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徽商会(2008年成立的非营利性团体)

由网友(满身伤痕)分享简介:常州徽商商会是由正在常州皖籍工贸易界人士志愿倡议建立,时常州市工贸易结合会核准正在常州市平易近政局批准挂号的非营利性社会集体法人。商会宗旨连合正在常州成长守业以及务工做生意的安徽籍人士,经由过程开铺互助接流、联袂共入的各项勾当,办事常州,办事安徽,办事企业,办事会员,使会员正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康健疾速成长。发扬徽商精力,为常州的经济设置装备摆设构修...

常州徽商商会是由在常州皖籍工商业界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在常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商会宗旨

第五届上海安徽精英论坛成功举办

团结在常州发展创业和务工经商的安徽籍人士,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服务常州,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使会员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弘扬徽商精神,为常州的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会章程

(常州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常州市总商会安徽商会。

第二条 常州市总商会安徽商会是在常州市总商会领导下的由常州市安徽籍工商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当地的政策规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组织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开展工作。本会接受常州市总商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徽总商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立会”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为常州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二)客观、公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安徽驻常州工商企业的管理;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横向联谊活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与合作;

(四)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的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货源及销售渠道等服务;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积极参加常州市总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总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常州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安徽籍人士经营的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

企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德商风良好、诚实守法经营,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者,须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报常州市总商会审核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会员退会必须报常州市总商会备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五)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全体会员参加。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涉及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由同行业中有代表性、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同行公认并热心商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担任。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由会长会议聘任。理事数量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会长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副会长、会长人选由会员推荐并经常州市总商会考察提出意见,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设立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及会务文件通知的起草、拟定。协助秘书长做好商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并协调本会内部各方面工作,做好每次商会会议记录,做好商会文件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顾问,设置名誉会长,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其它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办公场地、办公用品的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差旅费以及上缴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接受常州市总商会和理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时,必须接受常州市总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州市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常州市总商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常州市总商会安徽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常州市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常州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总商会安徽商会。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常州市安徽商会入选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1]

参考资料

1.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 · 工联会(引用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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