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余额宝的利息是多少(赊购余额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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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余额宝的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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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余额宝的利息是多少



存入余额宝的利息是多少

  余额宝由阿里巴巴,天弘基金两家公司控股投资组成,其中天弘基金是国有资产,余额宝的安全等级相当于国有各大银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存入余额宝的利息计算,一起来看看吧!

  存入余额宝的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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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利息税的作用



浅议利息税的作用

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把储蓄存款改为应税项目,11月1日利息税已经开始征收。大家对利息税众说纷纭,那么利息税的开征到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起多大作用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一、对本文分析的几点说明

第一,把它发挥作用的条件和它的作用相区别。我认为,实行“存款实名制”是利息税发挥作用的一个条件,开征利息税并不能解决“存款实名制”问题。第二,把配套政策和税制本身相区别。把利息税的收入用到什么地方只是一个支出政策,或者是一个配套政策,这和税制本身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三,本文不分析利息税开征的必要性问题。本文分析的前提是认同开征利息税的必要性,然后再分析其作用的大小。

二、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居民投资和消费的作用

开征利息所得税从效果上来说,应该和降息是一致的。在连续7次降息以及实际利率仍然较高的情况下,开征利息税是对当前适当货币政策的支持,在扩大内需以及促进居民投资和消费上和降息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开征利息税,降低了居民储蓄存款的实际收益率,使得居民减少储蓄,扩大当前消费,增加对其它金融资产的投资,从而起到了分流储蓄和扩大内需的作用。同时这些利息税收入转移给消费倾向较高的低收入者阶层,也起到了扩大消费的作用。然而,就同降息一样,开征利息税对于分流储蓄和扩大内需的作用也不会很大,这在连续7次降息的效果之中我们就已经看得很清楚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 的比例税,如果按利率为2.25%计算,大体上相当于把储蓄存款的利率降到了1.8%,这并不比前几次的降息幅度大。目前,由于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再加上证券市场不规范,风险太大,同时又缺乏其它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居民的投资积极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经济不景气,物价下跌,市场疲软,失业人数持续增加,人们的收入预期普遍不好,再加上诸如住房、养老和教育等各种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人们的支出预期又不断提高,于是减少当前消费,增加储蓄以备未来支出的需要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利息率无论怎么低,只要不是负的,这部分储蓄是不会减少的,让他们拿来去投资于变幻莫测的股市,也就更不现实了。另外,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提高社会整体消费倾向,这应该是一种制度上的辅助安排,还不能把它看作是利息税本身的作用。还有,利息税必然使农民的收入减少,这对增加农民收入、开拓农村市场显然是很不利的。因此,利息税在扩大内需方面的作用总起来说是比较微弱的。

三、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99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34,目前为0 .45,明显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城乡之间和城乡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失衡状况已经十分突出。这不仅直接导致消费需求不足,而且加剧了社会矛盾。开征利息税,并把其收入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这就可以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这是一般的理解。对于这一点,我们还要作进一步分析。一般来讲,只有超额累进税率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比例税率是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作用的。对存款利息按20% 的比例税率征税(当然,在目前不实行“存款实名制”的情况下也只能按比例征收),也就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尽管这部分收入的使用起到了收入调节的作用,但这只能算作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不能把它归功于利息税本身的作用。就算把这种制度安排考虑在内,我们还要看到,在把收入从高收入者阶层转移给城市低收入者阶层的同时,也把广大农民(他们也是低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了城市低收入者,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倒像是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失衡。因此比例税率必须及早改为累进税率。

四、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作用。

以前,在个人所得税中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将储蓄存款利息作为免税项目。这几年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总量仍然不大,利息税的开征一年可以增加200多亿的财政收入,单从筹集财政资金上看的确完善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却并未因利息税的开征而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反更增加了它的不公平性,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更加必要。这同时也就进一步暴露了收入不公开的弊端,如果能够比较容易地确定一个人的收入,整个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都可以向前推进一大步。

五、利息税的改进建议

利息税的开征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然而由于其开征的一些条件还不完善,使得它的作用大大折扣。为此,我们要为利息税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同时对其税制进行改进,以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从目前来看,最紧迫的问题是解决“存款实名制”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其它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我们现在的技术水平同西方国家实行“存款实名制”初期的技术水平相比,应该是进步了,因而从技术上讲实行“存款实名制”应该不成问题。在解决好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对利息税进行如下改进:第一,将比例税率改为累进税率。可以按照储蓄存款余额,分为一万以下、一万至十万、十万至一百万、一百万至一千万、一千万以上等几个档次,对其存款利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第二,规定起征点。为了照顾广大低收入者阶层,可以把存款余额一万(或者更高)的储蓄存款的利息额定为起征点,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才征税。 第三,规定必要的免税范围。比如考虑到生活上的困难,对老人和母子家庭规定一个免税额。进一步考虑,就是整个个人所得税的改进问题。在实行了“存款实名制”和个人收支电子化以后,应该逐步将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税的基础上,将包括利息收入在内的所有收入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所得税。

