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优美的环境段落(感恩的初中作文:感恩,是最美的情感)

由网友()分享简介:看朝夕烟幕,想原定此生不服你。待到风逐浪花,却不及秋霜白了你的发。爸妈是白手起家,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他们也没有把我抛给爷爷奶奶。还记得那时候爸爸下班托着疲惫的身躯回家,看到我坐着个小板凳等着他,他总会把我抱起来,在昏暗的灯光下飞啊,我笑啊,他就更起劲了。还记得妈妈在阳光下牵着我在公园玩耍,我奔跑着,而她总是在身后用目...

描写优美的环境段落



  好的环境描写对于一个人的写作是很重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描写优美的环境段落,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描写环境的优美段落

  风从水上走过,留下粼粼波纹;阳光从云中穿过,留下丝丝温暖;岁月从树林走过,留下圈圈年轮,朋友,我们从时代的舞台上走过,留下了什么呢?

  天空收容每一片云彩,不论其美丑,所以天空宽阔无边。大地拥抱每一寸土地,不论其贫富,所以大地广袤无垠。海洋接纳每一条河流,不论其大小,所以海洋广阔无边。

  要装进一杯新泉,你就必须倒掉已有的陈水;要获取一枝玫瑰,你就必须放弃到手的蔷薇;要多一份独特的体验,你就必须多一份心灵的创伤。

  冬天的河干涸了,我相信,春水还会来临,那时白帆就是我心中的偶像;风中的树叶凋零了,我相信,泥土里的梦将在枝头开花结果。

  是一丛秋菊,也要散发芳香;是一片秋叶,也要装点大地;是一株古柏,也要撑起蓝天;是一眼古井,也要流出清泉。

  远去的飞鸟,永恒的牵挂是故林;漂泊的船儿,始终的惦记是港湾;奔波的旅人,无论是匆匆夜归还是离家远去,心中千丝万缕、时时惦念的地方,还是家。

  成熟的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

  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

  因为有志,小溪汇成了大海;因为有志,枯枝盼到春的绿叶;因为有志,人类助长了山峰的高度。让我们站在地平线上,构筑我们的梦想吧,因为我们有志,并会为梦想拼搏的,我们将会是大海、绿叶,站在山顶的那个就会是我们。

  泥土的味道是苦涩的,海水的味道是苦咸的,树林中清新的空气也有着一丝苦津津的味道。这苦的大自然,孕育了人们交织着各种苦痛的心灵。广袤的土地,浩瀚的海洋,辽阔的天空,了无际涯的心灵,构成了我们这个世界

  百花争艳的春天是充满活力的季节,烈日曝晒的夏天是富有热情的季节,瓜果飘香的秋天是极具魅力的季节,白雪飘飘的冬天是最富遐想的季节

  太阳无语,却放射出光辉;高山无语,却体现出巍峨;大地无语,却展示出广博。

  我们不做屋檐下叽叽喳喳的麻雀,要做搏击蓝天高瞻远瞩的雄鹰。我们不做路边随风摇摆的小草,要做高山根深叶茂顶天立地的苍松;我们不做山沟里易涨易退的小溪,要做寒暑不变的一望无涯的沧海。

  也许,你站不成巍峨的高山,但你依然可以挺立成一棵青松或一枝秀竹,为生命添一分绿意,增一道风景。也许,你升不成光芒万丈的太阳,但你依然可以升成一轮皎洁的月亮或一颗微弱的星辰,为大地添一分光明,增一分热量。也许,你妆扮不成雍容华贵的牡丹,但你依然可以长成一朵野花或一棵小草,为人类添一缕芳香,增一分活力。

  优美的环境描写段落

  1.突然,天空上乌云压顶,淘气的小黑云们密密麻麻的聚在了一起。“淅沥沥、淅沥沥……”银丝般的春雨在默默的下着,树上干枯的枝条朦朦胧胧铺上了一层淡绿的色彩,雨点儿顺着树尖滴下来,变成了一首首水灵灵的五线谱。

  2.呼呼,呼呼,这风雨中的美一个事物,都变成了奇妙无比的琴键,弹奏出一曲快节奏的交响乐,那音乐可真动听啊,因为这音乐只有大风大雨才可以演奏出来的。不知是按得快了,不知是按得太用力了,几朵花儿琴键从枝头落下来,风婆婆又将那落花吹到远方,使每个角落都充满花的气息。

