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设立村镇银行的可行性及运营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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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管理层收购是现阶段企业并购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理论基础是财富...

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

  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管理层收购是现阶段企业并购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理论基础是财富创造,建设和完善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论管理层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之制度建设篇1

  摘要: 在欧美诸国,管理层收购(MBO)方兴未艾,并波及到正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MBO运动”在争论中开展了七年后,笔者认为MBO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规范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本文在谈论了我国目前的MBO具体法律法规之后,转向了MBO法律规制的重要方面——信息披露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督机制,就MBO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 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监督

  一、论题的缘起——关于中国实施管理层收购之必要性的探讨

  管理层收购( Management Buy-out ,简称MBO),是杠杆收购(LBO)的一种,由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于1980年发现的,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及股权交换等其他经济手段,利用少量的资金获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1]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受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2]。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 作为一种新的资产重组的方式,MBO 开始在美国兴起,以后逐渐影响到英国、欧洲大陆、澳大利亚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成功的运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3] MBO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可能会导致所有者失去控制、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样一种经理人员执掌全权的“经理人资本主义”,从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2)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家的积极性。公司经营控制权的激励效果明显高于绩效薪酬、参股和期权等措施;(3)实行多重监督。除了经营者自我监督的内在动力增强外,大量借贷使得债权人及提供股权支持的机构投资者也会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 [4]。

  而在我国,在市场经济大幅展开之际,占据我国经济总量大半江山的国有企业却一直深陷在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的泥淖之中。因为产权是全国人民的,而具体到每个国民,他们什么也没有。上世纪末的几年,国有企业面临的窘境 [5]有目共睹,盘活国有资产成为经济界、学术界的呼声,于是1997年,我国也开始了MBO运动。下面就是其间的一个例子:

  2002年9月26日,特变电工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公司第四大股东上海邦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西安电子机械制造公司拟出让所持全部特变电工股权,第一大股东昌吉市特种变压厂拟出让部分股权,股权受让方为上海宏联,股权转让后,上海宏联持有特变电工2972.67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46%,成为特变电工第二大股东。而上海宏联是由39名自然人出资组建,其中大部分为特变电工员工 [6]。2003年4月3日,财政部批准特变电工与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特变电工协议受让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 1591.30万股国家股,受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8元,收购完成后,特变电工累计持有新疆众和3841.90万股,占新疆众和总股本的 37.16%,成为新疆众和的第一大股东。 [7]

  一年之后,2004年12月13日,中央高层在出席2004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说:“要明确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对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这一高层的结论性的表述,让国内争论暂时平息了下来。虽然如此,MBO在我国也并未被禁止,还将继续其“试验之路”,在反对声一浪高过一浪的时局下,本文将冷静下来谈谈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MBO在西方的成功实践,与我国国企的步履维艰,使得我们认识到MBO必定是国企改革的出路之一。有了路,还有个怎么走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MBO处境不是很妙 [8],维持现状的“路径依赖” [9]又开始占上风了,MBO实践中障碍主要是:(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2)交易环境和机制缺乏必要的监督(3)融资渠道和方式受到限制(4)缺乏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其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规范上的问题,是制度建设上的问题,而不是MBO本身的问题。MBO作为一种经济实践,其在中国亦是有生存的必要的,我们要有不断尝试、不断改善制度的勇气,切不可浅尝辄止,尤其不能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武断态度。

  随着MBO的发展,MBO的法律规范将是涉及公司收购、证券监管、定价问题、信息披露等等诸多问题的法律体系。我国的MBO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 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原本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产生的两种不同倾向的问题。但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里,他们却奇妙地成为了一对“孪生兄弟”。 [11]MBO更多地是要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是要让这些内部人在法律规范的途径下公开化。本文将择取规制MBO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加以论述。

  二、论题的发展——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具体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 [12]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主要有《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13]、《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信托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刑法》等的一些相关规定。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4条界定上市公司高管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在其第76条又明确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较之于《证券法》(2004年修订)“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态度上已经有所转变。新《证券法》第94条规定,收购人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这是履行收购协议的前置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购信息的披露,是协议收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14]。新《证券法》第101条也是会涉及MBO的。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是本文涉及的重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原则上的规定,第3条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内幕交易的禁止,这亦规定了MBO中收购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4条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办法》还对股权转让中的实质性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主体问题作了规定,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三章“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12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目前,已经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并无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而第14条规定:“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二)上市公司名称;(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四)持股变动方式;(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显然,这是较为原则的。

  第20条规定,“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此条是针对各类的收购所规定的披露程序。第21条和第24条规定了股权变动出现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的进行披露。第28条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决定。”MBO大多会涉及此项规定,但是这一批准并不能真正使MBO规范化。第3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这是经常性规定。

  第四章“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对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但是还是很原则,操作性不强。

  信息披露是将公司置于公众、政府的眼皮底下的监督,而信息披露是本身需要严格监督的,公开的关键是真实 [15],没有良好的监督与责任机制,即使公开披露了也未必真实,监督就是要防止制度的异化,从整部法规来看,对于信息披露监督的规定只在总则有只言片语,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也不够具体,这是不够的,难以防范各种造假,有可能会架空整个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是目前公司收购的指南,其中关于信息披露并能够涉及MBO的主要有,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等等,其中第15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这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层收购定价和收购资金支付操作。

  [16]第31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此条亦是信息披露的要求。针对有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打着股权激励的幌子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特别是由于MBO完成后,上市公司“内部人”与第一大股东合二为一了,如果监管不力,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规定,管理层在实施MBO方式的收购时,要披露收购目的,还必须披露MBO 后续商业计划,包括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是否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等。 [17]

  至于其他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在《会计法》与《会计规则》中,主要涉及的条款是《会计法》中的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如第5条、第26条以及法律责任的条款还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与债务重组的操作程序;在原来《公司法》中有第61条、第81条、第149条等等,这些主要是MBO的法律障碍,但在《公司法》(2005)中,障碍已经减少,比如第143条较之于原来的第149条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有第20条;《刑法》中主要有第 161~163条、第168~169条等,另外还有《税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三、论题的扩充——关于我国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讨论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产生此现象之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2)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景、地点随意披露信息 [18],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并不属实。

  (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4)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上市公司往往对关联交易、企业财务指标、资金去向的利润构成、一些重大事项等不加披露,另外,还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隐瞒重要的会计信息 [19]。这样就造成了许多的“灰色领域”,管理层收购就在这种环境下进行,也就难免异质化。从我国近年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企业各自具体情况做出实质性的说明;有的虽然披露了价格,但没有披露价格确定的依据,使人无法判断这个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也就失去了披露的意义。另外,在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上,一般都是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这显然与事实有距离。 [20]

  从目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MBO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完全正面认可,再加上立法空白,故也不能有效地规范运作。鉴于目前状况,现阶段大范围、大规模地进行MBO,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21]。当然,这并不代表因噎废食,完全排斥MBO,关键是在探索中实施,在发展中规范,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的MBO就是其例。同时,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完整更加具体更有权威的规范MBO的法规,通过专门法明确实施MBO的条件;规范 MBO的收购主体、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尤其是完善MBO信息披露;加强MBO的监督管理,等等。 [22]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以几个方面法律的完善,MBO政策的松动是必然结果。下面谈谈MBO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建设之内容——MBO的信息披露

  制度建设总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有一显著特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让居多,而且随着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更多地将在管理层控股的企业和现有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将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之间发生。 [23]现实中,企业和地方政府可能不愿意让中央政府知道它们所掌握的信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隐瞒正确的信息或的好处,同样,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相互隐瞒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设计的任务就是找到一种是陈述实情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最优选择的机制,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找到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 [24]。

