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国家一级学术群众团体之一)

由网友(呵我是疯子何弃疗!)分享简介:中国主动化教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CAA)是中国最先建立的国度1级教术群众集体之1。是由天下从事主动化及相干技能的科研、讲授、开垦、出产以及使用的小我私家以及单元志愿结成的、照章挂号建立的、具备教术性、私损性、科普性的天下性法人社会集体,是中国科教技能协会的构成部门,是成长中国...

中国自动化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CAA)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国家一级学术群众团体之一。是由全国从事自动化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文名

中国自动化学会

属性

国家一级学术团体[1]

现任理事

郑南宁

外文名

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CAA

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建立时间

1961年11月

学会概况

同济大学吴启迪 关于自动化的回顾 思考 愿景

为适应1956年中国科学技术十二年发展远景纲要,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下,在中国自动化事业的老前辈钱学

森、沈尚贤、钟士模、陆元九、郎世俊等同志的倡议下,经过有关国家部门的酝酿和全国科学联合会的商定,于1957年5月产生了由钱学森等29人组成的中国自动化学会筹备委员会。1961年11月27日,在天津召开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中国自动化学会成立。钱学森被推选为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学会宗旨

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自动化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动化学会自身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2]

业务范围

(一)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

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科技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班、展览会或展示会等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三) 促进与港、澳、台的民间自动化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

(四) 组织研究自动化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 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期刊、书籍和论文集;

(六) 开展对自动化科技人员及会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 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八)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2]

大会制度

中国自动化学会已召开了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二届理事长为钱学森院士;第三届理事长为宋健院士;第四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第五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杨嘉墀院士;第六届理事长为杨嘉墀院士、陈翰馥院士、第七届理事长为陈翰馥院士、戴汝为院士;第八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第九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孙优贤院士;第十届理事长为郑南宁院士。 [2]

专业领域

学会的专业领域涉及的范围包括了:自动化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自动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自动化装备与新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技术;自动化材料与自动化工艺;自动化技术与新产品在电力、冶金、化工、石油、交通、矿山、水利、轻纺、建筑、农业、国防等系统及各工业领域中的应用。学会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有29个省级学会,33个专业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会员数量近3万人。这些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各个层面。学会的组织成员包括了全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家、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术、工程技术领域中有一定造诣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管理科学家。 [2]

学会发展

迄今为止,中国自动化学会已召开了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二届理事长为钱学森院士;第三届理事

长为宋健院士;第四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第五届理事长为胡启恒院士、杨嘉墀院士;第六届理事长为杨嘉墀院士、陈翰馥院士、第七届理事长为陈翰馥院士、戴汝为院士;第八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第九届理事长为戴汝为院士、孙优贤院士;第十届理事长为郑南宁院士。

纵观中国自动化学会从筹建到今天的50余年,我国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和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世人所瞩目,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工作也得到蓬勃发展。学会的专业领域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和细致,包括了:自动化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自动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自动化装备与新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技术;自动化材料与自动化工艺;自动化技术与新产品在电力、冶金、化工、石油、交通、矿山、水利、轻纺、建筑、农业、国防等系统及各工业领域中的应用。学会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有29个省级学会,33个专业委员会,8个工作委员会,会员数量近3万人。这些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各个层面。学会的组织成员包括了全国自动化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家、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术、工程技术领域中有一定造诣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管理科学家。 [2]

机构人员

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
  
序号名称序号名称
1控制理论专业委员会2遥测遥感遥控专业委员会
3仪表与装置专业委员会4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
5应用专业委员会6生物控制论与医学工程专业委员会
7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8空间及运动体控制专业委员会
9系统仿真专业委员会10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11电气自动化专业委员会12机器人专业委员会
13计算机图形学及辅助设计专业委员会14经济与管理系统专业委员会
15制造技术专业委员会16农业知识工程专业委员会
17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18智能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19技术过程的故障诊断与安全性专业委员会20智能建筑与楼宇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21系统复杂性专业委员会22集成自动化技术专业委员会
23过程控制专业委员会24平行控制与管理专业委员会
25大数据专业委员会26发电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27综合智能交通控制专业委员会28智能移动与可穿戴设备专业委员会
29粒计算与多尺度分析专业委员会30空间机器人与在轨服务专业委员会
31认知计算与系统专业委员会32数据驱动控制、学习与优化
33智能分布式能源专委会34国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序号名称
1名词委员会
2教育工作委员会
3普及工作委员会
4青年工作委员会
5机器人竞赛工作委员会
6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7智能车工作委员会
8女科技工作者工作委员会

下辖分会

工作单位序号工作单位
1北京市自动化学会16浙江省自动化学会
2上海市自动化学会17江西省自动化学会
3天津市自动化学会18福建省自动化学会
4重庆市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学会19四川省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学会
5河北省自动化学会20贵州省自动化学会
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21云南省自动化学会
7黑龙江省自动化学会22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8吉林省自动化学会2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动化学会
9辽宁省自动化学会24陕西省自动化学会
10山西省自动化学会25成都自动化学会
11山东省自动化学会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动化学会
12江苏省自动化学会27青海省自动化学会(筹)
13安徽省自动化学会28内蒙古自治区自动化学会(筹)
14湖北省自动化学会29海南省自动化学会(筹)
15湖南省自动化学会30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械工程学会自动化分会

学术工作

奖励政策

杨嘉墀科技奖

CAA科学技术奖

CAA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CAA先进集体

CAA优秀学会工作者

CAA五十年杰出贡献奖

中国自动化企业创新奖

杰出自动化工程师奖

中国自动化小微创业奖

CAA青年女科学家奖

CAA青年科学家奖

学术期刊

学会通讯

自动化学报

信息与控制

机器人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电气传动

自动化博览

计算技术与自动化

自动化技术与应用 [2]

组织章程

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于1961年11月27日,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国自动化和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围绕自动化科技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提出咨询建议。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六)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及单位入会的具体条件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类个人会员及单位入会的具体程序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预备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3.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获得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本单位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第十四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能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者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有关会员管理事项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或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和民政部的批准,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若干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学会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三条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学会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须按中国科协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依照本学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另订章程,不另设标识,可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可依照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学会所有,并由本学会统一开具《收据》。分支机构必须将会员名录按规定上报本学会,由本学会同一颁发会员证。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其经费用于本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的活动情况应及时汇报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本学会汇报年终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分支机构各项活动应做到会前有计划,会后有纪要,并及时向本学会上报活动既要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5年换届一次。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通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报请学会批准聘任。选举前应将换届报告、候选人名录上报本会,经本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 选举代表参加中国自动化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获得本会给予的各种活动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分支机构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接受本会领导;

3. 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4. 承担本会委托和任务。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1.分支机构的变更,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2.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会有权注销分支机构:

1)不遵守本会会章规定,不能正常开展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正;

2)连续两年自身不开展活动,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联络、不汇报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对本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本会财产造成损失的。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设有银行账号的,须注销该帐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条件成熟时,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动议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徽为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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