  3.走出教学大楼,就来到了操场。我们的大操场是个体育活动的大乐园,有篮球场﹑乒乓台﹑跑道﹑足球场……体育设备应有尽有,是同学们锻炼身体的好地方。我们的操场很大,大得全校师生一起到操场开晨会都从不觉得拥挤。操场四周种着许多树木,仿佛是一个个哨兵在为我们站岗放哨。树下那各种各样的鲜花,像少女般跳着优美的舞蹈,是那么美丽,那么令人陶醉。

  4.看!风姑娘正帮柳树妹妹梳头呢,柳树妹妹那飘逸的长发,引得河里的小鱼小虾都驻足痴望。阳光下,河面显得波光粼粼,格外耀眼,如铺上了一层金银相间的地毯。不时地有鱼儿跃出水面,有时还会游过一群野鸭,“嘎嘎,嘎嘎。”那声音让人听了就回想起鸭子走路时的可笑身影。

  5.秋风阵阵,落叶飞舞,像一只只随风飘舞的金色的蝴蝶。但那山上还是那么的绿,那山上的一棵棵松树还是那样的青翠欲滴。

  6.夏天一到,着青山一天一个样,经过烈日的暴晒,骤雨的浇淋,那草木就蹿枝拔节很快地长起来,变得葱笼青绿了,给这雄伟的相山又增添了一份色彩。

  7.我们接下来去的是壁上刻有“江山如画”的假山,山的形状像一个凹字,两侧是高高的山峰,中间是平缓的过道,过道的下面是从山上飞流而下的瀑布,一层层一段段,远看像白色的玉带在山的怀抱中舞动。瀑布的前面是一座小拱桥,桥上许多人在拍照,我也在桥上跑来跑去,十分开心。拱桥前面是喷泉,喷泉启动的时候,远望就像许多条长龙在飞舞,江风吹动,喷泉的水挥洒到我的脸上,舒服极了。

  8.瞧,池中一朵朵婀娜多姿的荷花随风摇曳,散发着醉人的芳香。有的羞嗒嗒的含苞欲放,有的已经盛开了,展现着它们的风姿…“鲜花还须绿叶衬”那些碧玉托盘似的荷叶上面滚动着比珍珠还要透亮的水珠,它们把荷花衬托得更加魅力。

  9.公园里,到处飘着生机勃勃的音符。小路边,绿草茵茵,大树挺直了腰板,舒展着自己的身体,绿色的头发越长越多,越长越密。草坪上,各色的小花竞相开放,绿油油的小草,衬托得花儿们更美了。引得蝴蝶在花丛中翩翩起舞,蜜蜂也成群结队的飞来飞去,采集花粉。

  10.清晨的校园是最美的:薄薄的雾,在万物中飘荡;花蕊上偶有基地晶莹透亮的露珠。一阵轻柔的晨风拂过,柳条随风飘荡,好似柳树姑娘在整理她那长长的头发。此时,正在沉睡的校园,慢慢的苏醒了。

  优美的环境描写段落

  1、早晨,太阳从东方升起来了,柔和的光线照耀在水面上,波光粼粼,远远望去,小溪就像一条金光闪闪的彩带环绕在小城的周围,给小山城增添了无限的生机。

  2、紫藤有十几条树干能成的,每一根像我的小胳膊一样粗细,它们相互缠绕在一起。在楼上往下看像一条条大青龙,枝干都攀爬到三四米高的架子上;紫藤的叶子,是椭圆形的,密密的叶子面上还有许多白色的小细条纹,给紫藤的叶子增添了几分姿色。

  3、秋天,是一片金黄色的稻谷,微风吹过,稻谷开始唱起了一首和谐的歌曲,这时辛勤的农夫正在收割稻谷;稻谷的歌声和收割的欢快声交织在一起,成就了丰收的交响乐。

  4、花坛的西面是操场,北面是一座大楼,楼前有一堵松树和杨树组成的?绿墙?,大楼由教学楼(四层)办公楼(五层)组成。楼门柱上写着:?爱党爱国爱集体,勤奋学习守纪律;尊师敬道有礼貌,学习雷锋争三好。?这是党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校的校训。

  5、看,前面不远处,有一个小湖,它的湖面像一面镜子一样平静,湖边的各种变换不断的灯光和随风摇摆的树木倒影在湖里,涟漪不断;湖里时不时的有青蛙划过水面,翻起一阵阵水花。听,蛙声和蛐蛐声汇成了一首美妙动听的乐曲啊!

