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幼儿园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由网友(躺ㄕ③百渞)分享简介: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xx年4月以来,广西合浦、广东湛江、江苏泰兴、山东潍坊再次发生师生伤害事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429”、“512”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我校安全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生命安全,xx年9月,我校再次进行...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各级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纳佐煤矿领导组织矿科人员围绕瓦斯治理专项检查8项内容于5月29日逐项对照,对我矿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2条进行了立即整改,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相关的防范管理制度。现已基本达到了上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指示要求,在此报告。

  一、纳佐煤矿矿井通风系统可靠

  纳佐煤矿是新建矿井,处于井筒开拓期,按四川煤设院 “抽采”、“防突”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设有主井、副井、风井和东行人斜井四个井筒,均为各自独立未贯通的掘进工作面,采用安装在地面的功率30Kw×2的压入式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用双风机配置。通风系统简单可靠。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三专两闭锁”。

  纳佐煤矿通风管理制度有《纳佐煤矿一井一策瓦斯治理方案》、《纳佐煤矿“一井一案”防治水治理方案》、《各能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通风瓦斯专业会议制度》、《瓦斯治理规定》、《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矿井风量计算实施细则》、《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盲巷(瓦斯库)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处理与追查的管理规定》、《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井巷贯通工程通风瓦斯管理制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被动式隔爆水袋棚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通风安全装备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等。

  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专职管理和当班瓦斯检查组员专人开停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全天24小时连续运转、供风量达到设计要求。杜绝了掘进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

  二、纳佐煤矿按突出矿井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了临时瓦斯抽放泵站

  纳佐煤矿相邻矿井开采M9煤层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小规模突出。因此,我矿严格按“抽采”、“防突”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

  纳佐煤矿地面建有临时瓦斯抽采站一座,抽采站安装有型号为ZWY-20/37的瓦斯抽采泵2台和配套功率为37kW的电动机2台,瓦斯抽采泵的额定抽采流量为20m/min。瓦斯抽采管道总长度为1600m。

  抽采系统的主管采用的Φ108mm无缝钢管,由地面瓦斯抽采站经东行人斜井入井进入东斜井掘进工作面,目前管道总长度750m。

  为配合主井、副井、风井即将进行的揭煤工作,新建的一座临时瓦斯抽采站也已经动工建设。

  三、纳佐煤矿强调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管理

  纳佐煤矿设置了防突机构,有专属的防突队伍。成立有打钻组4人、防突组3人、通风组3人,由矿通防科负责工作安排管理,直属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指挥。

  纳佐煤矿建立健全了防突管理制度,完善了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防科长、生产科长、机电科长、安全科长、地测科长、防突工、打钻工、抽放工等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按纳佐煤矿抽采设计的要求,我矿将在矿井正式投产前完成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现在,为保证矿井开拓期间井筒揭煤的工作需要,我矿已建立和正在建的临时瓦斯抽放泵产各一座,实际抽放能力能够达到消除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减小现场的风排瓦斯量的效果。

  纳佐煤矿由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纳佐煤矿防突设计》,现已配备了ZYW-1200型等各型钻机9台、ZWY33/55-G型各型瓦斯抽放泵5台,配备了WTC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2台等安全装备。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初步完善了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

  四、纳佐煤矿编制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纳佐煤矿在现阶段建井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炭研究院为我矿编制的《富源县龙蟒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纳佐煤矿防突设计》。防突计划中有开采保护层措施(计划先行开采保护层M6、M7煤层);抽放煤层瓦斯措施(M6、M7煤层巷道顺层钻孔预抽,邻近层抽放,M11煤层底板钻孔预抽M9、M11煤层);石门斜巷揭穿突出煤层措施(抽放瓦斯、水力排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

  五、纳佐煤矿严格防突管理并加强防突人员的送培工作。

  纳佐煤矿矿长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矿井防突专题研究例会。在会中对安排的矿井防突部署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落实。20xx年上半年在人、财、物上支付的防突工作所需资金已近二百万元。

  纳佐煤矿有能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矿、科、项目部、队干各级都制定有防突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各自的防突工作措施。矿井编制有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了抽、掘平衡。探掘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长探孔技术数据资料、掘进巷道允掘通知单、掘进巷道揭煤银作业通知单、揭煤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7m、5m、3m、1.5m”煤层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煤层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测定单据等防突措施资料保管齐全。矿井每月都组织人员进行一次防突专题培训。防突员做到持证上岗。

