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2023最新河北省统计局百科介绍)

由网友(雨落Monk)分享简介:河北省统计局按照《中共中央办私厅国务院办私厅闭于印发〈河北省国民当局机构鼎新方案〉的告诉》(厅字〔二零零九〕一四号)以及《河北省国民当局闭于省当局机构树立的告诉》(冀政〔二零零九〕四六号)创造的,为省当局直属机构。中文名河北省统计局性子国度单元党组书忘徐付军[一]外文名Hebei Provincial Bureau of...

河北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的,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中文名

河北省统计局

性质

国家单位

党组书记

徐付军[1]

外文名

Hebei Provincial Bureau of Statistics

所在城市

石家庄

职责调整

河北省统计局

(一)增加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城镇化发展统计、文化产业统计、资源环境统计、劳动力调查、民营经济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设区市、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设区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研究提出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消费、价格、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省级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个体户、对外经济和旅游、民营经济、成品油流通、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服务业财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企业(集团)、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资源循环利用、妇女儿童、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以及混合经济税收、出口、地质勘查、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房屋、对外贸易、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内资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设区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组织管理、审批(备案)各部门、各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省统计登记工作;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省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市、县(市、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省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信息、会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承担安全、后勤保障、外事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调查经费、普查经费、全省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全省统计系统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经费和固定资产,负责机关政府采购,指导全省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设区市统计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工作,承办协助管理设区市统计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有关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巡查制度,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管理和培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及核算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省统计标准并监督执行;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城市住户、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组织协调专业统计基础、基层业务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市、县(市)地方调查队工作。

(五)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汇总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城市统计年报、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组织管理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投入产出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民营经济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和混合经济税收统计数据;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实物交易部分)表、国际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审核、评估统计调查数据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七)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和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县(市)和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农村住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承担农村社会经济运行、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八)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含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集团)统计调查和企业景气监测,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九)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和全省及各设区市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投资与建筑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能源消费、商品市场运行状况、成品油流通和外商投资、对外借款、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国际旅游、境外投资、涉外税收、银行结售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商检、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内资等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工资、就业、社会、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和城镇人口、妇女儿童统计监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福利业、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十三)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业个体经营户、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河北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5名。

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需要获得河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河北省统计局网站查阅《公开指南》,也可到省统计局办公室索取。

一、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统计法》、《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编入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均为主动公开信息,在经局内部审核后,面向全社会常年公开。

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目录类别

政府信息所属的目录分类

2.序号

政府信息的流水编号

3.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描述

4.文件编号

法规、公文类信息的文件编号

5.生成时间

政府信息产生日期

6.责任部门

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范围

河北省统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河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北省统计局网站查阅该公开目录。

2.获取途径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中国河北网站

(2)河北省统计局网站

(3)《河北经济年鉴》

(4)新闻发布会

(5)新闻公报

(6)新闻媒体

(7)省档案馆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3.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河北省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河北省统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312号省统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5005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公开范围

河北省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省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河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省统计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省统计局网站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③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统计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发送即可。

省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须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省监察厅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徐付军[1]

副局长:王素君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国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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