  此种机制应能要求企业至少就管理层收购的动因及后续计划、价格及其确定的依据和收购资金的来源、支付方式,独立董事意见和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声明等方面 [25]做出详尽的披露,并积极促进中介机构参与这项工作,随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收购价格公正性所做的独立鉴证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在此方面的声明等,对于价格显失公平的收购方案坚决不予以批准,更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以促进管理层收购早日形成一套严格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机制。 [26]

  (二)制度建设之保障——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信息披露的意义就在于监督。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MBO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下大力度加强对MBO过程的监督,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制度之异化和扭曲。除了信息披露,对于通过购买非流通股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可以首先终止其上市,变成私人公司,待企业改造完毕方可上市,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管理层通过套现掠夺国有资产又可以避免出现新的管理层“一股独大”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使MBO真正起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建立公开竞价机制确定收购价格,也是增强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方面。

  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MBO中的一些弱势投资者,这样就应当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27],对MBO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多了一层众目睽睽下的市场监督。

  (三)制度建设之健全——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光有制度还不等于彻底解决问题,特别是目前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成本还非常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惩戒力度很有限。因此违法违规行为还大量存在,对MBO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在司法、执法中体现,文本上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司法、执法才得以体现其价值,通过树立法律权威,强化司法、执法操作体系建设应当是努力的方向。

  四、结语

  随着管理层收购在西方的广泛开展,各国纷纷效仿。迎合东方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呼声中,为了盘活国有资产,走出国有企业的发展困境,MBO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经历多年的长期试验,高昂的产权激励理论在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中渐行低落……

  MBO在中国之路将何去何从?我们不可一味地否定MBO,但又要看到“中国式”MBO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解决的方法最终还是要回到制度建设上来——完善法律法规框架,令行禁止。通过强大的司法权威和有效执法保证下的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让法治的阳光驱散MBO上空笼罩的层层阴霾,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MBO在中国的有益实践,正是本文的用意所在。

  【参考文献】

  1、王毅敏、封铁英、段兴民.国有企业MBO的制度分析(J)载《预测》2004年第4期

  2、李明璋、胡剑:用信托解决方案化解MBO困局.(N)载《中国证券报》2002年11月12日

  3、黄耀华、周其凤《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运作实务》(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符启林主编《证券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5、李华振 警惕“MBO突变”灾难.(J)载《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25期

  6、张建伟 法与金融学:寻求金融法变革的理论基础.(J) 载《当代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7、崔清泉 王波MBO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载《技术经济》2004年第5期

  8、崔剑、张智、牛雪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N)载《投资与证券》2002年3月1日

  9、万国华 《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王开国等著《中国证券市场前沿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徐明、李明良《证券市场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2、朱锦清 《证券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胡铭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14、鲁桐主编 《公司治理改革:中国与世界》(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15、王建刚 朱雷管理层收购:融资、定价、风险防范与信息披露.(J)载《财贸研究》2004年第4期

  16、邹光灿、史中辉、韩养杰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BO时代”及其监管.(J)载《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8期

  17、梁能 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和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李有星《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9、肖强 论MBO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J) 载《贵州法学》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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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村镇银行的可行性及运营中的问题



设立村镇银行的可行性及运营中的问题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开放、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来支撑。村镇银行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搭建农村金融供给新渠道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已经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村镇银行设立的积极意义

(一)村镇银行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进入新阶段

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在6个省(区)开始村镇银行试点。目前,村镇银行约20家,注册资本金从800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设立主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汇丰银行等中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必将对中国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建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

按照“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原则,在相对贫穷落后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类型。建立了城乡金融资源互通互联的新桥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资金有余,农村资金紧张和金融运行少渠道的问题,初步实现了把农村资金留在农村、把城市资金引入农村的目的。

(三)村镇银行的设立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村镇银行的进入对我国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无疑是一个促进作用,由此形成村镇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并存的局面。增加一条支持“三农”的金融渠道,可以弥补商业银行撤离农村地区所形成的空白,还可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因审批严格、手续繁琐、门槛高而对“三农”和中小企业支持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三农”和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

(四)村镇银行的设立是创新农村金融开放思路的有效举措

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的既有政策性银行,也有商业银行;既有中资银行,也有外资银行;既有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多元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多种模式有利于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从“开放”的角度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构筑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同时,创新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品种工具和服务手段,可以提高金融对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

 

二、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存贷款定价、金融监管或监测、融资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

(二)吸收存款难,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

按照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如果没有资金来源,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也无从做起。村镇银行现在只有一个网点,没有加入银联,村民存款、取款都必须要到网点来,让客户感到不便。此外,村镇银行的通存通兑没有开通,汇路不畅也是一个大问题。

(三)隐含风险大,御险能力较弱

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农户或企业,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效益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而目前农业保险覆盖率不高,且手续复杂,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即使有抵押,但由于抵押品大多是农民住房、宅地或农机等,抵押品一般很难变现。

(四)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易被动摇

村镇银行从其资金来源看,包含了国内外的银行资本、国内的产业资本以及民间资金,这些资金所追求的无一不是利润最大化。国家如果没有好的政策来引导的话,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在内,必将以防风险和盈利为取舍,不断择优选择支持对象,这样极易动摇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甚至违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

(五)村镇银行的监管难度较大

监管村镇银行将面临的主要难点,一是村镇银行设于农村地区,监管半径越过县乡两级,监管难度大、费用高。二是经营管理模式多样增加监管难度。因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各异,监管者不能实施统一监管,而要根据各村镇银行经营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一行一策监管,有效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三、促进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村镇银行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在没有经验可参考的情况下,监管当局要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真实需求和机构布局现状,积极调研,科学论证金融真实需求度,按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积极做好筹备工作,切忌不顾实际,一哄而上。其次,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协调人民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征信建设,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通过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了解,消除认识误区,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建立有效机制,确保村镇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是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提供税收优惠,给予村镇银行3至5年免税期,减轻其开办初期的经营成本,促进其发展。二是建立涉农小额贷款发放奖惩机制,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奖励基金,分年度奖励发放涉农小额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并给予税收等优惠,同时处罚没有达到规定投放额度的金融机构,以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

(三)化解信贷风险,明确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一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细分市场定位。村镇银行要科学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再结合自身实际细分市场,大力挖掘、培育“吃饭客户”,为其做深、做细、做好金融服务,培养和打造一批信任村镇银行、愿与村镇银行打交道的优质客户群。二是防范农业信贷风险确保市场定位不改变。村镇银行要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积极运作“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品种,或者运作“企业+农户+银行”模式,开办由企业和种养大户签订协议,农户给企业签订单,企业给农户贷款做担保的贷款品种,形成三方盈利的关系,既有效防控农业信贷风险,又巩固村镇银行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

(四)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对村镇银行扶持力度

一是确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村镇银行实行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缴存方式可比照农村信用社执行,但缴存比率低于农村信用社。二是存款利率要按照人民银行下达的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既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2-3倍,也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执行,不超过人民银行下达的基准贷款利率的 4倍,并引导其合理定价,以市场供求状况和风险程度确定利率水平。三是人民银行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村镇银行发放农业贷款特别是对贫困人口的小额贷款情况,对发放农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再贷款和利息方面给予优惠,调动其支持三农的积极性。

(五)强化监管措施,对村镇银行实施分类监管

一是监管当局对村镇银行进行风险评级,按等级高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做到分类定位、注重实效、提高监管效率。二是监管部门要督促村镇银行明确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对偏离这一市场定位的行为,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及时纠偏。三是监管当局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

【摘要】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当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单一的组织结构已经很难满足管理的需求,为了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产权分离被多数企业所采用。但是随之而来的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公司结构的混乱,效率低下。
本文分析了现今普遍存在的一些代理权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结合案例——泰科国际——解释了委托代理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弊端。然而,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文章针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对策,诸如完善契约机制、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发展中介机构等。并且也提出了一些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建议,旨在完善治理机制的同时,也能使代理成本最小。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委托代理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company scale, the current single organization could no longer effectively functioned as originally schedul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most of the companies adopted the mechanism that separates the ownership from control. However, this mechanism would also give rise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unclarity of the property right and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agency system, resulting in the chaos and low efficiency of the company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In this article, I will analyze some general agency problems existing in between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nger authority, the creditor and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jor shareholder and the minus shareholder. I will illustrat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gency problem by the case of Tyco International  in practice. Howe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needs   several  effective  mechanisms  which exceed the  structure  rather than a maturity structure itself. According to the case, t his study gives  us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consummating the agency contract,  improving  independence of the board ’ s and developing the agency institution, etc. In addition, it also  finds  some measures which could reduce the agency cost as well.

