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基坑边坡喷浆支护)

由网友(网吧泡面男)分享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1

  深基坑支护是对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实行的保护措施,通过支挡、加固和保护对深基坑的侧壁和基坑的周边进行防护,是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的中常见的一种新型实践工程学理论,尤其是如今城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相邻工程的深基坑支护形式也有着互相影响的作用,因此对于深基坑边坡的支护需要特别重视,避免边坡事故。本文主要围绕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设计方式、施工方法和维护管理方法进行阐述,加深对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认识,提升其安全性和合理性。

  1.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设计思路与安排

  由于深基坑边坡支护工程通常应用于城市的中高层建筑,而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土地利用率也在逐步增加,因此相邻工程的深基坑距离通常较近,所以施工的安全性成为其中尤为重要的问题。其次则是需要依据工程设计的要求,首先保证工程质量,其次保证工程设计的成本优化和施工效率的优化。可以将施工过程分为三个大的步骤来进行。

  首先,勘察施工场地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地下管线的分布,对于现场的支护段界限进行了解,并对施工基坑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场地的土质情况,结合勘察报告总结场地的地下水层状况。

  其次,确定工程的具体施工步骤,通常按照钢管桩施工和后期的土方开挖、锚杆和混凝土施工。喷锚的施工阶段可以与土方开挖相结合,在将土方开挖深度进行大致的层级划分后,依据实际的开挖情况安排具体的锚杆排距,而喷锚的施工需要在喷锚工作面成形后第一时间进行,避免深基坑的边坡受天气等外界因素的严重影响。一般在施工的过程中,依据土方开挖的层级进行施工,喷混凝土施工的时间应当尽量与水泥浆的强度成形状况相联系。

  最后,在施工的后期,要通过适当的监测系统来进行现场的位移和沉降情况的监测,并在土方开挖的层级加深时进行实施的土层状况调查,在监测的过程中要支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支护桩深层位移、竖向沉降值等等,在出现一些相对较大的数据变动时,要及时寻找并发现影响因素,例如土层状况、水土合力作用等,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施工的效果和安全性。

  2.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方法

  基坑的支护施工主要分为钢管桩施工、土方开挖、预应力锚杆施工和普通锚杆施工四个部分。

  钢管桩的施工主要集中在基坑边坡上,尤其是与电缆相交出的支护和加固,通常的施工工序是先进行孔位制定,然后在制定的孔位上实施钻孔,在钻孔机开始施工前要先对垂直度、机位等进行细致的调节,从而保证与孔位的严格吻合,钻孔完成后进行下管、清孔、灌浆、补浆等一系列施工后确定根桩,其他根桩同样按照次步骤来进行。钢管桩通常采用110钢管,在施工前对钢管底部进行处理,保证出浆孔的正常。管内采用压浆,水灰比例应在0.50左右,灌浆时的浆压应维持在0.7MPa左右,避免气体等的混入,最后可以通过补浆来进行加固。

  土方的开挖应当提前确定出大致的开挖层级,通常在开挖前将每2m确定为一个挖深层级,即分段式开挖。挖掘过程与边坡锚喷要求互相配合,保证机械开挖距符合实际的施工要求。并且在每个层级的开挖结束后进行及时的清土作业,保证施工场地的正常运行,及时的采用运输车辆对挖出的土方进行外运,尽量使用自卸车在基地内进行土方的外运。

  预应力锚杆的施工是与其结构直接相关的,预应力锚杆本身对于支护的机构起到支挡和土层稳定的作用,通过穿孔的滑动面将钢筋固定在土层中,再借助钢筋的拉伸形成一定的回弹力,从而对土层加固,形成支挡结构。其具体的施工工序应当首先进行平台的架设,在确定打孔位置后调整钻机的位置和角度,之后的施工过程与钢管桩的施工过程较为类似,差别仅在于最后的张拉锁定处理,这是预应力锚杆施工的关键,也是其支挡作用形成的关键,因此在设计之初应当合理的估算预应力的损失,从而调整应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张拉,因此在封孔时可以考虑采用沥青等防渗材料来进行。