  六、纳佐煤矿认真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纳佐煤矿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建井掘进井筒的工作中,严格按地方县局、分局要求施工地质长探孔确定巷道允掘进尺范围,20xx年上半年共施工地质长探孔约5900米。并结合实测的煤层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对斜巷所揭煤层进行区域防突危险性预测。如果K1值超标或瓦斯压力超标有瓦斯喷孔、卡钻等现象预测煤层有突出危险性,即立刻安排掘进施工抽放钻床,制定区域防突安全措施对该煤层打眼封孔,实施瓦斯抽放的消突措施。只有当重新测定此煤层K1值不再超标、瓦斯压力彻底释放后,才能继续向前掘进并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东行人斜井掘进巷道现已布置有两个抽放钻床,累计抽放瓦斯纯标况流量达6494m3。

  纳佐煤矿实施的局部防突措施主要是采取“渐进式揭煤”方式。即在距所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5m、3m、1.5m时分次重复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如果测定K1值超标或其它指标确认工作面有突出危险性时,就立即采取局部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排放钻孔对该工作面进行再次的消突作业。只有当重新测定此煤层K1值不再超标、瓦斯压力彻底释放后,才能继续向前掘进并再次进行突出危险性检测。工作面掘进过程中还采取了撤人断电地面远距离放炮、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初步完善了应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等安全防护措施。目前,按上述措施要求东行人斜井已安全揭煤M1、未名1、M2、未名2、M3、M4、M5煤层。

  七、纳佐煤矿每周组织管理人员对矿井可能存在的瓦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纳佐煤矿建立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每周五上午定期组织矿井管理人员对矿井进行全方位的瓦斯事故隐患排查,下午则组织人员开会座谈安排治理整改工作。

  对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严格做到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和预案落实的“五落实”。

  八、纳佐煤矿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管理

  纳佐煤矿现处于建井初期,供电系统严格按照矿井设计安装和布置,双回路供电系统正在架设,预计20xx年年底交付使用。现在煤矿使用单回路供电,用电质量稳定可靠。备用一台400KW柴油发电机做为自备电源使用。

  纳佐煤矿使用的电源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全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全部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标志”、“防爆合格证”;纳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不存在失爆现象。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2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1)是否按规定结算应税收入,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2)有合作运输业务的抵减应税收入,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运输发票)。

  (3)混淆应税行为,是否将代理业的应税行为混淆为运输业,少纳营业税。

  2、建筑业

  (1)以工程劳务收入抵减设备价款,抵减的设备是否为设备本体价值,是否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入,是否将有关材料及附件原值进行抵减,抵减的设备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增值税发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

  (3)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和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甲供材情况)

  (4)总分包工程,总包方抵减应税收入,是否符合总分包的条件,票据是否合法。

  3、服务业

  (1)餐饮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2)混淆经营行为,经营范围有娱乐业行为的是否将娱乐业的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申报。

  (3)代理业抵减代垫费用,抵减的费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是否存在长期挂在往来账项未及时结转的行为。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办理了不征税认定,不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预收账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3)转让自建房产是否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票据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贸易项下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汇算清缴通知的扣除项目进行自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未发放的部分,当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在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XX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XX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XX】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XX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的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收据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

  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

  XX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防暑降温费自XX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

  2、冬季取暖费520元。

  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XX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

  上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下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八、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XX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04号)规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

  十二、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年限、残值处理

  1、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执行。

  2、新税法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不再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情况自定,残值率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十四、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

  新法不再将筹办费(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摊销至5年期满为止。

  十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内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一)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二)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即工资总额8%)。

  (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XX]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四)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XX]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失业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伤保险费: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012号)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城市公交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采矿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七)生育保险: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七、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16号)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十八、管理费

  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境外雇主支付部分)其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外,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它所得是否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外兼职的外籍人员,其境内外工资薪金不能根据其任职情况明确划分的是否按要求合并申报。

  4、在中国境内兼职的个人,其兼职收入应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其他形式的补贴、津贴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8、保险问题:

  外籍人员按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企业已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已合并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国社会保险规定(必须是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是否合并计税等。

  中方人员:企业和中方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及超出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履约的外籍人员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0、董事会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不含税收入额是否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对职工奖励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发放的超出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报税。

  15、退职费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税。

  16、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是否已进行12万申报。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自建房产:自建成验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开始征税;购入房产:自产权转移次月起征税—合同中未约定产权转移日期的,自合同终止日次月起征税。

  2、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津财税政【XX】3号)

  3、纳税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房产租金偏低的,依据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津国土房管〔XX〕353号)调整计税价格-XX年经济下滑,计税价格可适当下浮,原则上:从租计征的税款不得低于从价计征的税款。

  5、纳税人无偿借用或无租使用个人住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取得建委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纳税地点:在其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开发单位用房的房产税。

  五、车船税

  1、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船不再享受免税。

  2、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车船税征期由每年1-3月份改为全年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为行车证的发放日期,由保险公司和通达公司联合代征。