Keywords :  Corporate governance,    agency problem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1
第二部分  文献综述 ----------------------------------------------------------------------------2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3.1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3
3.2  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3
3.3  公司治理的原因 ---------------------------------------------------------------------------4
3.4  公司治理的目标 ---------------------------------------------------------------------------5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泰科国际

4.1  公司简介 ------------------------------------------------------------------------------------6
4.2  舞弊事件 ------------------------------------------------------------------------------------6
4.3  舞弊原因分析 ------------------------------------------------------------------------------6

第五部分  对策及结论 -------------------------------------------------------------------------10

参考文献 -------------------------------------------------------------------------------------------15


第一部分 引言

1.1  研究背景

近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每年都会爆出一些知名上市公司舞弊的事件。从市场上众多的财务舞弊案例来看,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委托代理机制的不完善。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代理问题,使得在理论上的层层监管制度变得薄弱,监督者不愿履行其监督义务,而被监督者更加肆无忌惮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逐渐变成了舞弊造假。

众所周知,产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问题,而委托代理是治理的基本制度,契约的不完善是治理的原因,作为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使得公司的组织结构能够更有效的适用于现代市场。而对于公司治理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参照国外已有案例,总结得失,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教训,这样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路上我们也就能少走一些弯路。 

1.2  研究目的

从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开始,经过了近30年的探索,已经在理论上逐渐得到完善,但是仍需在实践中寻求一条优化公司治理的途径。而委托-代理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势必影响着治理的效果,所以针对委托代理问题,若能有效减少代理问题也就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果。

本文阐述了公司治理中的一些利益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出上市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之间的问题,为完善市场治理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文章还结合案例分析,可以为上市公司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提供参考。

1.3  论文结构

本文从公司治理的理论入手,首先参考结合目前主流的公司治理研究成果,在对公司治理有了一个统筹的认知之后,引入泰科国际的舞弊案例,综合理论与实际,寻求出公司治理理论在实践中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见解。

论文的结构如下:

第二部分 文献综述

关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最早是由国外引进的,20世纪80年代,“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此前的1975年,威廉姆森曾提出的“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概念已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十分接近。

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其理论模型发展迅速。简森和麦克林则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正是存在着委托人与代理人,两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最早使用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保持长期关系,且双方有足够的信心,那么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是可以实现的。后来罗杰森(Rogerson,1985)和Lambert(1983)以及 Roberts(1982)和Townsend(1982)的研究证实了长期关系可以更有效的处理激励问题。

在博弈理论的基础上,法玛(Fama,1980)又提出了声誉问题,他认为激励问题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夸大了,实践中,代理人市场是可以约束代理人行为的。之后,霍姆斯特姆(Holmstrom)模型化了法码的观点,同时,他又与 Ricart-Costa(1986)研究并提出新的“棘轮效应”,他们认为,经理与股东之间风险分担存在着不一致,原因是经理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能力的反映,而股东把投资结果看成是其金融资产的回报,正是双方目标上的不一致导致了代理问题的存在。

在确立了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之后,学术界也有各派观点力求解决相关问题。莱瑟尔(Lazear)和Rosen(1981)提出了用锦标制度作为工资的基础,此观点由Green and Stokey(1983)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的操作简便,也可以解决委托人的道德问题。索罗(Solow,1979)和夏皮罗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则将较高的工资解释为企业为防止工人偷懒而采取的激励方法。以工资的高低作为监督的一部分,以高工资监督并激励着代理人的行为。

20世纪90年代初始,我国的理论界在公司治理的内涵 (林毅夫,1997)、有效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97)、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张维迎,1999)、产权的讨论(张维迎,1999、2000;孙永祥,2001)和治理模式的比较(李维安,2001)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本文从代理问题中利益相关主体间的代理关系出发,根据不同对象在实践代理问题中的角色定位,便于寻找出各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再综合各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如针对股东与管理当局的代理问题,采用增加完善激励与监督机制约束代理人的行为,而债权人与股东则只能提高股东的责任,当然更多的对策是作用于股东与管理层双方的。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3.1  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3.1.1  公司治理的含义

公司治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明确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清楚地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提供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经营的手段 。

公司治理所涉及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有:股东、董事会、由总经理领导的经理人员,此外还包括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因此,公司治理就是要研究这些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及其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3.1.2   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研究的是公司制度安排的问题。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团体 ——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3.2   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3.2.1   委托代理制的含义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集合所有权与管理权一体的管理方式变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管理企业,就出现了以经理人为代表的中间人。而实质上,在现代的公司组织结构中,公司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以及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都有这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当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力,并要求其执行相应的责任时,委托代理制就形成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主要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司股东、管理当局、债权人、小股东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委托代理也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下图为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3.2.2   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

作为产业革命发展的产物,委托代理制成为公司治理的基础之后,如何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就能使委托人得到相等的收益,或者用相同的成本收获较多已成为人们新的关注点。但是在这样的一种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也承担着各种风险,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

(1)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交易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代理人可能为了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而刻意隐瞒一些信息,这使得委托人无法真实了解到代理人的一些工作行为和能力的条件,而导致利益受损。

(2)当利益主体的一方掌握了交易的更多信息时,会引起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逆向选择”,这会导致了优质资产渐渐退出市场,而资金向质量低的资产流动。

(3)在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出现代理人同债务人或发行商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所谓的“道德风险”就是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代理人侵害的可能性。一些经理人员为了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失股东的利益,这些受损失的风险就是道德风险。

总之,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3   公司治理的原因

随着一个个的财务舞弊事件的揭露,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那些舞弊事件的发生就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这主要反映在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不完善,由于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受一纸契约束缚的,但这个契约却存在着诸多的漏洞,这使得一些责任的归属不明、产权不明晰等等的问题出现。而有人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虚构利润、谎报业绩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而导致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委托人要设计出一套最优的契约激励代理人,才能保证所有利益主体受益最大。

3.4  公司治理的目标

为了更好的发展公司,大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公司治理结构,这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找出交易成本最小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在保证委托代理关系的有效下,力求交易成本最小。

3.4.1  交易成本的含义

交易成本起因于产权的变更,它是产权分割、转让和交易的产物。个人交换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和确立排他性等权利时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成本,包括建立契约、监督费用,寻找代理人所发生的费用等。通常情况下,交易成本是伴随着管理成本的。

3.4.2  交易成本的组成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从另一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成本。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主要有寻找交易伙伴的费用、谈判费用、监督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公司制度的效率。

要达到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使委托代理成本之和最小,而如何合理的设计契约,使交易成本能够最小化,有待后文探讨。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

——美国泰科国际有限公司舞弊案


4.1  公司简介

美国泰科国际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泰科)始创于1960年,其前身只是一个为政府部门提供实验服务的实验室。1973年,泰科在纽约证交所上市,开始了其全方位、多领域的扩张之路,目前他是世界最大的电气、电子元件制造商和服务商;海底通信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商;也是世界最大的防火系统和电子安全服务的生产商、安装商和供应商;同时还是最大的流量控制阀门制造商。在医疗产品、融资与租赁、塑料和粘合剂领域,泰科公司也占据着主导地位。公司业务机构遍布80多个国家,其雇员超过26万。