  6、一进校门,展现在眼前的是一座长方形的大花坛。花坛里月季扶桑绣球米兰等竞相开放,争奇斗艳。红的像火焰,白的像雪花,黄的赛黄金,粉的胜彩霞。花坛中央还有一棵南洋杉,翠绿葱郁,亭亭玉立。三个自制的?喷泉?均匀地喷洒着水珠,远远望去,如烟似雾,透过阳光,可以看见一道七色彩虹,真是好看极了。

  7、春雨也有妩媚的一面。春雨落下时就像天女散花那样洒落人间的每一个角落。独自一人聆听着动人的春雨发出叮咚声,那是多么美的声音呀!犹如钢琴家弹奏的动人的乐曲,梦想与现实融为一体,清闲自在,仿佛走进了梦中的世界,让你感慨万分。春雨就是这样,变化万千,时而顽皮,时而可爱,时而动人,时而优美。她多像个害羞的小姑娘!

  8、走过门前的一段倾坡路,下面便是我们活动的操场了。一排排的跑道全都是红色的橡胶跑道,让人跑在上面格外轻松,跑得自然快多了。跑道中间有一个篮球场。两个耸立的篮球架,像两个正在保护着学生们安危的士兵一样。

  9、在草地边有个凉亭,旁边的黄桷树开始落叶了,枯黄的树叶随着秋风从树上落下时像翩翩起舞的黄蝴蝶,落在草丛中,好像在为小草遮风挡雨。在黄桷树的旁边,有一棵小叶榕树,还是那么绿,仿佛一点都不怕冷。

  10、河里的水清澈见底,连河底的沙石都看得一清二楚的,鱼儿们欢快地游来游去,它们尽情地体验着快乐的滋味。在鱼群中,偶尔还有几只小虾混在其中,我猜:它们是赶来凑趣的。只见它们舞动着它们那细长的钳子式的爪子,不甘落后地游来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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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及应对策略



  一、全球经济拯救计划取得积极成效

  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国综合运用包括货币、财税、产业政策等在内的多种手段,投放了大量资源来遏制经济下滑势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截至今年6月份,二十国集团(G20)为应对金融危机已承诺投入的资金总额高达11.9万亿美元。全球范围的经济拯救计划,有效地遏制了世界经济的深度衰退,成效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经济增速下滑趋势有所缓和。今年以来,三大主要经济体经济形势逐季改善。二季度,美国GDP增速环比折年率为-0.7%,好于一季度的-6.4%。欧元区环比增速-0.2%,好于一季度的-2.5%,其中德国和法国经济均出现正增长,环比均增长0.3%。日本环比增速0.6%,好于一季度的-3.1%。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也逐步恢复。二季度,巴西GDP环比增长1.8%,好于一季度的-1.6%。印度GDP同比增长6.1%,好于一季度的4.1%。韩国GDP环比增长2.3%,好于一季度的0.1%。

  二是工业运行有所企稳。今年5月份,欧元区工业产值出现了9个月来首次环比增长。7月份,美国工业产值也出现了9个月以来的首次环比增长。全球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为50,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回升到景气区间;全球订单存货比处于历史较高水平,预示着下半年库存回补将会推动世界范围的工业生产的复苏。

  三是金融市场有所回暖。今年3—9月,主要股指大幅反弹。美国道·琼斯指数从年内低点6547.05上升到9712.28,升幅为48.3%;伦敦富时指数从年内低点3512.09上升到5133.9,升幅为46.2%;日经指数从年内低点7054.98上升到10133.23,升幅为44.4%。

  经合组织9月预计,七国集团(G7)、美国和欧元区第三季度经济将恢复正增长,其中美国第三季度经济会增长1.6%,第四季度经济会增长2.4%。IMF最近把2009年全球GDP增长率从先前的-1.4%调整到-1.1%,并认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可能早于预期。

  二、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当前,世界经济金融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济拯救计划实施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世界经济复苏的航程前方还有不少暗礁。

  第一个暗礁,增长内生动力不足。投资方面,民间投资意向依然不强。联合国贸发会议7月份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41家大型跨国公司中,计划在今年减少对外直接投资的约占58%,其中近1/3的公司计划将大幅减少对外投资。消费方面,作为世界主要市场的美欧消费依然不振。今年以来,美国家庭储蓄率一度接近7%,目前虽回落至4%左右,但仍远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欧元区今年一季度家庭储蓄率则高达15.6%,为1999年以来的最高值。科技发展方面,目前尚没有类似上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科技进步出现,尚不足以形成能够促使经济持续复苏的新增长点。