  3、目前部分小规模保险公司已自愿放弃代征资格(允许),最终由通达公司在验车环节把关。

  六、印花税

  1、自XX年4月1日起,纳税人均采取汇总申报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印花税,单笔合同印花税金额500元以上的不得购买印花税票。

  2、为避免对我局税收任务造成影响,暂对管理

  二、三所负责的重点税源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

  3、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纳税人印花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4、自XX年1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三提高到万分之五,同时对电子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开征印花税。

  七、契税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4、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八、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注册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严格确定普通商品住宅标准:XX年10月1日-XX年6月30日依据津地税地【XX】11号文件执行;XX年7月1日-XX年9月30日依据津津地税发【XX】3号文件执行;XX年10月1日-今依据津地税地【XX】46号文件执行。

  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1、注意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的比对。

  2、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不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纳税义务。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3

xxx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财政局《关于开展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检查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20xx年5月5日收到xxx财政局通知后,医院及时成立了以总会计师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5月15日。

  三、自查方式

  自查小组成员参照财政局《关于开展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逐条对照,采取账簿报表查阅和单据抽查等方式。

  四、自查结果

  按照州财政局《关于开展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医院对本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财务收支、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及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方面

  1、医院所有财政资金均按预算用途使用,支出真实合规。无违规以虚假的发票报销获取费用。

  2、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行为。

  3、非税收入征收合法合规,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非税收入的行为。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无以支抵收和坐收坐支的现象。

  5、认真执行规范津补贴政策,无在政策规定之外发放奖金、补贴的行为。

  6、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核算规范,无违规处臵国有资产、截留处臵收入的行为。

  7、医院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

  我单位依法建立账簿,不存在账外账,不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直以来按照适用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会计凭证的编制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签字齐全,定期装订,专人保管,原始单据完整合法,不存在造假行为;发生经济业务时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由专人负责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符合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内部控制和档案管理方面

  财务人员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档案的保管由专人保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柜,会计档案按年度,分别存放在不同的文件柜当中,并加锁确保安全。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xxxx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四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4.确账务处理程序,根据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单位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设臵和使用范围;确定本单位会计凭证格式、填制要求、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保管要求等;确定本单位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的设臵、格式、登记、对账、结算、改错等要求,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五)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臵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六)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医院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xxxxx医院

  20xx年X月X日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4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查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商发[]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商务局、财政局立即制定印发了《凤冈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凤商通[]13号)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县商务局、财政局、纪工委的专题联合会议,按照市县的检查方案的要求,乡镇财政所认真开展自查,县商务局、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分2组对全县14各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内容:对我县20xx年至1月的家电下乡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家电下乡补贴情况:兑付的家电产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电脑、热水器(含太阳热、储水式、燃气)、电磁炉、微波炉等,兑付资金2406。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应负担1925。16万元、省级财政应负担481。29万元。

  二、乡镇监督检查汇总情况

  全县疑是虚假销售主要是在家电下乡的“商审商付”时间,我县抽查中发现疑是虚假销售金额21。3万元,对我们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县纪委正在处理中。

  三、县局检查组检查情况

  于5月7日—14日,监督检查分成两个检查组,分别对本县14个乡镇进行查阅原始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村入户调查等。

  1、入户调查情况:共入户调查127户(其中绥阳镇因资料被有关机关调出,未列入本次检查范围),上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数共247件,其中农户实际未购买产品共52件,实际购买与上报产品不一致的共70件,实际有购买产品但未获得补助产品16件。

  2、业务方面:各乡镇账册保存完整,标识卡、户口复印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表等要求的资料均装订成册保管,财务账目清楚。

  3、销售网点方面:对我县乡镇部分原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了询问式抽查,总体来说,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期间,都能按照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要求进行了广泛宣传,积极组织适销对路产品供应,并张贴了县商务局发放的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报销流程图、县商务局、财政局举报电话、购销存管理制度等,积极派人参加县商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但在产品销售信息录入方面,由于网点人手少,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部分网点未按时将销售信息及时录入,造成部分录入信息和实际销售产品不吻合。

  四、存在的问题:

  1、家电下乡的的产品多,品牌广,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农户购买的产品使用几年后已坏,不能继续使用。

  2、所购产品数量和品牌、型号有一部分不相符,有实际购买多于或少于农户登记购买数量的现象。农户购买产品后,经销商套用农户资料现象存在,农户没有购买产品却有购买产品信息的空挂户现象。