  常规锚杆的作用就是对土层进行常规的拉伸加固,其一端连接工程建筑,另一端深入土层,在深基坑的支护中起到侧面的加固和牵拉作用,其基本施工步骤与预应力锚杆的施工过程类似,但在施工的最后也需要通过压浆、补浆等方式保证其应力标准。

  3.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管理及维护方法

  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管理及维护主要集中在后期的测试和安全维护两个重要的方面。在监测方面,应当注意将监测过程全面覆盖到工程施工直至工程完工,借助信息化的管理和监测系统,对于土层结构、土层受力情况、土层变形情况,对周围土层形成的结构位移、沉降、受力等情况进行适时的分析,在沉降和位移监测上要借助专用的精密仪器进行测量,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还要加入人工监测,保证对于明显的土层和深基坑周边影响的及时发现。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的对于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调整施工方法,保证工程的总体效用。

  总结学者的研究经验可以发现,深基坑的安全威胁主要存在于土体内的水位变化,可以通过土钉混凝土面层的隔水作用降低对基坑边坡的影响,或者通过打泄水孔来进行泄水处理。另外要注意天气等因素的影响,避免在雨水较为集中的季节施工。在整体的施工规划中,要严格进行开工前的障碍物清理,树立施工标示,在机械施工的过程中,明确操作规范,并要求现场常驻专业的指挥员,在深基坑施工工地周围设防护栏,并保证防护栏的稳固,避免滑移,还要尤其注意地表水向施工基地的渗漏或者流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工程隐患。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

  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3

  本方案为深基坑施工预案,本预案包括排(降)水、土方开挖(回填)程序、支护结构、基坑监测等内容。其中基坑监测由专业基坑检监测公司进行监测。

  一、深基坑施工基坑排水、降水方法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当开挖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或沟槽)时,由于土的含水层被切断,地下水会不断渗入坑内。地下水的存在,非但土方开挖困难,费工费时,边坡易于塌方,而且会导致地基被水浸泡,扰动地基土,造成工程竣工后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使建筑物开裂或破坏。因此,基坑槽开挖施工中,应根据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情况,采取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措施,使基坑开挖和施工达到无水状态,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1、排水方法:

  基坑、沟槽开挖时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很多,本工程主要采用设明沟、集水井排水法。

  为确保土方开挖时基坑边坡稳定,使坑内无积水,采取如下措施。

  (1)基坑外排水,采取在基坑周围设1.2m宽散水护坡,将地表水截入场内明沟内,经三次沉淀后,进入城市地下水道。

  (2)基坑内排水,采取在基坑底砖胎模侧形成集水沟,在集水沟两端挖掘集水井,具体尺寸如下:集水沟呈倒梯形,上口宽500mm,下口宽300mm,低于坑底0.5m。集水井孔径0.8m,低于坑底标高1m,放置潜水泵于集水井内,集水后用潜水泵接软管扬程流至场内明沟内。

  2、排水机具的选用

  基坑排水广泛采用动力水泵,一般有机动、电动、真空及虹吸泵等。

  选用水泵类型时,一般取水泵的排水量为基坑涌水量的1.5—2倍。当基坑涌水量Q<20m3/h,可用隔膜式泵或潜水电泵;当q在20-60m3/h,可用隔膜式或离心式水泵,或潜水电泵;当q>60m3/h,多用离心式水泵。隔膜式水泵排水量小,但可排除泥浆水,选择时应按水泵的技术性能选用。根据实际水量的大小,决定采用降水机械的台数及型号。当基坑涌水量很小,亦可采用人力提水桶、手摇泵或水龙车等将水排出。

