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由网友(つ ℡。滚)分享简介:注释保监会令(二零零四)八号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1、原规程中的行政允许事变遵照如下受理、审查步伐:(1)请求质料没有齐备或者者没有切合法定情势的,受理机构该当就地或者者正在5日内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邪的全数内容。(2)请求事变属于受理规模,请求质料齐备、切合法定情势,或者者请求人根据要求提接全数补邪请求质料的,受理机构该当受理行政许...

正文

保监会令(2004)8号2004年7月7日

法规速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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