  3、部分销售网点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没有及时开具销售发票,积压单据,导致张冠李戴,这种现象各销售网点较普遍存在,最终无法核实实际情况。有些农户没有二代身份证,购买家电时,商家套用了其他农户的身份证资料,从而产生了张冠李戴的现象。有的商家十天半月上报一次,做资料马虎、张冠李戴导致“一票多开”情况,即农户实际购买一台电器,系统内却上报购买多台电器;由于时间太久无法具体核实。

  4、个别网点宣传不到位,商家也没有向农户说明具体情况。各项产品价格公开不完整,群众知晓率较差。有的农户购买了但不知道是属于家电下乡产品。

  5、户口转借。一种是城镇人员自己借用农村户口等相关资料购买家电下乡补助产品;另一种是商家帮城镇人员借用农村户口购买家电下乡补助产品,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户有这种情况。

  6、有截留标识卡现象。在这次检查中,个别销售网点,有将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截留,同时从农村寻取或复印本店原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证等资料,骗取补贴。

  7、乡镇人员太少,监管工作未跟上。有借用他人户口购买产品的现象,也有商家图省事将所有购买商品全用一个人户口上报的情况,或者是农户实际没有购买也没有外借户口,但系统内有、并获得补贴的情况。由于工作人员的变更,经销商的变更,无法核实当时具体情况,再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多,给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五、产生问题的原因:

  家电下乡工作自20xx年开展以来,确实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实惠,进一步拉动了内需,促进消费,为国内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促进了家电进村进户,提高了农民的'消费和生活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1、由于销售网点不认真,没有及时登录有关销售信息,事后将累积的杂七杂八的销售信息混为一体,造成了“张冠李戴”。

  2、部分购买农户没有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但又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套用了其他农户的有关信息资料,导致信息与实际不符。

  3、由于都是个体经营,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利用国家政策的空间,代人登录或截留标识卡等。

  4、商家直补操作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策上的瑕疵,给商家利用,造成了商家的可趁之机。

  六、建议:

  根据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要求各乡镇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整理完善资料,认真总结,杜绝问题的产生,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完善、规范。建议上级部门在以后类似的工作中能加强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让具体操作人员用最短的时间熟悉更多的业务,并且制定统一的监管模式,统一的操作流程。以便以后基层更好更完善的完成相关的业务。坚决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私分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市纪委的工作要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我县民生项目资金专项监察工作的重点,县纪委、监察局已组织纪工委、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纪检组等多方力量已于3月开始进行了专项监察,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20xx年医院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自查报告xxx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检查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20xx年5月5日收到xxx财政局通知后,医院及时成立了以总会计师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5月15日。

  三、自查方式

  自查小组成员参照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逐条对照,采取账簿报表查阅和单据抽查等方式。

  四、自查结果

  按照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医院对本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财务收支、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及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方面

  1、医院所有财政资金均按预算用途使用,支出真实合规。无违规以虚假·发票报销获取费用。

  2、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行为。

  3、非税收入征收合法合规,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非税收入的行为。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无以支抵收和坐收坐支的现象。

  5、认真执行规范津补贴政策,无在政策规定之外发放奖金、补贴的行为。

  6、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核算规范,无违规处臵国有资产、截留处臵收入的行为。

  7、医院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我单位依法建立账簿,不存在账外账,不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直以来按照适用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会计凭证的编制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签字齐全,定期装订,专人保管,原始单据完整合法,不存在造假行为;发生经济业务时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由专人负责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符合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内部控制和档案管理方面财务人员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档案的保管由专人保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柜,会计档案按年度,分别存放在不同的文件柜当中,并加锁确保安全。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xxxx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四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4.明确账务处理程序,根据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单位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的设臵和使用范围;确定本单位会计凭证格式、填制要求、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保管要求等;确定本单位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的设臵、格式、登记、对账、结算、改错等要求,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五)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臵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六)存在问题。通过自查,医院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xxxxx医院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6

市财政局:

  根据石嘴山市监察局、财政局《关于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室对执行“三公经费”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1-8月份“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1-8月份“三公经费”合计支出11.48万元,是“三公经费”控制数的68%。其中:公务接待费4.98万元,比同期节约2万元,是“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控制数的125%;会议费0.82万元,是“三公经费”会议费控制数的13.67%;车辆运行费5.68万元,是“三公经费”车辆运行费控制数的81.14%。

  无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等情况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公务接待费超出了年度控制标准。超标主要原因:度控制数指标太低。我室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11.16万元,公务接待费控制数为4万元,控制数仅为的35.84%,指标数偏低。

  (二)车辆运行费指标数偏低。决算数为6.86万元,控制数为7万元。相比,车辆运行费略有增加,原因是1-3月份实有车辆数1辆,全年2辆车。

  三、采取的控制措施

  今年以来,我室高度重视,召开了主任办公会议及全体会议,专题部署安排了“三公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成本意识,超前谋划,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尽量简化。