  第二个暗礁,失业率居高不下。一方面,发达经济体吸纳就业的主力军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尚未恢复元气,裁员仍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民间投资乏力直接影响吸收新的就业。美国9月份失业率为9.8%,高于8月份的9.7%,创26年来新高;欧元区8月份失业率达9.6%,高于7月份的9.5%,为1999年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高水平;日本7月份失业率为5.7%,高于6月份的5.4%,为二战后最高失业水平。失业率居高不下导致个人消费能力的下降和偿债能力的降低,影响到内部需求的提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实施贸易保护提供借口。

  第三个暗礁,贸易保护主义肆虐。去年以来,在舆论上,各国都纷纷表态要反对保护主义。但在具体操作中,不仅发达经济体,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公开或变相采取了一些保护性贸易政策,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全球范围内甚嚣尘上。WTO最新公布的《2009年世界贸易报告》认为,在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下,今年全球贸易额将下降10%,差于3月份预测的9%。

  第四个暗礁,经济拯救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降息和直接注资等经济拯救措施有效纾解了各国大型银行的经营困境,但无法解决失业恶化和房屋断供率上升所导致的中小型银行坏帐增加、经营状况恶化等问题。今年以来美国已倒闭94家银行,而2008年美国只有25家银行倒闭。截至8月,16家欧洲大型银行中有4家亏损;欧洲央行6月警告,到明年底有毒资产会让欧元区银行再蒙受2830亿欧元的损失。日本银行破产案件数截至5月比去年同期减少了6.7%,但绝对数仍达1203起。与此同时,美国、欧元区等发达经济体采取的直接购入长期债券等所谓“量化宽松”措施,引起人们对美元等主要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担忧。

  

  基于上述种种不利因素,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在9月7日发布的《2009年贸易和发展报告》中说,经济危机的严冬远未过去,全球经济不大可能实现早日复苏,今年全球经济将萎缩2.7%,其中发达国家的经济降幅可能达到4%,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增长率可能减缓到1.3%。这一看法远比IMF悲观得多。9月末在美国匹兹堡召开的G20领导人第三次金融峰会公报也称,应避免过早撤出刺激措施。

  三、关于完善我国一揽子计划的政策建议

  面对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有利因素,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巩固和发展我国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也要冷静分析现实和潜在的不利因素,早做预案,特别是要针对国际经济环境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增强宏观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决不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条件下改变宏观政策取向

  这既是9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共识,也已经体现在9月以来美联储、欧洲央行、英国央行、加拿大央行、新西兰央行和韩国央行的实际行动中。这些经济体央行的最新决策的主基调都是维持当前的低利率,同时维持量化宽松措施的规模。这就启示我们,对于当前各界关于通胀预期和退出政策的议论要有清醒认识。应当注意:

  一是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仍处在较低水平。美国7月份CPI年率下降2.1%,为1950年1月以来的最大降幅;欧元区8月份CPI为-0.2%,连续第三个月出现负值,7月份更是创下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低纪录,跌幅高达0.7%;日本7月份核心CPI下降2.2%,已经连续5个月下降;加拿大7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下降0.9%,降幅创1953年以来最高水平。这表明通缩威胁依然存在。

  二是美国的流动性管理并未失控。从2009年7月的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看,流通中货币总额从2007年3月的8073.9亿美元上升到目前的9095.3亿美元,增幅仅为12.65%。目前美国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较2007年3月分别仅增长20%和16.65%。这表明市场对美国滥发美元短期内引发通胀的忧虑并不符合实际。

  三是在经济增长基础不稳的情况下退出经济刺激政策会严重影响市场信心。减少市场流动性会立竿见影地打击股票市场,减少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居民消费,打击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甚至抹杀此前一年取得的成绩。单独宣布复苏或结束刺激政策,还会导致一国货币对外币的升值压力,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呼吁说,实际上通货紧缩是目前真正的危险所在,各国政府和央行必须维持或进一步加强扩张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世界经济才有可能在2010年恢复正增长。