4.2   舞弊事件

2002年初,泰科董事会发现首席执行官丹尼斯 · 科兹洛夫斯基(Dennis Kozlowski)未经董事会认可以及授权就将数额为2000万美元的奖金支付给前董事兼薪酬委员会主席沃尔什(Frank Walsh)作为泰科国际当时收购CIT金融公司过程中的中介费。但可惜的是,这并未引起泰科董事会的足够重视。

2002年6月,丹尼斯 · 科兹洛夫斯基因偷逃艺术品销售税180万美元而受纽约地区法院调查,但科兹洛夫斯基并未通知董事会配合调查,是得泰科的董事会差点被卷入妨碍司法公正的丑闻中去。在不到半年里发生的两件大事,让泰科的董事会十分愤怒,最终解雇了科兹洛夫斯基。

随着一系列调查的深入进行,泰科国际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贪污、舞弊等行径相继暴露,到了2002年底,泰科国际撤换了60多名高管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法律总顾问、财务总监以及人力资源总监等等,此外泰科还撤换了整个董事会。

4.3   舞弊原因分析

在泰科国际这个案例中,管理人员肆无忌惮地侵吞并挪用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归泰科国际的债权人所有,而管理当局应该受股东所托正确使用这些资金,由于这些资金最后是受管理当局所控制,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4.3.1   公司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代理问题

在公司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当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此时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是不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但随着公司的扩大,公司的所有者一方面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管理一个庞大的组织,另一方面,所有者有时对于行业的基本情况、公司运作规则并不是十分了解,毕竟管理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为了使组织能够更有效的运作,通常作为所有者的股东会在经理人市场上寻找有管理技能的人员组成公司的管理层,并把资金的使用权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给代理人,但是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正如案例中的首席执行官丹尼斯 · 科兹洛夫斯基,他接受泰科国际的董事会的委托,本应履行其职责,使股东的利益达到最大,但是,他却利用了董事会授予其的绝对权利多次为自己谋求个人利益。可以这么说科兹洛夫斯基担任首席执行官的10年,正是泰科国际的噩梦。科兹洛夫斯基协同首席财务官斯沃茨(Mark H.Swaltz)充分利用了“主要雇员贷款项目”(简称KEL项目)达到转移公司资产的目的,并让其流入到自己的腰包内。该项目设立于1983年,其目的是为了向高管人员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帮助其支付因持有泰科股票而发生的税款,从而鼓励高管人员长期持有泰科股票。科兹洛夫斯基和斯沃茨从1997开始从公司贷出了大量的资金,但是90%并没有用于支付因持有泰科股票而发生的税款,而是被他们用于投资个人房产的纯私人目的。

通常为了缓解这种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股东会对管理层实行监督与激励机制。 而监督机制的主要形式是设立一个监事会,监视会的主要职责主要有:监督董事会工作;监督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审查公司业务状况,检查财务情况等。股东虽然对公司拥有所有权,但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是好几个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于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并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监事会发挥其作用,充当股东与管理层的中间人。而激励机制主要就是通过一系列奖励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们更努力的工作。但是显然,这两项措施对于泰科国际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首先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科兹洛夫斯基和斯沃茨显然没有很好的完成董事会所托,同样,作为董事会,也并没有很好的做好监督工作。这本应最密切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何以会出现这样大的纰漏呢,前薪酬委员会主席沃尔什在这之间起了重大的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的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泰科国际的首席执行

官及首席财务官瞒着董事会,从慢慢侵蚀公司资产以各种名义去转移钱财,而且每次的行动又都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不让董事会过多的干预他们的计划,他们以各种中介费为名贿赂了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中间人沃尔什,这对于控制董事会的信息流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使得董事会所掌握的信息均是片面的。可见,当联系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桥梁出现问题时,这对于公司将是一个灾难。

再有就是激励机制,虽然泰科国际为了刺激管理层的工作,提供了主要雇员贷款项目,但设立这这个项目之后并没有很好使其有效的运行,使得项目里的资金所用不当。个别高层管理人员把这项专款当成是一项零息贷款,成为奢侈生活的资金来源。科兹洛夫斯基就曾为其夫人举办了一场1000万美元的生日宴会。由于管理层的种种违法行为,使得投资者对于泰科国际的信心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打击,在2002年泰科国际的股价曾大幅度的下跌(如图),使公司资产严重的缩水。

4.3.2  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从资产定价模型来看,风险越高,投资者所要求的预期收益就越高,这样才能弥补他所承受的高风险。而投资组合理论认为,若干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其收益是这些证券收益的加权平均数,但是其风险不是这些证券风险的加权平均风险,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风险。其中的“证券”即是资产的代名词。为了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股东更倾向于投资那些高收益的,而伴随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他们则是通过同时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来减低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股权的价值得以上升,而债权的价值则随着风险的加大而下降。

还是以泰科国际为例,从1999年开始,泰科国际先后进行了700多项收购,总值达到80亿美元 ,对于这些并购事项,泰科国际从来没有对外进行过任何披露。收购与兼并的理论指出,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可以取得如下的好处:(1)取得经营的协同效应。通过并购使得企业在生产规模上扩大,利用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整体规模在产业上的地位提高。(2)取得财物协同效应。由于公司并购会引起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并购利益从债权人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或从一般员工身上转移到股东身上,所以公司股东会赞成这种对其有利的公司并购活动。虽然有以上的好处,但一个兼并过程通常要关系着企业文化的融合,庞大的企业在协调各个部门及工作方面也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可见,泰科国际的股东是可以从这700多项并购中取得巨大的收益的。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规定,采用购买法时,被兼并企业在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才可与购买方的利润合并。同样,被兼并企业在购买日前发生的损失,也不需要纳入购买方的合并范围。为了充分利用GAAP在利润合并方面的特殊规定,泰科与被兼并公司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合并魔术”。在众多被泰科兼并的公司中,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怪病”:被兼并公司合并前的盈利状况往往出现异常的大幅下降,而这种“怪病”往往在合并后迅速“不治而愈”。

泰科于1999年5月开始与Raychcm公司商谈合并事宜,在2001年第一季度,CIT公司实现盈利15930万美元,但合并完成前的两个月(4月和5月)却骤然巨亏7800万美元。更为神奇的是,在合并完成后的四个月中(2001年6月至9月30日),其盈利能力迅速恢复,共实现盈利 25250万美元,是合并前5个月的三倍多,仅合并完成后的第一个月(6月份)就实现盈利7120万美元。事后泰科副总裁McGee承认CIT公司在泰科的要求下于2001年5月利用各种手段“调低”了盈利22160万美元,其中包括计提“信用损失准备”14810万美元(这一项目整个第一季度才提取了 6800万美元)和合并重组准备5400万美元。同样的情景也出现在收购AMP公司的案例中。

归纳起来,泰科国际所使用的手段几乎是一致的,就是提前计提各种减值准备和费用,推迟确认收入,这样,在合并之前的那些损失将会按照GAAP相关准则予以免除,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只承担其中很少一部分的损失,剩下的损失将会被分摊给债权人。而在实现并购之后,当时没有确认的收入将被确认,这一部分的利润则会被纳入泰科国际的合并报表上。利润的虚增会使泰科国际的年报十分完美,让投资者相信泰科国际是十分有潜力的,对其信心大增,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就是股价的持续走高,股东的利益不断在扩大,但是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随着风险的增加而增加,因为他们的回报是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不愿意看到如此高风险的投资的。