  (三)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区外参加会议及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识的考察学习活动。

  (四)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每月对公务车耗油、修理、过路过桥等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按时审核车辆外出情况,加强车辆使用监督,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

  (五)加强对会议接待的管理。减少公务活动中不必要的接待,对公务活动中能不接待的尽量不接待,对确需要发生的公务接待,则视来宾及活动安排情况,能简化接待就简化接待,能降低标准就降低标准

日期: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7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安庆市农业委员会安庆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及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乡对农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1、财会制度进一步健全。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开展财产清查,目前区财政局、区审计事务所对各村资产进行财产认证,做到摸清家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三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进行内部控制,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由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纪委书记和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

  2、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主要是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规范流程。村级所有经济业务,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所有会计凭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村级报帐员送会计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记帐,结账前应将结账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按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报送会计资料和档案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做到五个统一: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

  3、管理机制进一步民主。一是村成立村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制定了民主理财办法,明确职责、范围、程序、方法等。三是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四是设立了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所有收支逐项逐笔公布明细。真正做到:推行民主理财日制度,把财务开支的审批权交给群众;推行村民议事日制度,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给群众;推行公开公示日制度,把村级财务的总结果交给群众。

  4、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主要是在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帐目和财务公开等日常审计的同时,重点抓好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5、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一是自学。要求村级报帐员加强自学,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积极性;二是组织学。主要是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

  二、基本经验

  1、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是基础。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一开始,我们就进行了广泛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资料。街挂村领导、村主要负责人人手一套《大观区十里铺乡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文件汇编》《清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等学习资料;二是统一召开动员会。乡组织召开了三资清理监管代理工作动员大会,各村组也相应召开了党员、群众代表会;三是统一标语、横幅、专栏及工作流程,为推进全乡三资管理工作造势;四是统一业务培训,全乡分机关干部、村干部、清查专班人员三个层次开展了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2、齐抓共管,领导重视是关键。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乡村各级都相应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小组,有力的推进了三资代理工作,并印发了各项制度。

  3、成立机构,组织体系是保障。乡成立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大观区十里铺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方案》,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日常事物;机构成立后,迅速制定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代理服务流程图》,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突出的问题

  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由于不是坐班会计,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不可能完全把关,在实际工作中对资金的用途不能及时归类。合同管理不规范。少数村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不规范,许多征地未签订协议,征地款也不能及时到账。有的村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不力,意识不强,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管作用。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开展农村三资清理工作,是推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监督,严明纪律。乡纪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工作不认真、不积极、敷衍塞责的行为,要及时提出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对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要顾全大局、服务中心,既要惩治腐败、取信于民,又要化解矛盾,防患未然,严肃纪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对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及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对乡、村两级农村三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促使其掌握操作规程,真正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2、各代理会计可以抽查定量票据、实地对各村去了解一下资金的性质用途,做到不偏信、不偏离,真正发挥会计职能。

  3、加强对村级资产资源管理,不能让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做到资产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4、严肃查处村集体财务管理和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及时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好农民的集体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8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发[20xx]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xx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xx年1月7日收到财政拨付给款贴息资金x万元,

  2、20xx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x万元。

  3、20xx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x万元。

  4、20xx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x万元。

  5、20xx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20xx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x万元,其中:x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x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x万元,土建工程支出x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项目可x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x、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9

  为了认真做好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深入贯彻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xx〕109号)要求,成立了小组,以粮食流通中心分管统计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由调控、监督检查、行管、为成员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小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国有、民营和外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了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检查对象

  我县纳入统计范围粮油企业14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经营者)10户,其中国有企业1户。对所有涉粮企业20xx年以来的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以及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对涉粮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建立、台账资料保存、台账填写规范、台账数据真实等进行检查。

  2、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涉粮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及时、真实,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等问题。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对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业务的统计处理的准确进行检查,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进行了核对。重点检查经营企业(经营者)20xx年以来从生产者收购及库存粮油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检查。

  4、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办理统计管理登记,主要数据来源的方法,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有无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和改正的措施。通过检查,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认识到位,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检查人员负责。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统计人员数量偏少,对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二是统计网络不过健全;三是统计人员学习不够;四是在本企业上报过程中有时数据单位口径不统一等现象依然存在,从而导致统计数据缺乏真实性、连续性;五是全社会粮食购销统计,数据上报还存在迟报、漏报,甚至统计数据的来源差等现象。

  三、整改措施

  1、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素质。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江西省粮食行业统计制度》,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

  2、健全统计监管制度。使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3、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