  我国在这方面应与世界主要经济体政策取向保持一致,避免提前紧缩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澄清社会上对一些宏观调控热点问题的误解。与此同时,应抓住发达经济体三、四季度消费需求可能随经济环境改善而复苏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定和扩大外需。这对稳定我国就业和缓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慎应对能源资源价格上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对能源和原材料采购谈判的统筹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获得合理的长期协议价格,对外方违约行为提前制定足额惩罚条款。积极加强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建设,努力争取对大宗产品的定价权,依法严厉打击出卖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灵活机动地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加强经济与外交的协调配合,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在传统能源资源价格上涨时提醒各类企业提防价格风险,避免一哄而上。抓紧研究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办法,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继续加强能源资源需求侧管理。严控“两高”行业盲目扩张,从源头上控制能耗过快增长。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节能环保工程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时注重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

  (三)不断创新扩大国内需求的方式和途径

  有效扩大内需的关键在于培育经济增长点。1998年,我们曾依靠培育汽车和房地产市场这两个经济增长点,成功地走出了亚洲金融危机。现在,我们也必须千方百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才能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有效促进结构调整和实现产业升级。

  一是要围绕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力量针对节能减排、“三农”等领域当前重大的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分析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制定技术解决路线和方案。针对交通、能源、环保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重点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研究推动企业创新工程试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是要围绕培育经济增长点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民间金融,加强村民银行和贷款公司建设并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革内销的信用支持体系,鼓励并支持出口外贸企业转向内需生产。

  三是要努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保障等民生工程的投入,消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推动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加大对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居民适度扩大信贷消费,完善居民消费环境。