那些通过手段得来的泡沫化的利润终归只是暂时的。2002年,首席执行官科兹洛夫斯基等高管的丑闻相继被曝光,泰科国际的董事会在介入调查之后,又开除了11位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得投资者们开始惊慌。此时,人们才发现,在过去的收购中,有90%都是存在着猫腻的,价值都低于5000美元。

4.3.3  案例小结

从安然、美国环球电讯再到的泰科国际,难道这只是一个个的偶然么?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端的美国资本市场尚且如此,那么其他地方呢?这一系列的新闻出台使得市场上的信任出现了空前的危机,通过案例可以总结出一些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机制不当所导致的结果。

1、容易发生代理人道德风险,产生内部人控制

当代理人拥有了权力但其报酬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他便可能利用权力来损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增加了代理成本。而信息不对称则是为腐败提供了可能,高层管理者们结成了利益同盟,相互联系,使各自的权力加大,并更加的运用这些权力去追求私人利益的增加,使公司资产大量流失。

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掌握了巨大的权力,他们运用这个权力,只手遮天,隐瞒会计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控制着整个泰科国际集团的重大决策,不管这个决策是否有利于集团的利益。

2、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是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委托代理制的条件下,公司利益各方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互相作用的结果。作为泰科国际的高级管理人员,科兹洛夫斯基和斯沃茨刻意欺瞒了对自己不利的一些会计信息。比如2001年6月,泰科以1150万美元的现金和558万股Tycom公司股票的代价取得了 1500万股Flag电信公司的股票。但是,随着电信行业的不景气,Flag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但科兹洛夫斯基和斯沃茨为了突现出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成果,保证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仍宣称该交易为泰科国际带来了8000万美元的收益。

3、中小股东并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

     作为中小股东,他们也应该对公司的发展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要实质上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而要获得真实会计信息则要一定的代理成本,中小股东的股份不多,他们并不愿意去支付那一笔很可能大于他们收益的费用,因为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只要大股东们披露了真实的会计信息,那么他们一样可以得到。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中小股东当然不愿意去插手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所以当泰科国际的高层管理人员中饱私囊,即使有小股东发现也没有任何人站出来提出异议。

第五部分  对策及结论

通过以上的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一个概念。完善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所有的措施最终的目的只是让各项代理成本之和最低。

1、完善激励与监督机制

针对于有些管理人员因付出与收入不相符而刻意制造虚假信息以牟取私利的情况,一方面可以给予物质的补偿使得在个人心理上达到的收支平衡状态,另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让这些人没有机会利用职权欺上瞒下。

对于建立契约机制的目的,最主要的是如何有效的协调好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可能的利益冲突,从而根本上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无论是从正面的激励或是反面的限制来讲,要达到契约最优就是要控制激励或者限制的变量,找出影响激励(限制)股东最大的因素,从而花最少的成本产生最佳的效果。

(1)激励契约

所谓激励,就是要使经济活动当事人达到一种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他具有某种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也即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当公司各部门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个人行为就将变得消极,此时激励就很有必要了。

委托人在契约中要设定一个条款,采用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努力的为其办事。在竞争环境中,委托人必须设法引导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

1 利益激励机制

作为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利益机制,首先必须保证代理人的独立利益,其次也可以改变管理人员的收入形式,让其享有一定的剩余利益,包括基薪收入、高额退休金、风险补偿金等等。

2 期权激励机制

一般的对于管理层的激励是薪酬与公司整年业绩挂钩,发放股票期权,一旦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被紧紧的捆绑到一起以后,管理人员会更多的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当然对于管理者薪酬的支付结构应在激励和保险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3 职位激励机制

有的时候,物质上的激励有时候并不是所有人都追求的,董事会要充分尊重员工的自我 选择,实行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事业发展与规划管理,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追求个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纳入到企业发展中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内部培训中。


(2)监督契约

监督是要查看并督促,就是要公司的利益主体针对公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系列行为做出客观而及时地审核、监察与督导的活动。公司内部的监督主要就是使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的相互制约。

对经理层的监督就是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通过行使聘任或者解雇经理层人员、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层人员的行为,以监督其决议是否得到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是否称职。

在对于管理人员的约束方面也不应局限于监督和行政处罚。毕竟行政上的处罚非但没有使利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些高管人员的利益也没有受到被触及。新推行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于管理人员的监督就提高到了外部立法上来,这样,高层管理人员将要为自己故意的舞弊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总的来说,一切的监管行为都应以避免高管人员犯错为目的,而不是处罚。

2、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功能性

虽然公司设立了对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但从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很有效的控制代理人的行为,毕竟机制只是一套方案,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机构来实施,那么约束机制只不过是一纸契约罢了。

独立董事就可以保证契约得以有效运行的权力机构,从公司治理模式上看,他高于管理层,但他也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地监督经理层,实现其的监督职能,最大效率的减少委托代理产生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 分别出台的《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对独立董事的设立和独立董事在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中的职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独立董事的设立

独立董事的设立不仅要顾及到大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委托代理的问题不仅存在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中,还存在于控股股东和广大小股东中。所以参考邓菊秋在《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的建议,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设置为两种另外类型:一类是独立股东董事。即该董事在于公司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必须拥有一定比例(如1%以上)的股权或者作为持股5%的股东的代理人,以体现国有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类是独立非股东董事,即该董事不仅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而且不能拥有公司任何股权,以顾及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同时,要在独立董事的尽责能力方面进行一些限定:

①  独立董事最好要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者综合性人才,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不应受“名人效应”所束缚,使得独立董事成为“花瓶”。

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能,可以限定独立董事的兼职不应过多。从长远来看,可以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独立董事的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从而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后,为了确保董事的独立性,要定期更换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任期一长难免与内部董事及管理者彼此熟悉,这样,在处理一些事情或履行监察职能时,会不由自主地受到感情因素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就不那么完全,与原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就不同了。

(3)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提升其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地位,发挥其个人影响力,增强董事会的凝聚,有利于决策的制定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向独立董事发放股票期权,使其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但是这个奖励方式要与管理层有所区别,避免其与管理人员共谋。

像建立经理人市场一样的,建立一个独立董事人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寻找到更加优秀的独立董事,而且也更加能够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约束。若是独立董事的工作得到了市场的一致好评,那么他的信誉也将得到提升。

(4)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

在中小投资者心目中,独立董事的地位显然要高于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董事则是大股东的代表,而要使独立董事更好的为中小股东服务,完美的监管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在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方面,可以设立一套对于独立董事工作效率进行的考核机制,同时对于考核结果给与相应的报酬,这可以刺激独立董事们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强化独立董事的道德意识,将其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形成一条所谓的监督链,让独立董事们意识到,自己一旦犯错,将影响到自己的声誉,这样,他们在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时,将会考虑到自身的风险。

3、实施名副其实的考核制度

从泰科国际我们很容易看出来,光靠规章制度的约束有时并不能杜绝一些贪污,在设立了一些激励与监督机制之后,就要对管理人员、独立董事还有员工进行定期的考核,并论功行赏。如果没有考核机制作为后盾,在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也难有所作为。好比泰科国际,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而设立了“ 主要雇员贷款项目”,但是并没有人对其进行很好的管理,导致了部分的管理人员把这一项目变相视作为零息贷款,再假借各种理由为自己免掉贷款,这样做非但没有发挥激励的原始作用,反而养肥了那些贪得无厌的人。所以,依据考核的结果给与相应的回报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何考核及由谁来考核却又是一个管理问题,如若处理不当,这又将助长一阵阵的腐败之风。