  4、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为单位管理起到决策作用,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5、实现统计电算化,脱离手工报表,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和信息化是必然趋势,每一个统计人员都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6、加大检查、督促力度,搞好培训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化建设,经常下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着力于经营者有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0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1)是否按规定结算应税收入,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2)有合作运输业务的抵减应税收入,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运输发票)。

  (3)混淆应税行为,是否将代理业的应税行为混淆为运输业,少纳营业税。

  2、建筑业

  (1)以工程劳务收入抵减设备价款,抵减的设备是否为设备本体价值,是否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入,是否将有关材料及附件原值进行抵减,抵减的设备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增值税发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

  (3)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和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甲供材情况)

  (4)总分包工程,总包方抵减应税收入,是否符合总分包的条件,票据是否合法。

  3、服务业

  (1)餐饮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2)混淆经营行为,经营范围有娱乐业行为的是否将娱乐业的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申报。

  (3)代理业抵减代垫费用,抵减的费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是否存在长期挂在往来账项未及时结转的行为。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办理了不征税认定,不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预收账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3)转让自建房产是否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票据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贸易项下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汇算清缴通知的扣除项目进行自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未发放的部分,当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在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XX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XX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XX】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XX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的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收据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

  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

  XX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防暑降温费自XX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

  2、冬季取暖费520元。

  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XX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

  上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下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八、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XX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04号)规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

  十二、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年限、残值处理

  1、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执行。

  2、新税法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不再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情况自定,残值率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十四、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

  新法不再将筹办费(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摊销至5年期满为止。

  十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内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一)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二)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即工资总额8%)。

  (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XX]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四)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XX]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失业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伤保险费: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012号)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城市公交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采矿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七)生育保险: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七、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16号)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十八、管理费

  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境外雇主支付部分)其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外,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它所得是否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外兼职的外籍人员,其境内外工资薪金不能根据其任职情况明确划分的是否按要求合并申报。

  4、在中国境内兼职的个人,其兼职收入应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其他形式的补贴、津贴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8、保险问题:

  外籍人员按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企业已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已合并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国社会保险规定(必须是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是否合并计税等。

  中方人员:企业和中方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及超出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履约的外籍人员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0、董事会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不含税收入额是否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对职工奖励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发放的超出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报税。

  15、退职费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税。

  16、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是否已进行12万申报。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自建房产:自建成验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开始征税;购入房产:自产权转移次月起征税—合同中未约定产权转移日期的,自合同终止日次月起征税。

  2、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津财税政【XX】3号)

  3、纳税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房产租金偏低的,依据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津国土房管〔XX〕353号)调整计税价格-XX年经济下滑,计税价格可适当下浮,原则上:从租计征的税款不得低于从价计征的税款。

  5、纳税人无偿借用或无租使用个人住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取得建委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纳税地点:在其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开发单位用房的房产税。

  五、车船税

  1、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船不再享受免税。

  2、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车船税征期由每年1-3月份改为全年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为行车证的发放日期,由保险公司和通达公司联合代征。

  3、目前部分小规模保险公司已自愿放弃代征资格(允许),最终由通达公司在验车环节把关。

  六、印花税

  1、自XX年4月1日起,纳税人均采取汇总申报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印花税,单笔合同印花税金额500元以上的不得购买印花税票。

  2、为避免对我局税收任务造成影响,暂对管理

  二、三所负责的重点税源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

  3、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纳税人印花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4、自XX年1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三提高到万分之五,同时对电子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开征印花税。

  七、契税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4、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八、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注册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严格确定普通商品住宅标准:XX年10月1日-XX年6月30日依据津地税地【XX】11号文件执行;XX年7月1日-XX年9月30日依据津津地税发【XX】3号文件执行;XX年10月1日-今依据津地税地【XX】46号文件执行。

  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1、注意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的比对。

  2、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不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纳税义务。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1

  根据x县财政局《关于对全县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对本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喻苏平为组长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

  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对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认真部署,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电话:x,举报邮箱:……,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自查自纠情况

  (一)预算收入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财经纪律规范管理预算收入,全年没有罚没和收费等非税收入发生。

  (二)预算支出管理情况。我局一切费用开支均符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及奖励金,在预算控制数内尽量缩减“三公”经费的开支。不存在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年初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就本单位全年的政府采购就作了预算编制,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物品,没有发生“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四)资产管理情况。对资产的配置、管理、处置能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入帐,帐实相符。

  (五)财务会计管理情况。严肃财务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财务票据管理情况。财务票据有专人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没有违规违纪的事件发生。

  (七)私设“小金库”情况。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县财政局法定账目统一核算,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套取会议费、培训费用等私设“小金库”。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自查自纠,我局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改进和提高。

  (一)财会人员的配备不全;