试论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及应对建议



试论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及应对建议

     今年二季度以来,主要经济体和不少新兴市场国家经济运行释放出的积极信号日益增多,表明此前各国或国际间共同实施的经济拯救措施及国际间合作已初显成效,世界经济有望启动复苏航程。但与此同时,国际经济金融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依然不足,国际金融管理体制重构和有毒资产剥离工作进展缓慢,各类消极因素仍随时可能令世界经济航船触礁下沉。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依然严峻复杂,需要积极妥善应对。
   一、全球经济拯救计划取得积极成效
   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国综合运用包括货币、财税、产业政策等在内的多种手段,投放了大量资源来遏制经济下滑势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截至今年6月份,二十国集团(G20)为应对金融危机已承诺投入的资金总额高达11.9万亿美元。全球范围的经济拯救计划,有效地遏制了世界经济的深度衰退,成效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经济增速下滑趋势有所缓和。今年以来,三大主要经济体经济形势逐季改善。二季度,美国GDP增速环比折年率为-0.7%,好于一季度的-6.4%。欧元区环比增速-0.2%,好于一季度的-2.5%,其中德国和法国经济均出现正增长,环比均增长0.3%。日本环比增速0.6%,好于一季度的-3.1%。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也逐步恢复。二季度,巴西GDP环比增长1.8%,好于一季度的-1.6%。印度GDP同比增长6.1%,好于一季度的4.1%。韩国GDP环比增长2.3%,好于一季度的0.1%。
  二是工业运行有所企稳。今年5月份,欧元区工业产值出现了9个月来首次环比增长。7月份,美国工业产值也出现了9个月以来的首次环比增长。全球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为50,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回升到景气区间;全球订单存货比处于历史较高水平,预示着下半年库存回补将会推动世界范围的工业生产的复苏。
  三是金融市场有所回暖。今年3—9月,主要股指大幅反弹。美国道·琼斯指数从年内低点6547.05上升到9712.28,升幅为48.3%;伦敦富时指数从年内低点3512.09上升到5133.9,升幅为46.2%;日经指数从年内低点7054.98上升到10133.23,升幅为44.4%。
  经合组织9月预计,七国集团(G7)、美国和欧元区第三季度经济将恢复正增长,其中美国第三季度经济会增长1.6%,第四季度经济会增长2.4%。IMF最近把2009年全球GDP增长率从先前的-1.4%调整到-1.1%,并认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可能早于预期。
   二、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当前,世界经济金融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济拯救计划实施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世界经济复苏的航程前方还有不少暗礁。
  第一个暗礁,增长内生动力不足。投资方面,民间投资意向依然不强。联合国贸发会议7月份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41家大型跨国公司中,计划在今年减少对外直接投资的约占58%,其中近1/3的公司计划将大幅减少对外投资。消费方面,作为世界主要市场的美欧消费依然不振。今年以来,美国家庭储蓄率一度接近7%,目前虽回落至4%左右,但仍远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欧元区今年一季度家庭储蓄率则高达15.6%,为1999年以来的最高值。科技发展方面,目前尚没有类似上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科技进步出现,尚不足以形成能够促使经济持续复苏的新增长点。
  第二个暗礁,失业率居高不下。一方面,发达经济体吸纳就业的主力军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尚未恢复元气,裁员仍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民间投资乏力直接影响吸收新的就业。美国9月份失业率为9.8%,高于8月份的9.7%,创26年来新高;欧元区8月份失业率达9.6%,高于7月份的9.5%,为1999年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高水平;日本7月份失业率为5.7%,高于6月份的5.4%,为二战后最高失业水平。失业率居高不下导致个人消费能力的下降和偿债能力的降低,影响到内部需求的提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实施贸易保护提供借口。
  第三个暗礁,贸易保护主义肆虐。去年以来,在舆论上,各国都纷纷表态要反对保护主义。但在具体操作中,不仅发达经济体,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公开或变相采取了一些保护性贸易政策,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全球范围内甚嚣尘上。WTO最新公布的《2009年世界贸易报告》认为,在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下,今年全球贸易额将下降10%,差于3月份预测的9%。
  第四个暗礁,经济拯救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降息和直接注资等经济拯救措施有效纾解了各国大型银行的经营困境,但无法解决失业恶化和房屋断供率上升所导致的中小型银行坏帐增加、经营状况恶化等问题。今年以来美国已倒闭94家银行,而2008年美国只有25家银行倒闭。截至8月,16家欧洲大型银行中有4家亏损;欧洲央行6月警告,到明年底有毒资产会让欧元区银行再蒙受2830亿欧元的损失。日本银行破产案件数截至5月比去年同期减少了6.7%,但绝对数仍达1203起。与此同时,美国、欧元区等发达经济体采取的直接购入长期债券等所谓“量化宽松”措施,引起人们对美元等主要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担忧。
  第五个暗礁,各种突发性不利因素集聚。一方面,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较多、这些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注意力,影响经济复苏进程。
  基于上述种种不利因素,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在9月7日发布的《2009年贸易和发展报告》中说,经济危机的严冬远未过去,全球经济不大可能实现早日复苏,今年全球经济将萎缩2.7%,其中发达国家的经济降幅可能达到4%,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增长率可能减缓到1.3%。这一看法远比IMF悲观得多。9月末在美国匹兹堡召开的G20领导人第三次金融峰会公报也称,应避免过早撤出刺激措施。
   三、关于完善我国一揽子计划的政策建议
   面对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有利因素,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巩固和发展我国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也要冷静分析现实和潜在的不利因素,早做预案,特别是要针对国际经济环境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增强宏观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决不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条件下改变宏观政策取向
  这既是9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共识,也已经体现在9月以来美联储、欧洲央行、英国央行、加拿大央行、新西兰央行和韩国央行的实际行动中。这些经济体央行的最新决策的主基调都是维持当前的低利率,同时维持量化宽松措施的规模。这就启示我们,对于当前各界关于通胀预期和退出政策的议论要有清醒认识。应当注意:
  一是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仍处在较低水平。美国7月份CPI年率下降2.1%,为1950年1月以来的最大降幅;欧元区8月份CPI为-0.2%,连续第三个月出现负值,7月份更是创下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低纪录,跌幅高达0.7%;日本7月份核心CPI下降2.2%,已经连续5个月下降;加拿大7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下降0.9%,降幅创1953年以来最高水平。这表明通缩威胁依然存在。
   二是美国的流动性管理并未失控。从2009年7月的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看,流通中货币总额从2007年3月的8073.9亿美元上升到目前的9095.3亿美元,增幅仅为12.65%。目前美国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较2007年3月分别仅增长20%和16.65%。这表明市场对美国滥发美元短期内引发通胀的忧虑并不符合实际。
  三是在经济增长基础不稳的情况下退出经济刺激政策会严重影响市场信心。减少市场流动性会立竿见影地打击股票市场,减少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居民消费,打击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甚至抹杀此前一年取得的成绩。单独宣布复苏或结束刺激政策,还会导致一国货币对外币的升值压力,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呼吁说,实际上通货紧缩是目前真正的危险所在,各国政府和央行必须维持或进一步加强扩张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世界经济才有可能在2010年恢复正增长。
  我国在这方面应与世界主要经济体政策取向保持一致,避免提前紧缩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澄清社会上对一些宏观调控热点问题的误解。与此同时,应抓住发达经济体三、四季度消费需求可能随经济环境改善而复苏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定和扩大外需。这对稳定我国就业和缓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慎应对能源资源价格上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对能源和原材料采购谈判的统筹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获得合理的长期协议价格,对外方违约行为提前制定足额惩罚条款。积极加强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建设,努力争取对大宗产品的定价权,依法严厉打击出卖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灵活机动地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加强经济与外交的协调配合,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在传统能源资源价格上涨时提醒各类企业提防价格风险,避免一哄而上。抓紧研究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办法,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继续加强能源资源需求侧管理。严控“两高”行业盲目扩张,从源头上控制能耗过快增长。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节能环保工程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时注重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
  (三)不断创新扩大国内需求的方式和途径
  有效扩大内需的关键在于培育经济增长点。1998年,我们曾依靠培育汽车和房地产市场这两个经济增长点,成功地走出了亚洲金融危机。现在,我们也必须千方百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才能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有效促进结构调整和实现产业升级。
  一是要围绕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力量针对节能减排、“三农”等领域当前重大的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分析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制定技术解决路线和方案。针对交通、能源、环保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重点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研究推动企业创新工程试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是要围绕培育经济增长点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民间金融,加强村民银行和贷款公司建设并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革内销的信用支持体系,鼓励并支持出口外贸企业转向内需生产。
  三是要努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保障等民生工程的投入,消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推动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加大对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居民适度扩大信贷消费,完善居民消费环境。

