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

由网友(厌倦)分享简介:成果意思是指当待证究竟的存留取否终极处于实伪没有亮状况时,该当由谁负担是以而孕育发生的倒霉法令前因的义务,又称为本色意思上的举证义务、主观的举证义务、说服义务。举动意思是指对于于诉讼中的待证究竟,该当由谁提出证据添以证实的义务,又称为情势上的证实义务、客观的证实义务、供给证据的义务。二者区分(一)触及的范畴差别。前者触及究竟认...

结果意义

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行为意义

一学校解释 双减 含义,教育部门却紧急辟谣,家长 说得没错呀

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

两者区别

(1)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事实认定问题,解决对于特定的争议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问题;后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主要存在自起诉至开庭前的各诉讼阶段。后者发生在诉讼中较后阶段,通常是诉讼终结前的法庭评议阶段。

(4)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是动态的责任,会随举证必要而转移;后者是按法律规定由某一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方当事人。

(5)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前者需视诉讼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无法预先分配;后者一般根据预先设定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

(6)能否有代理人代为承担不同。前者可以;后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两者联系

(1)都是证明责任的组成部分,是从不同层次上来理解证明责任的。

(2)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原因。

(3)当案件发生争议时,负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负担着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且在证据不足时,负担着补充证据的责任。

(4)一定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掌握或控制着必要证据,是否有能力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直接影响结果责任的分配。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