  (二)资产管理制度上还不完善。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年来,虽然我局在执行财经纪律的各方面工作措施得力,管理到位,总体良好,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对组织,对大家负责,更好地执行财经纪律,今后,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认清形势,不断提高对财经纪律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保持财经纪律执行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把财经纪律执行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二)坚定目标,把财经纪律执行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开支预算,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扎实推进财经纪律执行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2

  新城子乡中心小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学校,下设村小5所,共有44个教学班,教师120人,学生900名。学校高度重视学校体卫艺工作,我们认识到,身体是载智之舟,不重视体育、卫生教育,学生就没有强健的体魄,积极的心态,良好的心理。艺术教育是激发人的创造潜能,陶冶情操,促进智力完善和人格完美的美育教育,没有美育的教育则更是不完善的教育。近年来,随着新课程理念下对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学校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同时也取得了可喜成绩。自接到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室下发的《关于开展体卫艺及国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后,结合实际,对我校贯彻落实体卫艺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学校领导首先在学校行政会上向中层以上干部传达和学习文件精神,认识体卫艺专项督导检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和加强学校体卫艺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接着向全体教职工传达文件精神,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通过学习,大家提高认识,统一了思想,决心共同把体卫艺教育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二、制定方案,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了体卫艺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我们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先由广大教师对照条例和规程进行个人自查,再由各部门对照资料目录中的内容进行部门自查,最后由学校体卫艺处认真细致地进行全校自查,并由各部门收集、整理资料,最后由体卫艺处统一进行资料的分类整理。

  三、自查结论

  1、加强师资培训,构建优质教师队伍

  教育、教学的不断革新呼唤着能适应教育发展,不断进取的优秀教师人才。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科研型的体卫艺教师队伍是我校通过管理促体卫艺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注意抓好体卫艺教师的师资培训,大力鼓励并严格要求体卫艺教师和校医通过参加各种师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在我校24人组成的优秀体卫艺教师队伍中,拥有市骨干教师1人,区优课教师4人。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确保正常教学秩序

  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课程管理计划,按要求开足开齐体卫艺等综合学科课程,体卫艺开课率达到100%,音乐、美术每周2节,体育1-2年每周4节,3-6年每周3节,健康课每周0.5节。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11名,音乐教师7名,美术教师6名,校医2名。组织教师认真开展区、校、组三级教研工作,加强教师对新课标的学习、理解,更新教育理念,开展体卫艺校本课程开发,先后开发舞蹈、美术、跆拳道等多种校本课程,充分体现我校以人为本、环境育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

  我们每学期还开展专题研究课观摩和研讨活动。并积极参加省市区各级比赛活动,邱洪全、马景利、张鸿雁、王丽丽等老师在各级优质课比赛中均获优异成绩。体育组曾被评为市区优秀体育组,多位教师多篇论文在省、市、区获奖。

  3.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谋发展,硬件是关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给予体卫艺按一类标准配备各种设施和器材。我校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体卫艺工作的开展注入资金。近年,学校投入资金近十万元投入体卫艺器材的配备和操场改造。校园环境整洁、美观,学校设立有音乐室、体育室、校医室。

  4.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强化管理,制定制度,分工协作、建立良好、高效的工作秩序。我校体卫艺工作已形成序列。常规工作如:上课、课间操、大课间、眼保操及各体育队、艺术队训练等活动均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如遇重要活动,各组老师团结协作、一起参与、发挥特长、相互帮助。因陋就简,小型多样地开展课外活动,形成文体特色队伍。每天从清晨开始,各团队就按计划开展各种训练活动,使校园充满了勃勃生机和朝气。

  为了更好地调动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体卫艺活动的积极性,近几年来,学校把要求正副班主任掌握学生体质状况、督促学生参加体育、艺术活动作为对班主任期末考评工作之一,全校性的校运会和艺术节等活动,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率达到100%,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校每年认真对照两个条例,严格按条件要求,把体育艺术教育作为评选市区级、校级优秀班级、三好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全体学生统一做操,统一管理,坚持每天的2操1课,保证了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天的广播操和眼保健操各班有专人检查、打分、评比,并把“两操”评比结果与班级流动红旗的评比联系起来,形成制度。

  近几年来,学校保证每年举行一次田径运动会、一次趣味运动会,开设了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的比赛,既锻炼了学生的身体素质,又活跃了学生的生活。

  学校卫生工作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学校有独立卫生室,卫生室常用器材及药品配备齐全,学校配备有校医,校医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学校定期出板报,宣传健康教育知识及一般自救常识。加大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规范学校师生饮用水的管理,会同德育处、少先队进行了食品卫生宣传周和防治艾滋病的宣教工作;加强学生卫生与健康教育,加大了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的体质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学生体检档案;提高体检工作质量。做好入校新生的查验接种证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高师生防控传染病的意识。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防止卫生突发事件、各类传染病在学校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5.体卫艺工作成效显着。

