苏州市社保查询(用人单位需在用工起三十天内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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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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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保查询



苏州市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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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社保查询

  网上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szsbzx.net.cn:9900/web/website/bsdt.action

  使用说明:

  1、个人编号长度为10位,参保地为市本级、姑苏区(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不足部分前面“00”补足;

  2、参保地为吴中区,不足部分前面“02”补足;

  3、参保地为相城区,不足部分前面“03”补足。

  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0512-12333

  查询范围:苏州社保热线,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各方面问题解答.

  查询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7:00

  窗口查询

  查询证件: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

  查询地点: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

  电话:65236779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常熟市新颜路113号

  电话:52775229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

  电话:57512553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太仓市柳州路38号

  电话53577201

  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吴江人民路300号(南门),吴江高新路3223号(东门)

  电话:63491751

  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

  电话:55390667

  吴中区社会保险结算中心

  地址:越溪塔韵路178号(吴中区人力资源大楼二楼)

  电话:67077671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67591998

  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

  电话:68723210

  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

  电话:68083038

  2017苏州新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7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35350元(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24元(2802元/月)。

  二、2017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4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7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9613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

  四、2017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五、2017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7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7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2017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苏州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度苏州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4月1日起,苏州市区社保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为此,苏州市人社局正式公布2017年度苏州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其中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提高至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02元/月。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增加了1368元和105元。而2016年度参加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8245元和2697元。

  据悉,2017年度参加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35350元(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24元(2802元/月)。2017年度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4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2017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9613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2017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社保办理程序及其他注意”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起三十天内缴社保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起三十天内缴社保

  将于2013年1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若协议期满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无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怎样处罚?



单位无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怎样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试用期有社保吗?



试用期有社保吗?

  首先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享有社保待遇。

  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保卡遗失被消费咋办!?



社保卡遗失被消费咋办!?

【事例】
A市的王先生到定点药店买药时,发现自己的社保卡不知什么时候丢失了,于是立即进行了电话挂失,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一查,他卡内的1000多元一周前已经被消费一空。原来,王先生的卡丢失后,因为未设密码,被人在一家药店一次性消费掉了。王先生认为,药店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超过300元的消费要登记消费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药店有登记,王某可以通过警方查到窃取他个人账户的人,现在无法查到,这一损失应由药店承担。药店认为,药店与经办机构有协议,药店违反了协议,经办机构可以对药店进行处理,但王先生的损失与药店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意见】
一、社会保障卡具有多种功能,如住院报销的电子凭证、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电子钱包、发放与使用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载体,这就要求持卡人必须设置密码,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果个人不设置密码,是个人对社保卡责任的忽视,发生的问题,个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A市2009年10月印发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卡人应设置密码,并规定“因挂失不及时及冻结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遗失人承担”,据此,持卡人必须设置密码,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个人承担。
三、药店与经办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形成制约,对王先生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该律师事务所建议王先生不要提起诉讼。
社会保障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应用于社会保障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它的功能很广泛,如,就业、失业、求职登记,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资格鉴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药店就医、购药,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信息,等等。它既是电子凭证,又是电子钱包,它是信誉、经济等多方面的广泛集成,安全性是卡的首要问题,但是有的人始终不设密码。一旦丢失,很容易被他人消费。在此奉劝持卡人给社保卡加个密码,否则是要吃亏的。

政策解读:”外来“务工者也入社保!?



政策解读:”外来“务工者也入社保!?

解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去年末,仅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就超过了23万人。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对此十分关注。

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早在2001年、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向我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次,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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