参考资料: 1、唐勇 《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论坛》1999年第17期)
           2、严于龙、沈纳《开征利息税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号决策》(《宏观经济管理》1999年第10期)
           3、刘运峰《利息征税正其时》(《中国财经信息资料》1999年第2期)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

摘 要: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税收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过程,在1996年确定了新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 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理顺机构,促使稽查岗位系列化,人员配备科学化.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相对独立原则.业务上垂直领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稽查功能.在人员配备上,要充实稽查力量,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其他人员.

稽查形式应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稻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活动。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及其整顿



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及其整顿

[内容摘要]中央政府1999年初实行了税费改革,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初步规范和整顿。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对现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区分不同类别和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措施。笔者认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治理整顿有助于改善国内居民的收入状况,拉动国内的消费需求,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发展,是及时而有效的,但同时这次税费改革的力度仍是不够的。本文从理论及实际操作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政府非税收入的现状分析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用收费、基金、罚款、摊派、赞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不仅局限于政府预算内、外收入)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当前上至中央各部门,下至农村乡镇政府各机构,乱收费、摊派等屡禁不止,结合现状可简单地概括为“多、乱、难”三个字。具体问题有:

(一)执法部门多,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数量庞大,政府对总体情况把握不够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部分收入:

1 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包括(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6)事业收入、公产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分预算内非税收入在项目、数量、管理上都比较规范。从统计数字来看,其在整个政府非税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 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1)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据财政部1995年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共369项(272项纳入预算外,97项纳入预算内)。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则更多,据估计项目达千余个,金额达2000亿元。

3 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摊派。据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抽样调查,涟源市156个副科级以上单位中,执行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有144个,收费项目竟达1230个。该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其项目及数量不明确,据有些省的调研表明,我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收费和集资已超过其政府财力的1/3。后面两部分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也正是这两项收入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状态。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预算外资金中只有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8 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 2%。改革开放后,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开始迅速膨胀起来。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1992年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 7%,其总量增加了10倍。1996年,全国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共查出1995年预算外资金3855亿元,约为1994年查出的2 7倍。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混乱,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

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上较严格,近几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 1000多项。在市县乡三级政府,其非税收入设立管理约束力逐渐弱化,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农村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管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规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规定由乡镇财政管理,实际上是乡镇财力实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管理。实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行数量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监督。分散管理之中,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三)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的管理尚处于规范和整顿过程之中

目前政府对收费及基金的管理基本上明确了项目的批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收费和基金的实际收支、支出使用情况,都没有经过立法形式确立管理体制。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国家所有的性质,规定各预算外资金应交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13项大基金纳入预算,对大部分收费和基金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这些制度规定在落实过程中困难很大。今年初的税费改革首先从交通、房地产等方面入手,其目的是降低汽车、房屋的价格及其使用价格,以配合政府拉动国内需求。我们知道,消费决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清理整顿不合理的收费与基金,从而提高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才能带动消费。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的税费改革和税费管理问题,在同一领域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制度建设。

(四)现今的税费制度混乱之中,另有的一大现状是“难”

由于许多收费项目是经过某个领导的批准或许诺出台的,收费单位在“红头文件”、“领导指示”的保护下,收费管理部门明知收费不合理,却不敢去查,即使查了,上头一个电话,也无法处理;收费单位一般都拥有一定的实权,再加上上层领导的保护,被收费对象明知收费不合理,也无可奈何,最终不得不如数上缴。

政府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

政府财政收入在1956~1983年期间,50%左右来源于非税收入,其大部分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国家作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从国营企业取得投资回报。由于计划经济中这部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其透明度高,管理严格。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各部门“放权”后形成的。这些非税收入在缓解政府各部门经费不足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政府对其的管理不力,负面效应越来越大。

