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3最新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浅池星)分享简介:中国收集望听节目办事协会是中国收集望听范畴独一的国度级行业组织(1级协会),也是中国互联网范畴范围最大的行业协会之1,建立于二零一一年八月。协会现有会员单元七零零余野,包罗中央播送电望总台、国民网、劣酷、腾讯、baidu等,涵盖了收集望听行业齐财产链。中文名中国收集望听节目办事协会营业主管国度广电总局社会疑用代码五一一零零零...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中国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也是中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成立于2011年8月。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包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网、优酷、腾讯、百度等,涵盖了网络视听行业全产业链。

中文名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业务主管

国家广电总局

社会信用代码

51100000717830634Q[1]

会员单位

672家

外文名

China Netcas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

注册机构

民政部

成立时间

2011年8月19日

协会介绍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公益工作委员会调整仪式在青岛举行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成立于2011年8月19日,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47家,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湖南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广电播出机构,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咪咕文化、华数等主流新媒体机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B站等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中影、华策、慈文等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华为、中兴等网络技术公司,涵盖了网络视听行业全产业链。

协会的宗旨是努力开创新时代网络视听工作新局面,牢牢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激发会员单位创造活力的要求,积极推动网络文艺创新、网络传播创新,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协会自成立以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推动网络文化建设,不断推进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单位树立媒体责任,抵制不良和有害内容;积极开展节目评议工作,以评优和文艺评论为工作抓手,引领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方向,促进网络传播秩序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行业研究,深入调研,为政策制定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数据和研究成果;积极开展行业交流,推动经验分享和思想互动,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积极推动版权保护,打击盗版盗链等违法侵权行为。

为进一步推动网络视听专业领域的研究与发展,协会先后成立了“公益广告委员会”、“网络剧微电影委员会”、“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保护委员会”、“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以及“专家评议委员会”、“网络视听学术委员会”等咨询机构。同时,协会还与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湖南、浙江和湖北等地方网络视听协会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和协作关系,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协会主办的“中国网络视听大会”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导的、国内唯一聚焦网络文艺内容建设和媒体融合发展的国家级综合性行业活动,已成为国内网络视听文化和“大视听”领域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具有“年度风向标”之誉的行业盛会,得到了中央领导、主管部门和行业的高度认可。

协会将不断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加强对优秀网络视听原创节目制作、传播的引导和扶持,促进网络视听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现任领导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聂辰席。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高建民。[2]

组织架构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下设:

1、会员代表大会[1]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会长

5、秘书长

6、秘书处

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及培训部、节目部、对外合作部与研究部。

工作委员会:[1]

1、网络视听节目专家评议委员会

2、网络视听学术委员会

3、网络剧微电影工作委员会

4、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

5、公益广告工作委员会

6、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3]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Netcas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N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有志于推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的有关单位和人士,按自愿结成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单位的国际、国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加强国内外业务和学术交流,积极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3]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规行约,严格行业自律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会员产生的国际业务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三)共同抵制盗版,倡导版权保护;

(四)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与国外相关产业的业务交流,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六)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

(七)开展行业内的节目交流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为促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发展,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研活动;

(九)承担政府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凡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

(四)凡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作贡献;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l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3]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团体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3]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正式、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3]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 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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