  几年来,我校的体卫艺教育教学水平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学校先后被评为沈阳市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学校。市群体工作先进单位、大课间先进单位、市区先进体育组。

  在20xx年,我校获得区女排比赛第二名;区篮球比赛,女队获得第一名,男队获得第二名。区乒乓球比赛,获女子团体第一名,女子单打第二、三名,男子团体第二名。马景利老师的教案获得全区第一名。

  在20xx年沈北新区首届中小学生艺术节书画作品比赛中,新城子乡小学李君、李红霞、姜雨顺老师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宋健和付瑶、秦洁、曾超、李月同学分别荣获小学组书画比赛一、二等奖。在艺术节舞蹈比赛中,《奔向20xx》荣获小学组一等奖,张鸿雁老师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开展丰富的体卫艺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培养身心健康、习惯良好、赋予活力、热爱学习、个性发展的健康儿童。活动形成系列,既促进了学生学习生活品质的提升,也激发我校体卫艺工作者工作上不断创新再上新台阶。

  四、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近年来,学校体卫艺工作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大力扶植,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工作中还存在有一些不足,如学校的硬件条件还不达标;体卫艺教师教学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新的教育理念的理解,以及教学方式转变和教学策略的运用存在一定程度差距;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还没完全形成,保洁自觉性不够,爱校护校的意识还不到位。今后,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体卫艺教师工作的责任心培养,开展师徒结对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对学生爱校护校的教育,教育学生爱护环境,从小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积极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想尽一切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尽力解决学校体卫艺硬件方面的困难,不断向高层次的目标迈进。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3

县财政局:

  按照财农村〔20xx〕232号文件精神,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对20xx-20xx年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梳理自查,现就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粮食补贴资金在发放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测算、发放到户,具体是:先由各村摸清当年实际应享受补贴面积的底数,报镇农业站初审,并在各村张榜公示,按公示的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修改后,由农业站经办人员提供电子、纸质数据(镇长审批)各一份给财政所,财政所工作人员导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系统,打印出补贴清册,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起报送县局有关股室审核,经县局业务股室审核无误后,县农村局委托农合行把补贴资金经“一卡通”存折发放到农户手中。对于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均由各职能部门把关,如五保、低保、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合作医疗资金由镇合管办严格按程序、按对象、按标准落实。

  二、检查采用查阅资料和入户核对方式开展,对申报补贴面积大于10亩的农户进村入户核实了10户,补贴资金均足额,及时兑付到位,没有发现违纪违规现象。

  三、自查中没发现多头申报、虚假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问题。

  四、上级用于强农惠农的涉农补贴资金均按文件要求的规范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卡中。

  五、20xx年非在册面积补贴82万元,20xx年非在册面积补贴11万元,均已全部上缴村“三资”账户,用于村民生工程投入。20xx年10月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全部取消非在册面积补贴。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4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率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笔者就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日益严峻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2、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制度落实不力。

  3、临时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临时建筑大多采用竹子、木材、油毡、塑料等可燃材料,这些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同时施工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也常用可燃材料制成,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临时堆垛。

  4、火源管理不善,无防火安全措施。由于施工现场做饭、熬沥青、违章使用电炉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电焊作业,易产生飞火引发火灾。

  5、电源管理不善,电线乱拉,用电器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易引发电器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7、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存在。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

  8、建筑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容易引发火灾。

  9、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结构、设备安装调试和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如遇到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0、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施工,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2、电焊违章操作。在建筑工地,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建筑工地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

  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因施工单位大多数员工是农民工凑合起来的,有时是临时召集来的,进出流动性大,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当地公安消防及安监、劳动部门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一旦发现有吸烟者,必须从严处理。并且在建的建筑物房间不准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单位除对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外,施工负责人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对生石灰用量大,而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应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15

  根据《x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行〔20xx〕893号)文件精神,委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就“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要求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建立控制“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现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委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公经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三公经费”自查工作。

  二、我委“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20xx年1-6月我委“三公经费”共支出2.02万元,同比下降67.3%。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委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支出为零。

  2、公务接待费管理支出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有关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要求,所有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先填写“x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来客接待派餐单”,并按规定标准核定接待费用,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安排接待。接待中做到厉行节约,接待中无香烟、工作日中午不饮酒,所有费用一律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支付。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单位公务接待费0.3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3.1%。

  3、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

  我单位公务用车共2辆,我委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等制度。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1.66万元。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我委制定并完善了《x县住建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控制公务接待费用。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务消费严格按照政府要求接待,且做到三“不”,即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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