(一)加重了企业负担

企业是承担各种费用的主要对象,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专业服务的发展,企业用于购买各种服务的成本支出必然不断增长,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趋势。在服务与货币的交换中,如果遵循的是自愿和等价原则,企业自然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的服务与价格组合,从而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现行的收费却远远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围,使企业不堪重负,效益受损。据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的不完全统计,1991年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和基金10多项,共计468 5亿元,比1985年的139 52亿元增加328 9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2 4%,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2 8%上升到1991年的4 1%,这还不包括名目繁多的社会收费和集资摊派。全国乡镇企业目前负担的各种费用超过200余项,涉及60多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有46 4%属于不合理负担。河南省淮阳县个体私营企业1993年交纳的20多种费用占全年经营额的9%,是税收的3 3倍。生产经营者的交费负担不仅超过了其纳税负担,而且由于这些收费大都硬性摊派、强制征缴,而不管企业是否实现了销售收入和利润,因而使困难企业更不堪重负。无奈之余,生产者或是面临亏损,或是采取转嫁负担和以费挤税的方法以减少费用的影响。其结果是物价上涨,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严重时企业干脆停业,经济发展受阻。江苏南化集团公司1984-1994年11年间因利转费而多支出2 1亿元,致使该特大型国有工业企业陷于亏损1 2亿元的困境。

乱收费行为已直接损害了我国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巨大的收费规模已构成对税基严重的侵蚀。中央政府实行税费改革不仅是当前内需不足的要求,也为国民经济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必需的制度环境。

(二)分散了国家财力

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少数纳入预算内管理,其他大部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构成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近年来预算外资金以“滚雪球”之势迅猛膨胀,呈现一种不可遏止的增长惯性。据调查测算,目前全国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实际超过了3000亿元,其中收费和基金收入2600亿元左右,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5%,更甚者则已超过了预算收入。这些预算外资金一方面调动了各单位、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却分散了国家财力,加剧了固定资产和消费基金的急剧膨胀。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由1979年的28 4%降至1987年的18 4%,再到1995年的10 7%,几乎以平均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在下降,而生产者却并未感到负担减轻。

(三)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风气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劳动创造价值”,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劳动报酬应与贡献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而现今许多行政部门利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谋取收费资金,以达到优越的办公住房条件、高额奖金津贴,这部分收入并非取决于财政分配和经营能力,而是主要取决于其垄断优势和收费能力,各企业应交费用的多少还受企业自身与政府的“谈判”能力。按照收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每项收费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具体的使用途径和支出方向,必须专项专用,然而现实中却成了各单位、部门的“小金库”。收费规模与单位的利益正相关,这就形成了各部门间的收费攀比,这正是乱收费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如果收费制度的框架设计使收费所得与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相联系,必然造成人们致力于谋求权力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四)加重了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现状

经济学理论认为:税负高低与经济增长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高税对经济增长具有抑制作用,低税则有利于经济增长。就我国而言,如果单纯从减轻税收负担看,当前税收在我国GDP中所占比重已经很低,无甚潜力可挖。但是,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政府非税收入已与税收作用相当,因而我国居民的税赋负担不能仅以税收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应加上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等的收费作为基准。我国国内消费、投资不足有很大一块是由于负担过重的原因,所以,税赋负担的降低,主要是针对收费这一块,必须对现今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据估计,目前企业负担中,税、利息、费各占1/3,如能有效规范各种收费,遏止各种乱收费,就能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投资能力。乱收费极大地挤出了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山东省济宁市1991年全市农民负担总额80884万元(不含农业税),远超过了全市当年财政总收入,人均负担135元占上年农民纯收入的19 5%,农业税人均仅4 3元,因而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可大大增强广大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农村市场对城镇已趋饱和的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吸纳能力,进而拉动经济增长。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同一部门单位所有的管理体制带来的利益驱动是目前收费混乱的主要根源。税费改革的重点应是使政府部门的收费使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具体有如下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支全部纳入该体系

政府各项职能的支出都必须采用财政预算的方式,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改变原来财政预算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预算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体系。将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和收费所有权相分离。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政府财力的全面法律约束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制才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手段,我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立法、行政法规,明确各种合理收费基金的征收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并用法律程序约束财政分配,达到严肃财政纪律的目的。

(三)采取复式预算的组织形式,设立多个专门预算会计帐户,对不同性质收支分别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

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预算办法的部门,由于收入要集中,支出需财政预算部门审批方能拨款,财政预算对各单位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而对于实行收入完全或绝大部分来自收费的收支一条线预算管理办法的单位,由于其预算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因而应要求其建立严格的财政制度,加强财政部门对其财务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专门的收费监督部门,该部门不受同级政府机关领导,而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

将政府收费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对那些政府以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予以坚决取缔,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及时、全面地反映至税费改革、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可实施领导负责制原则。