4、发展中介机构

(1)经理人市场

一个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对于防范委托代理之间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是十分有利的。如果经理人努力的工作,为企业赢得利益,那么他将在经理人市场有一个不断上升的身价,这为他以后的职业发展将是重要的筹码。否则,在竞争激烈的经理人市场,他就很难保住一席之地。当然也要避免其为有良好的名声而进行的短期行为。所以为了鼓励经理人对公司的责任,可以对其实行一些激励,分给一定公司股份,由于股价是一个企业经营近期经营状况最直接的反映,这样,治理的好坏与经理人的自身利益切实联系了起来,经理人也只能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完成董事会的目标。 

(2)独立董事市场

就像经理人一样,独立董事也应该对自己为公司所做出的行为负责,在有了一个独立董事的市场之后,一方面,独立董事的信息更加的透明化,可以使得董事会可以找到更适合自己公司的独立董事,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市场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让独立董事们为了名誉而战。

(3)发挥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作用

要让中介机构成自律,成为一种约束的中间力量。但是现在有些人才中介机构却帮着经理人伪造经历,以此牟利。中介机构是委托与代理之间的桥梁,一定程度上委托代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也是那些不法的中介机构造成的,所以有必要对中介机构实施鼓励与规范并重。具体包括:社会一般中介机构包括经理人员为对象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测评机构;监督机构有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包括各种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要发挥真正的作用,就一定要保证其独立性,既经营不偏离为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的目标。同时为了规范化中介机构,也需要在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可靠的行业标准。 

5、完善相关制度

(1)审计制度

如果通过诱惑性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仍无法杜绝管理者的舞弊行为,那么只能通过外部的立法制度强制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年度审计就是其中比较常用的手法。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高质量不仅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所采用的审计标准,同时也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业务能力相关。

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司公司的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审计也是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条防线。从外部来说一个好的审计制度可以防止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等形式对交易进行欺诈,也可以很好的维护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秩序,让投资者有一个很好的参考指标。对于内部而言,审计的报告也能让董事会了解公司真正运营状况,而不是只是由经理人员说了算。

(2)法规制度

由于一些财务上的舞弊主要损害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各国政府都在努力研究一套可行的方案,一般建立法律法规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典型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这些法律通常是事后的,只是一种惩罚的手段,对于事前或者事中的防范效果就不是很如意了。其实制定法规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与造价、舞弊斗智斗勇的过程,正是这样一步一步的法规在逐步走向完善。

以往通常只有董事和会计事务所承担伪造报表的责任,但在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这种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保证的职责,从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审计委员会)身上,进一步延伸到公司管理者身上,这又是一种牵制管理者,防范高管们违反委托契约的方法。

6、提高社会道德准则

(1)加强股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目前在企业里,由于一些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问题,大股东拥有对公司主要事物的绝对控制权,他的决定可以左右企业的运行轨迹,但是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几个人专政的局面会使他们看待有些问题比较片面,甚至做出错误的决策。同时,中小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也被削弱,他们不享有对公司管理的实质权利,通常也不会实行一些股东该付的责任,所以,如果赋予中小股东一些权利,或许是一种改善公司治理现状的方法,比如完善股东的投票机制,让他们也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决定。虽然中小股东的股份决定着他们不能改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但是投票机制可以使那些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是公司的一员,拥有和大股东一样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这样他们便会更加关注公司发展的步伐,达到对公司管理层监督管理的目的。

当然,要让中小股东行使他们的权利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方面是由于控股股东独揽大权,中小股东的意愿一旦与大股东相驳,他们的意见根本得不到关注。另一方面,中小股东们也其实愿意让控股股东去决定公司的结构与发展前景,这是因为,股东一旦获得了公司的股份,就被赋予相应的权利,比如表决权、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等等。但是要一个中小股东去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成本可能会大于拥有股份所带来的收益,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都不会去关心公司的治理结构,他们更多的是关心公司能为他们带来多少的收益,这也就是著名的“搭便车”理论。

所以,应该让委托人跟代理人共同承担风险,要股东知道自身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和善意行事的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等等,当然这一方面可以靠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个人的观念,一旦股东们都把对公司的义务当成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道德,那么我想不用加以约束也可以达到效果。

要预防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产生,可以让一些中小股东联合起来组成小团体,以此向大股东抗衡。集体行动和有效的管理虽然是一个很好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但其在股东大会中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让小股东们建成小集体,其力量得以增大,个人的监督成本可以降低,同时也避免了集体过大导致的不灵活。

(2)提高全民素质,以文化约束取胜

社会伦理道德的外部约束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主流的价值准则、伦理、念等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态度、行为等的影响及约束,它不是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而是通过根植于一个社会文化之中的、具有广泛社会认同和潜在约束力的道德准则体现出来。它与监管和法律约束的不同在于其约束力是潜在的和无强制力的。有关这方面的认识包括:企业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专业机构和自治团体的道义说服、社会诚信与经理人员道德等。文化的东西是最根本和最彻底的,但是要在道德以及诚信上形成文化还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效果如何还很难预计,我国目前的诚信教育还在刚刚起步,属于探索阶段,但我们相信只要每一个人都作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事,这样委托代理所产生的信任危机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7、降低交易成本

公司的委托代理的过程就是一个交易,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就成了委托代理制。要是社会活动中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委托代理制就是效率最高的,那么公司的相关主体都将得到的是满意的结果,换句话说,正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才使得委托代理并不是像理论上的那么完善,所以也只能通过公司治理改进。

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通过以上的措施,虽然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但大量的监管费用与激励支出并不一定能够大于取得的成效收益,而各种措施作用于代理人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了解影响代理成本的因素,对于降低代理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1)集中股东的股权

股东对于企业的监控是要付出相应成本的,而显然那些监控的动力是来源于监控所能取得的收益与成本比的。相对于成本而言,监控成本是相对固定了,也就是说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他们对于监控所需负担的成本相差无几,但是大股东所能获得的收益显然要比小股东高很多,小股东会理性的选择放弃监管而搭便车。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若是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那么没有股东愿意承担监管支出,以致缺乏内部监督的约束了。

根据以上的结论,我们建议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应太过分散,至少要有一些大股东,大股东要保证其投资的安全性,必然会对自己所投资的公司有所调查监控,而中小股东则不会这样做,在股东组成中有了那些大股东,就既能保证治理效果也能相对降低代理成本。

(2)增加代理人的股权

一般企业的融资结构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外部融资又可分为股本与负债。由于债权人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代理问题,若是经理人员能够拥有更多的股权的话,那么就可以减少他们谋私了。莫克等人通过研究提出,内部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在0-5%间,企业盈利能力上升,当持股比例进一步上升达到25%时,盈利能力开始下降,随着这种所有权比例超过25%,盈利能力又开始上升,尽管上升的速度很慢。由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到,若是能把内部管理人员的股权控制在0-5%的范围内,那样,就能让管理人员充分自律,降低代理成本,同时,也不会过度分散原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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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电子商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保险业电子商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具有很强的优势,已渐成世界潮流。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客户隐私权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网络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将取得令人瞩目的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球五联网上的交易额将达到223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42%。未来人们对网络将会特别依赖,互联网给商家带来一种让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户的方式,尤其是对保险这种对配送要求不高,通过数字化或信誉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业,网络上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客户群。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已经日益显现出它的优势。尽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网上完成,但网络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大大的节约成本。美国的实验表明,个人保险的网上推销比传统方式节约12%的成本。事实上,世界保险业正在大举向网络经济进军。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英国保诚集团等知名保险公司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明显的优势,澳洲AMP集团保险业务的15%已由网络来完成。在我国,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加紧电子商务的步伐,保险的网上宣传和销售正在形成强大的时代潮流。网络保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契机。

  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保险模式,作为一种分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展业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规模和时空的限制。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帮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这是互联网一个最大的特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约其健康发展的许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运行。数据安全是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数据的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网络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不断出现的黑客案件就可说明这一点。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形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它涉及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许多领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实施各种网络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当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为的法律调整,这是保护网络安全的最终手段。

