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最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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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于1979年12月29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

中文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

黄楚平

机构简介

广东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于1979年12月29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

此前广东省革命委员会行使广东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

议事规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年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质询

第三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一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公布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1]

机构设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设四个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一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依法治省办分别下设若干处室。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提出法规草案和统一审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和审议议案,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及表决稿,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报告等。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内务司法立法工作;对内务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审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承办对内务司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经济立法工作;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农村农业经济立法和农村行政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侨务、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侨务、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侨务、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联络;负责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参与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外事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同外国省级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安排,办理省人大系统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拟制立法计划,审核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资料,拟定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主要职责: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文秘、信访、人事、保卫、接待、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主要职责:对依法治省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开展依法治省宣传教育;联系指导各市、县(区)依法治理办公室工作,对依法治省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总结推广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等。[2]

历届领导

1979年1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坚真当选为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此后,从六届至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有罗天、林若、朱森林、张帼英、卢钟鹤、黄丽满、欧广源、黄龙云当选为常委会主任。现任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李玉妹为常委会主任。[3][4]

第五届(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

主 任:李坚真(女)

副主任: 区梦觉(女) 罗天 薛光军 庄田 杜长天 钟明 肖隽英 蚁美厚 黄友谋 罗明 梁广 肖焕辉 云广英 王作尧 李学先 欧阳山 罗雄才(1981年3月增补)

秘书长: 谭桂明[5]

第六届(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 任:罗天

副主任: 薛焰 范希贤 郭棣活 杜长天 曾定石 钟明 肖隽英 蚁美厚 黄友谋 梁广 罗雄才 王维 吴有恒(1985年8月辞职) 曾昭科(1984年7月增补) 刘俊杰(1985年8月增补) 罗克明(1985年8月增补) 程 里(女,1985年8月增补)

秘书长: 何文[6]

第七届(1988年1月至1993年2月)

主 任:罗天(1990年5月辞职) 林若(1990年5月补选)

副主任: 薛焰(1992年1月辞职) 杨立 曾定石(1992年1月辞职) 蚁美厚 曾昭科 刘俊杰 罗克明(1992年1月辞职) 程里(女) 陈祖沛 方少逸 端木正(1991年3月辞职) 谢颂凯(1991年3月增补) 于飞(1992年1月补选) 张汉青(1992年1月补选)

秘书长: 王彻(1992年1月辞职) 张汉青(兼,1992年1月补选)[7]

第八届(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 任:林若(1996年2月辞职)朱森林(1996年2月补选)

副主任: 于飞(1996年2月辞职) 方苞 凌伯棠 曾昭科 谢颂凯 张汉青 欧阳德(1996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程志青(女) 佀志广(1996年2月补选)

秘书长: 张汉青(兼,1996年2月辞职)佀志广(兼,1996年2月补选)[8]

第九届(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

主 任:朱森林(2001年2月辞职) 张帼英(女,2001年2月补选)

副主任: 张帼英(女,1998.1—2001.2) 卢钟鹤(2001年2月补选) 曾昭科(2001年2月辞职) 王骏 程志青(女) 佀志广 张凯 李近维(2001年2月补选) 汤维英(2001年2月补选) 王宁生(2001年2月补选)

秘书长: 徐德志[9]

第十届(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 任:卢钟鹤(2005年1月辞职) 黄丽满(2005年1月补选)

副主任: 欧广源(2007年2月补选) 钟启权 游宁丰(2006年2月补选) 佀志广(2006年3月退休) 李兰芳(女,满族) 张凯(2005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李近维 汤维英 王宁生 黄伟鸿 陈坚(2005年1月补选)

秘书长: 林惠俗(女)[10]

第十一届(2008年1月-2013年1月)

主 任:欧广源

副主任:钟阳胜(2012年1月辞职)谢强华 王宁生 邓维龙 陈用志 陈小川 陈继兴

秘书长:崔健[11]

第十二届(2013年1月-2018年1月)

主 任:黄云龙(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职) 李玉妹(2017年1月补选)

副主任:肖志恒(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雷于蓝(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张广宁(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徐少华(2017年1月补选)周天鸿 陈小川 陈继兴 黄业斌 刘悦伦(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罗娟(2016年补选)

秘书长:陈逸葵[12]

第十三届(2018年1月-2022年1月 )

主 任:李玉妹

副主任:徐少华、黄业斌、罗娟、吕业升、王衍诗、王学成

秘书长:王波[13]

机构领导

主任:黄楚平

副主任:黄宁生、叶贞琴、张硕辅、肖亚非、刘雅红(女)、谭玲(女)[14]

秘书长:许红(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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