(五)加大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将税收收入水平提到政府收入的主体地位

统计表明,1980~1993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平均有86%来自国有企业;到1994年,各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20 4%上升到65 9%,但其承担的税收仅占总税收的30%;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占GDP的比重达66 5%,而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整个工商税收的2 4%;税制结构中,1997年服务于效率目标的商品税占整个税收的70%,服务于公平目标的所得税仅占14 9%,与近年来向个人倾斜的分配原则相违背。因而,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仍具有很大空间,完善税收体制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预算内收入,政府财政困难问题将有所减少,预算外收入的动力减弱,各种乱摊派、收费会相应有所减少,而财政上的困难更会加重乱收费现象。同时,财政收入的增加可以使政府有一定的财政力量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给予大量下岗工人生活上的保障,使其具有基本生活用品之外的消费能力,有助于缓解国内市场的消费不足。

(六)年初的税费改革首先从房地产及汽车销售市场开始,其目的之一是启动并促进这两个市场的消费

但笔者认为,这两个板块的启动对国内消费需求促进有限,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不是太大。据有关方面调查,不考虑国有资产,国内50%的资产属于10% 的个人,由此可见,国内买得起住房、汽车的人毕竟是少数,许多买房的人也只是短期行为(由于房改的原因),这种促进消费是以挤出远期消费为代价的。用税费改革的方法促进消费从根本上应从减轻农民和工人负担着手,这二者的基数大,乘数效应也大,因而这两个主体的税费改革对经济增长意义重大。我国如果不对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即使较短期内消费不足问题得到缓解,但长期必然会面临一个轮回消费不足的怪圈。

(七)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改革应具体落到实处,按收支内容区别其不同的性质,为日后不同性质收入对应不同性质支出打下基础

特别是农村的税费改革,农村的“三提五统”按收支内容分为政府行政收支、社会公益性事业收支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三类,用于第一类的收支应改为税收,后两类的收支可采用费的形式。第一、二类的收支由乡镇政府财政统管,纳入预算,第三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财政实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由于农民本身参政、议政意识较差,这一点必须强调。

参考文献:
①伍世安等:《中国收费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②曾令华等:《个人收入分配比较研究》,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李爽:《消费的陷阱》,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
④何帆等:《为市场经济立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⑤《中国财经报》1999年4月各期。
⑥张伦俊:《我国税收弹性低及其原因》,《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6期。

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征若干问题的思考



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征若干问题的思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加大国内商品流通,而房地产业正是起到扩大内需的龙头作用,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房地产业发展将促进该产业税收的增长,那么当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状况如何?我们对此展开了调查,并引发了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

思考一:为什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一边大面积亏损,一边大规模资金投入

  福州市城区现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43户,1998年企业自报实现房产收入36 763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仅305万元,亏损企业220户,亏损面达90.5%。而与上述情形形成反差的是,1998年福州市房地产业呈现复苏回升趋势。中央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政策等相继出台,加上银行利率连续调低,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福州市1998年房地产交易量的大幅度上升。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1997年的189户增至1998年的243户,投资总额由1997年的6 .8 亿元增至1998年
的18.5 亿元,增幅达172%。
  大面积亏损与大规模资金投入的矛盾,暴露出房地产业存在申报不实的普遍现象,对此,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收入不实。据福州市房产交易所统计,1998年福州市区商品房交易金额为26.15亿元,以外商投资企业占全部房地产企业60%的比例,外资企业房地产交易额可达15.69亿元,而实际仅申报3.67亿元。主要原因是多数企业认为,经营项目利润尚未形成,或预计该项目由于未售出部分的影响,可能造成经营亏损,因此,尽可能少申报收入。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以新造房屋折价销售给拆迁户的,其所取得的收入不作“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土地开发费用; 二是售楼价格申报偏低。如福州市二环路一带民用住宅楼市面售价一般为2000~2500元/平方米,但其房地产企业只申报1500元/平方米,计少报收入近300万元。三是较多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这部分予收款长期挂在账上,不作收入。

  二、成本虚列。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企业结算未了结,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未按已售房面积、收入情况匹配列支成本;有的以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账,往往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的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三、费用列支不合理。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费用列支较高,尤其是交际应酬费,有的年高达数百万元;有的企业列支了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利率水平的借款利息或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四、工程决算不及时。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开发项目已完工且也交付使用,除部分商场未出售外,住宅有的已全部销售,该项目利润理应得到体现,但目前多数项目工程均未办理决算,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因而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