2.保护客户隐私问题

  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公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公民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中,保险的比重会逐步增大,相应地,保户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保守财产秘密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我国银行业,为储户保密早已成为行业惯例。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来说,为保户保密也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看,网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环节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从另一个方面给保户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隐患,特别是某些咨询机构和情报机构基于竞争的需要,进行有目的的情报搜索更是对保户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

  网络保险的发展既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因此要加强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储存和再使用,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网上交易实施管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国家和地区构成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们可以借鉴其方法,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些单证必须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很难满足这一法律要求。因为人们现在还木能利用网络来传递亲笔签名。为此,许多立法者和电子专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这个法律障碍的方法,使“电子签名”能为法律所承认。可以考虑运用电子密码来代替传统的签字,因为在文件上签字的目的在于认证该项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独特性。因此签名不一定由签署者亲笔手书,而可以使用某种具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凭信用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提款时,所使用的就是以电子密码来代替存户的签名。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2000年6月30日签署了电子签名的法案,赋予了这种数字化形式与手写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克林顿指出,在线合同将拥有与白纸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说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将很快成为一种普遍趋势。通过电子签名来雇用律师、明确产权关系、开设银行账户或签订保险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据《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7月31日报导,随着《电子通讯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电子签名在英国取得了与手写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这一法案将消除英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

  4.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这一点为国内外立法中通常的要求,也是当事人普遍采用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明确、具体,有据可查,一旦发生纠纷便于举证,分清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书面形式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电子合同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是并没有对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等如何确定都需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标准化,通过网络签署的电子合同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并备、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也需要加以研究。

  还有其它一些有关网上交易的法律问题,例如如何禁止和惩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保险欺诈的行为等,都有待法律作出明确的回答。如果网络保险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必将限制网络保险的长足发展,并且极易埋下纠纷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发展,也为保险业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企业竞争中的战略成本管理分析



企业竞争中的战略成本管理分析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日益加强,企业面临着比以前更加严酷的竞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一些国外技术先进、实力雄厚企业的进入,更加加剧了国内企业间的竞争,而通过通观这几年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国内企业往往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面临被其兼并的地步,究其原因纵然很多,其中不乏一些是由于我国的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如现在我国正处于还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企业还未完全走向市场经济时代,而一些国有企业因为所有制等的关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产权不明,形成了不利于企业良好发展的责任不明问题,但是其最重要的确是企业自身的观念问题,没有很好地从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全局,从而将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竞争战略有效地进行结合;甚至还把传统的管理理念运用到实践中去,这必然造成与时代的脱节,影响他们的有利发展。综观世界500强,我们发现它们之所以有今日如此辉煌的成就,高额的经营利润,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有效地将其二者进行了结合,如索尼公司的差异化战略、丰田公司的混合战略等。现在的市场竞争异常的残酷,若想占有一席之地,就应该更加创新地实施这种新型的战略性管理模式,更好地把企业成本管理与竞争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便从战略的高度来把握企业总体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等。而现在的网络化又恰恰为这种管理扩大了边界,为发挥连锁“组织市场化”功能提供了可能。

  “战略”原为军事术语,指对战争进行分析之后做出的全局性筹划和指导。这里指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范围的扩大和竞争的日趋白热化,企业为了谋求长期发展而预测和把握企业发展布局的整体性筹划以便来规划企业发展的步骤和方向。其特点为:(1)本质上处理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企业与内部资源的运用以适应外部环境或改变外部环境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2)是对企业未来活动的长期规划;(3)充分分析和了解企业内、外部环境。(4)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上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而在当前的激烈市场竞争中,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实施此新型的战略管理模式,我认为应该很好的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对手的实力,了解他们的生产过程和战略发展政策等。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实体,最终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中的人即所谓的顾客,因此,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上,企业制胜的竞争性战略关键应该是能够为顾客创造价值,即企业能够以持续赢利的成本来吸引顾客购买自己的产品。而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同一行业里面拥有众多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替代品的相关企业,这就促使企业在竞争中不但要考虑自身的情况同时也需对竞争对手了如指掌,做到知己知彼,从而了解对手与己的产品差别及其原因,以便可以能够明确机遇和挑战,并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企业业绩,以便解决好纳什均衡理论现象,作出正确的战略决策,从而在市场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那么在了解对方时,我们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呢?成本标杆分析法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方法。它通过将企业的业绩与业已存在的最佳业绩进行对比,以求不断改善企业的活动、提高企业业绩。至于在选择竞争对手方面,因不同的情况应选择不同的竞争对手。当然在了解中,竞争对手的成本情况是重中之重,需要企业充分的重视。当代的市场中,价格仍是大多数顾客最看重的因素之一。那么企业在了解对方的成本时,可以运闲先进的价值链和成本动因来分析,通过分析了解对手的生产,并将其与自身的成本加以比较,这样会更加清楚地找出双方存在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产品技术的改进等。

  2.正确选择企业的战略方向。企业间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企业为顾客创造价值能力间的竞争,而通过对价值链、顾客价值的分析,其竞争制胜大概分为三大战略:成本领先、差异化和集中化战略。而成本领先战略是这三种战略中最基本的战略,它的核心是企业通过利用一切方式和手段来降低企业的成本,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成本最低者,即企业通过低成本作为竞争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差异化战略要求企业选择“人无我独有‘的经营战略,力求在产品或服务的个性上独树一帜,以此来吸引消费者,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力。而集中化战略是使得产品服务于某一特定的细分市场,为市场中某一特定的消费领域服务的,所以是前两种战略在某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应用。在产品的成本竞争战略上,这三种微观层次上的战术战略均是非常重要的。但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和企业,其相应的战略应有所不同,但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价格因素仍是企业进行竞争的主要手段,如市场上一度时间激烈的彩电价格战。这就决定了成本领先战略目前是大多数企业的首选目标。同时我们也需看到经营常常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成本竞争战略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以便在必须进行竞争战略调整时能以最小的代价完成相应的转化。而为了更好地确定产品的成本,确定成本的领先优势,就要求企业在产品的成本制定上抛弃以前的粗糙化的传统成本计算方法,改为更加精确的作业成本法、成本企化法或成本位置控制法等。通过产品的成本动因分析,可以了解成本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消除不增值作业和完善增值作业以及强化成本动因的控制来降低成本,从而为顾客相对的创造价值来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3.进行规模化经营;降低产品的综合成本以适应企业的成本领先战略。随着国际化趋势的加强,企业逐步走向世界,为了更好地确定其领先优势,尤其是降低产品成本,那么规模经济效益的实施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竞争战略方式。它因从长远、整体的角度来看待成本问题,具体包括竞争战略、技术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和组织结构设计等而与传统的成本管理不同。企业通过这种战略,既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又可以提高市场产品的占有率,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可以说是一种“以小博大”的短期成效显著的财务战略的投资。如中集集团,他们通过短短几年的收购兼并和成功改造,完成了华北、华南和华东三大基地的部署,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造就了辉煌的“造箱帝国”。当然,在采取这种低成本扩张战略的策略时,也要注重研究当时的各种行情及正确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就会像山东轻骑集团那样造成大而不强的后果,反而造成企业竞争力的下降。

  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现在通行的经济有效的方式就是兼并、合资和购并企业。而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可并对象可谓成千上万,这就要求企业在决策时要极为慎重,在考虑自身的上下游产品时也要综合的考虑被购企业的地理位置、竞争力情况以及同本身产品的关系等;而对于那种试图经营多元化的企业,因在进入一新的行业时风险因素较大,为规避风险,企业可以考虑先成立一相关的高科技公司,吸引原有股东投资,具体依实际情况而定,如采用割股上市的方式等。同时这种扩张战略还必须服务于企业现有的资本结构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否则就会像亚细亚商场那样适得其反,最终走向衰落。