  二、土方开挖程序

  (一)土方开挖的总体顺序和方法

  本工程基坑的土方分层机械开挖,分层厚度20㎜左右,且基坑机械开挖和基坑护壁交叉同步进行,挖至基坑底部设计标高上300mm停止开挖,进入人工修边捡底。

  (二)机械开挖的方法

  1、主要机具:

  (1)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

  (2)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手推车、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作业条件:

  (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开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4)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

  (6)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7)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8)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9)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1)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

  (3)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槽壁和边坡的状态。深度大于1.5m时,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应做好基坑(槽)或管沟的支撑准备,以防坍陷。

  (4)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和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5)在机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运到机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时用机械挖走。

  (6)修帮和清底。在距槽底设计标高50cm槽帮处,抄出水平线,钉上小木撅,然后用人工将暂留土层挖走。同时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用小线或铅丝),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以此修整槽边。最后清除槽底土方。

  (7)槽底修理铲平后,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二)人工捡底的方法

  基坑形成后根据已建立的建筑物轴线控制网和高程控制桩,将轴线标高引测于坑内,并在坑内建立临时轴线控制网,测放出基础垫层外框线,作为人工捡底的依据,人工捡底应采用锹镐进行开挖,开挖过程中应注意基底标高,防止超挖,人工开挖前应邀业主、监理、质监等部门进行验槽。

  (三)、土方的运输和堆放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

  土方运至业主指定地点堆放。堆放场地内,将土方按土的类型分类堆放,即杂填土、素填土堆放在一起,粉质粘土、粉土堆放在一起,中砂堆放在一起,圆砾、卵石堆放一起,膨胀土单独堆放。

  三、土方回填程序

  (一)主要机具:

  1、装运土方机械有:装载机、挖掘机、自卸汽车等。

  2、碾压机械有:平碾、羊足碾和振动碾等。

  3、一般机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机、手推车、铁锹、钢尺等。

  (二)作业条件: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方土料种类、密实度要求、施工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虚铺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参数应通过压实试验来确定。

  2、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要作好隐蔽检查和验收手续。

  3、施工前,应做好水平高程标志布置。如大型基坑或沟边上每隔1m钉上水平桩橛或在邻近的固定建筑物上抄上标准高程点。大面积场地上或地坪每隔一定距离钉上水平桩。

  4、确定好土方机械、车辆的行走路线,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加宽等准备工作。同时要编好施工方案。

  (三)工艺流程:

  基坑底地坪上清理→检验土质→分层铺土→分层碾压密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1、填土时应先清除基底的树根、积水、淤泥和有机杂物……

  2、检验土质。检验回填土料的种类、粒径,有无杂物,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土料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填料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3、填土应分层铺摊。每层铺土的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

  填土每层的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每层铺土厚度(mm)每层压实遍数(遍)

  平碾200~3006~8

  羊足碾200~3508~16

  蛙式打夯机200~2503~4

  推土机200~3006~8

  拖拉机200~3008~16

  人工夯实不大于20xx~4

  4、碾压时,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或漏夯。长宽比较大时,填土应分段进行。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碾迹重叠。重叠0.5~l.0m左右,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1m。

  5、填方超出基底表面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宜将填方边缘宽填0.5m;如设计要求边坡修平拍实,宽填可为0.2m。

  6、在机械施工碾压不到的填土部位,应配合人工推土填充,用蛙式或柴油打夯机分层夯打密实。

  7、回填土方每层压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8、填方全部完成后,表面应进行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找平夯实。

  四、支护结构

  (一)本工程土方工程支护结构采用土钉支护。

  (二)土钉墙时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与护面等组成的结构。它是将拉筋插入土体内部全长度与土粘接,并在破面上喷射混凝土,从而形成加筋土体加固区带,用以提高整个原位土体的强度并现值其位移,同时增强基坑边坡坡体的自身稳定性。

  (三)工艺流程:

  作业面开挖→成孔→置筋→注浆→喷射混凝土面层→土钉抗拔力检验

  1、土钉墙施工是随着工作面开挖分层施工的。

  2、成孔工艺和方法与土层条件。机具装备及施工单位的手段和经验有关。

  3、在置筋前,最好采用压缩空气将孔内残留及扰动的废土清除干净。

  4、土钉注浆采用注浆泵灌注,浆液采用1:2水泥砂浆。

  5、为了防止土体松弛和崩解,必须尽快做第一层喷射混凝土。临时性的支护,面层做一层,厚度50-150㎜;永久性支护面层两层或三层,厚度100-300㎜。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5。在喷射混凝土中,设置钢筋网。钢筋网间距采用双向均为200-300㎜,钢筋直径6-10㎜,在喷射混凝土面层中设置1-2层。

  6、钉抗拔力检验由专业单位、人员进行检验。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4

  一、安全保证措施

  ㈠、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全安全管理制度: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施工安全小组,全面负责安全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形成项目经理到班组的施工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定期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与学习,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与学习。

  施工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建立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定期例行检查及不定期的专业检查相结合,通过安全检查活动,不断提高和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事故隐患。主要安全措施:

  1.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所有安全交底均应以书面资料和交接人签字。

  2.坚持领导安全值班制度,项目上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充分利用(三宝)进行防护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并指定符合现场安全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设置保护设施,各种用电线路,闸箱开关,机械设备均应安全可靠。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5.遇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准从事露天施工作业。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8.坚持做到交任务必须交安全措施和要求,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提高现场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实用性能必须可靠并定期设专人检修。㈡、安全生产措施

  1、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各种机械设备上。

  2、遵守现场安全纪律,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职工不许上岗。

  3、各种电器设备均应用安全可靠接地及防雷装置。

  4、闲人严禁玩弄电器,闲人严禁进入吊装区域,把杆下不准站人,操作人员必须集中思想,安全吊装。

  5、施工人员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操作。

  6、特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护条例及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层层把关,发生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8、桩架搭拆,2m以上高空作业应配带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9、钢丝绳、滑轮、高压浆管及各种设备应经常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调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0、桩机下路基应压实,枕木铺设平整、稳固,叠放不得超过两层,超过两层时应采取井字型叠放。

  11、桩机施工遇大风、暴雨时应暂停施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机架转向时应有专人指挥,四角派人注意观察,并加设双层保护枕木垫块,一般情况禁止夜间转向。

  12、夜间施工应设置照明灯具,确保施工正常、安全。

  13、灰浆台操作人员务必戴好防尘保护用品,以免粉尘吸附皮肤。

  14、工地安全员随时检查安全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必要时有权暂停施工,及时研究解决。

  ㈢、用电安全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处,均应采取绝缘保护以及保护安全距离,电器设备如电焊机等要验收挂牌后使用。

  2、电箱应用双扇开启门、门锁、插销,统一编号及指令性标志,总、分配电箱均须有漏电保护装置,电箱作到防雨防水、门锁齐全。

  3、电源先进箱必须先进大容断器后方可再进开关。

  4、必须明确分开动力、照明、电焊使用的插座。

  5、现场使用的移动电器和照明灯具一律用轻质橡皮线,不准用塑料胶线代替。

  6、定期对电箱接地电阻测试,对移动设备进行电阻测试。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文明施工的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文明施工的管理时企业文化的具体体现,为此现场文明施工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实行标准化管理,从职工的着装、挂牌、言行举止到现场的平面布置,资料管理都做到整齐统一、标准一致。真正体现本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

  善于接纳业主的具体要求,并与我公司要求融为一体。使我公司更具生命力和创造力。

  认真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只要有利于企业的形象,有利于现场文明施工,有利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把这种思想贯彻到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头脑和思想中。

  施工现场分区专人负责管理,计划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完善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材料管理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等,并在实行过程中认真落实检查,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要具备“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种标志牌、宣传标语齐全、美观大方。

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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