思考二: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福建省现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文件是原福建省税务局于1993年5月制订的《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外[1993]32号),该文规定: 以同行业利润率水平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作法仅限于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其它期房项目一律要求根据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计算其年度利润率,若出现亏损,则不能征税。由于目前企业申报多为亏损,在税务机关尚未做到查账落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势必狭窄,税款也不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8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该文明确规定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预计应纳所得税额,按季预征,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补、应退税额。该文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预征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我省尚未出台这一实施办法和利润率确定方法。因此全省制定指导性文件,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管征状况制定合理利润率报省局备案,这项工作已势在必行。

二、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征管缺乏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大、周期长、利润反映不实,欠缴企业所得税,是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收管征上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主要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汇算及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日常的季度申报基本上根据企业申报数录入电脑。而汇算期间由于时间紧,户数多,工作量较大,很少能到企业实地查看项目施工、销售状况,大部分以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机关案头逻辑审核为主,等项目结算后查账征收。这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企业开发经营、亏盈状况等基本状况,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思考三: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征

  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开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工程决算一般需跨好几个年度。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我们认为应结合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核定合理的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征措施,其所得额的计算可分别处理如下:

  一、现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
  1. 根据成本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销售收入以当期实际收取数确定,销售成本费用按单位售房面积的成本和费用,乘以实际销售的房屋面积,计算企业当期所得额。另外,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凡工程完工量90%的,税务机关可视其为现房。
  2. 现房销售并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及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转收入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期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办法计算所得额。

  二、期房销售所得额的计算
  1. 开发经营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写字楼、住宅、商住楼并取得期房预收款收入的,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查。凡企业自报销售利润高于4% 的,按实际申报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报销售利润低于4%的,一律按4%的销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2. 开发经营9层及9层以下写字楼、住宅、商住楼并取得期房预收款收入的,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查。凡企业自报销售利润高于6%的,按企业实际申报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报销售利润低于6%的,一律按6%的销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实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对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属下列情形,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确属亏损的,可暂缓预征企业所得税
  1. 取得的预收款占项目预计总收入50%以下,并且工程完成工作量在50%以下的,工程项目分期开发的,须以工期为计算单位;
  2. 开发经营高层写字楼滞销,预计属于亏损的;
  3. 建设周期过长,利息支出庞大,预计属于亏损的;
  4. 因收过桥费等原因导致楼价下跌的;
  5. 其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有有利因素导致企业亏损的。
  此外,税务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征管和检查,具体包括:(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登记底册报送制度,杜绝管征漏户;(2)进一步用活审核评税制,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出现异常的,要求企业提供资料或依法实地检查;(3)建立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对立项项目大、投资规模大的房地产企业应列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税源,做好日常管理和税源跟踪工作。对已完成工程结算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员应及时敦促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结算,严防企业逃税;(4)对发现纳税申报异常或其他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检查。

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税收与可持续发展

摘要 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内在性、固定性和低成本的特点。税收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途径是:调节资源价格,调节环境成本和筹集发展资金。

1 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例如,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就能增加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心和了解,增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自觉地保护环境,这一点使用其它手段就达不到。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1.1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1.2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 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1.3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2 税收调节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途径

2.1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其原理可以通过图示说明。图1 某矿产品市场的均衡如图1所示, 假设某一矿产资源的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的均衡点位于E,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政府征收数量为T的税收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供给曲线向左移到S1位置,与需求曲线在F点形成新的均衡。新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P1=P0+T,Q1=Q0-M,均衡价格上升,均衡数量减少。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 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2.2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用图2表示;图2 A企业的厂商均衡从图2可见,当产量为Q1时,A企业的边际成本(MC)为EQ1,它与产品价格(P)和边际收益(MR)相等,即MC=P=MR。此时A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当产量为Q1, 环境损害成本为AE时,从社会角度看,生产Q1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EQ1,而是AQ1(AQ1=EQ1+AE)。如果AE由A企业承担,产量Q1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由Q1减到Q2(Q2为MC′与P和MR的交点E′上达到均衡时的产量)。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A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Q1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A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产量Q1时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BE,MC会向左移至MC″,产量从Q1减为Q3。此时私人损害成本为BE,社会损害成本为AB。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AB。那么A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AB治理环境污染,MC″就会移向MC′,产量从Q3移至Q2, 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2.3筹集发展资金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紧迫命题。而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使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有机结合,构成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过程。当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但是,对于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来说,由于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的特点,加上它作为公共物品又具有使用上“非排它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两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由政府筹集和配置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福利。公共基础设施是生态经济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它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用和共享的基本设施条件,如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设施,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税收、国债和规费收入三个渠道组成,但税收收入构成其主体部分,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因此,税收在筹集社会发展资金,合理利用生态经济资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传栋 资源生态经济学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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