  4.企业间也应加强合作,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竞争固然不可避免,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地竞争而不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其结果可能只会是两败俱伤。一个企业不可能生产其所需的一切产品,总是或多或少的与周边企业发生着联系,尤其是企业产品上下游的相关产品企业,如波音公司的飞机产品几乎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厂家。这就要求它们必须注意这些企业间合作,以便更好地提高产品质量、成本和服务等,从而相对的为顾客创造价值,提高产品竞争力。至于产品的互补品,也会对行业的竞争力和赢利潜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一种产品常常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一些产品在满足顾客需求方面互为补充。所以我们以动态的观点来看,应该将互补品作为一力量来考虑,这样可弥补波特理论的静态性的不足,使竞争成本管理战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柯达公司,其强有力的价值链除了彩色胶卷外,还有与之相匹配的相纸、冲洗药。这样不但提高了冲洗质量,还增加了彩卷价值,由此丰富了顾客价值的内涵。而那些不能加强合作的企业产品,往往难于销售。因此,企业也应该加强与互补品生产厂商的合作,最好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以便使自己的产品能适应竞争的各方面的需要,满足顾客的多方面的需求,增加顾客的价值。否则,就会形成相互制约,甚至相互损害。

  5.加强企业核心能力的建设,实现知识创新。能力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可以为企业带来各种机遇,因此是竞争优势和战略机遇的基石。它通常包含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其他能力等一系列能力,但在这些能力中,核心能力是各种能力综合作用的总和。核心能力是竞争战略理论的发展,是战略管理思想在成本管理中的重要体现。若将竞争战略分为经营与战略竞争,那么核心能力代表着战略竞争,而能力仅仅指经营竞争。它主要以顾客为中心来创造需求,是适应企业长期发展所需的,提高企业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是企业获得稳定的竞争优势的保证,是技能、资产运作机制有机融合的核心能力。然而这种能力不是一时所获得的,需要企业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培养以及需要拥有一定的品牌、技术和文化等,即传统核心能力最佳组合“品牌+技术+规模”。在新经济时代,创新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要想获得这种创新能力的关键需要从传统的产品战略转向文化战略,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人才要素比资本的要素往往更加重要,知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关键,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所以,新经济时代的核心能力应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上“文化建设”。实践表明,能进入当前世界 500强的企业都拥有自身的文化特色,如西门子公司、本田公司,正因为它们注重自身的文化建设,加强知识的管理,促使它们不断地发展壮大。

  竞争成本管理是向前发展的,通过将成本控制与管理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中加以分析、考察,有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成本观念,由此而形成竞争性的成本管理观念,而资源优势理论和网络的发展又很好地为其发展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可能。所以,在当前的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企业——尤其是相对我国的落后企业来说,若很好的有效的注意并发展以上几点,将能更好地使成本管理与企业竞争战略有效结合,最终促使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壮大,占领市场,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搏得一有利的市场分额。

现代价值链中的企业成本控制



现代价值链中的企业成本控制

摘要:现代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本控制应从价值链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科学的成本控制系统,加强对整个价值链成本的控制,从而取得在整个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价值链;成本控制

  一、价值链成本控制理论识别

  价值链理论是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的。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构成的,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

  波特把价值作业分解为取得竞争优势的“建筑砖块”形态,不仅考察这些“砖块”各自的性能,而且分析砖块与砖块间在空间上的相互结合方式,换句话说,价值链成本控制的重点是价值链间的连接部分。价值链连接关系按是否超出企业自身活动的空间分为两类:“内部连接关系”与“垂直连接关系”。内部连接关系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业务过程以消除无效、浪费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垂直连接关系则是发展进化了的过程思想,它把一种超越自身的、全面的作业链导入业务过程,以利于更彻底的本源分析。这种拓展了的分析可视为高级的、战略性的过程思想。本文介绍的就是这种价值链思想,并以业务的“空间过程”形态为实施对象展开的。这里的“空间过程”包括上游供应商群和下游客户群,对这种广域价值链作业活动的成本和价值分析,有助于确认企业及其所属产业的竞争地位和战略格局,识别上游和下游客户与企业的战略关系和协同效应,了解各利益群在整个产业上所占的利润贡献百分比,而彼此结为战略联盟,共同达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或识别兼并上游或下游相关企业的可能性。此外,企业还可以借助价值链工具估计竞争对手的成本信息。

  二、借鉴跨国企业的成本控制经验,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

  第一步,建立以成本控制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在成本领先战略的指导下,企业的目标是要成为其产业中的低成本生产厂商。如果企业能够创造和维持全面的成本领先地位,那么只要将价格控制在产业平均或接近平均的水平,它就能获取优于平均水平的经营业绩。所以,制定目标成本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赢利目标,同时又要考虑有竞争力的销售价格。由于成本形成于生产全过程,费用发生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件事情、每一项活动上,因此,要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

  1.企业项目分析:各个部门以营销目标导向,进行年度工作的项目立项,列出为实现目标所需要做的各类项目,同时对项目进行任务分解,再对时间、成本、性能每个环节进行分析,对比成本与收益。比如市场部明年为了达到既定的目标,需要完成多少市场宣传及推广的项目,项目逐一分解成任务后,对每个任务所需要的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同时对产生的收益进行估算。

2.进行行业价值链分析:行业价值链:是企业存在于某一行业价值链的某个点,包括与上、下游与渠道企业的连接点,如供应商产品的包装能减少企业的搬运费用,改善价值的纵向联系也可以使企业与其上、下游和渠道企业共同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优势。

  3.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分析: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和本企业价值链在行业价值链中处于平行位置,通过对竞争对手价值链的分析,可以测算出竞争对手的成本。然后,自己企业与之相比较,就找出了与竞争对手在任务活动上的差异,扬长避短,争取成本优势。

  第二步:价值链成本控制执行法。

  1.减少目标不明确的项目和任务:在企业目标清晰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及任务都是为实现目标所服务的。项目立项分析后,可以把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与任务削减掉。

  2.实行“全员成本管理”的方法:企业在全员管理的活动中,需要按照员工的岗位责任和职责,设计出相应的成本目标。在实施全员成本控制过程中,首先要划分成本控制实体,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职权范围,将企业内部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责任实体,并与奖惩挂钩,使责、权、利统一,最终在整个企业内形成纵横交错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3.加强成本核算,实行精细化管理:伴随着成本控制计划出台的是一份数字清单,包括可控费用(人事、水电、包装、耗材等)和不可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原料采购、利息、销售费用等)。每月、每季度都由财务汇总后发到管理者的手中,超支和异常的数据就用特别标识。在月底的总结会议中,相关部门需要对超支的部分做出解释。为了让员工养成成本意识,最好建立《流程与成本控制SOP手册》,提出控制成本的方法。当然,有效的激励也是成本控制的好办法。

  4.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中最普遍而又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它是利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定员、费用定额等)控制成本的各项消耗,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实施成本定额控制可以和职责、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从而使成本管理真正落实到全体员工和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与此相配套的还有“配套发料制”。它是装配式企业在产品投产前,按产品投产批量及其消耗定额,由仓库全部配齐后一次全部发给生产单位。如生产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要另写申请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这样可有效控制浪费和丢失。5.成本控制的“提前”和“延伸”:“提前”就是加大技术投资,加强和供应商在原材料成本控制方面的技术合作,控制采购成本:“延伸”就是将上下游整合起来,降低在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损耗,减少浪费,加强对流通领域成本控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成本决定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是企业逐步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在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过程中,研究立足于价值链的成本控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想有长期效益,企业管理者就应转变传统狭隘的成本观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代的先进成本控制方法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价值链的战略高度来实施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阎达五。价值链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4.(2)

  [2]迈克尔。波特。竞争战略[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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