国际经济法硕士论文参考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其对外经济政策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规范,各国际经济法规则以及国家的国内经济法规则存在着既冲突又统一的复杂关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硕士论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法硕士论文参考篇1

  浅谈国际经济法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的变化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注重对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开发,以其低能耗、少污染、少排放的特点受到人们青睐。

  它的出现是为了应对能源、环境、气候发生的改变,其对能效的利用、能源改善和先进能源结构让人们看见未来经济环境和平共处的无限可能。其目的不仅仅关注气候变化,其新时代的变革意义早已渗进全球发展的各个层面,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经济法也必须适时改变适应时代的进步。

  一、国际贸易法与低碳贸易

  (一)低碳贸易发展现状

  当下为有效缓解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环境改变,所新生出的新型低碳经济形态,已经说明环境与经济俨然变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国际贸易中,新的政策不断推出,碳标签、碳足迹等都成为新贸易体制下的衡量标准,国际贸易法也在新形势下不得不做出些改变。

  碳标签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它是一种新型的标注方法,就是将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有的碳排放量预计出来标明出来。碳足迹越大,产品整个消费周期排放二氧化碳的量就多,对全球变暖的危害就越大,这些消费者都可以在产品的标签寻见。

  在欧美就可以在许多超市中找到碳标签。以英国为实例,2007年起英国最大的tesco超市就将碳标签加在其7万多种商品上,以供有环保理念的消费者通过碳标签挑选到适合自己的商品。与此同时,英国也积极加入环保行列中,以碳基金的方式将碳标签推广到中小企业中。目前,美、日、法、韩、等国正在积极推广碳标签。

  (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与低碳贸易

  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应采取非歧视原则,低碳贸易的出现则放缓了其自由贸易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成为了低碳贸易经济中新的壁垒,影响着非关税贸易政策,甚至影响到产品的制造与供应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关系,从而自由化进程放缓。由于发展中国家不具备准确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不得不在贸易中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至失去成本优势。而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以垄断高端科技为核心,在破坏国际贸易自由的同时,也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这不仅仅没有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无视WTO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自由贸易领域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仅为发达国际提供初级产品加工,而且还承受着发达国际用碳关税和碳标签所构成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冲击,使国家之间的歧视日益严重。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国际贸易正向着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的方向发展。而贸易自由与低碳理念的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调节。第一,在《京都议定书》后,发展中国家对于减排的责任明确,而发达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先进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其中就包括以专利或技术的名义。发达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承担起碳减排的责任,以“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相处。积极地向发展中国际转让低碳技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健康地向低碳的经济模式型转变,进而发展中国家在外贸经济模式中的地位将得到改善。第二,在发达国家国内立法时,对于涉及到低碳贸易的法章,应放缓其高标准的推进进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给发展中国家留些空间,并不以此为借口垄断技术,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借助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法规,让低碳贸易逐渐转变为国际贸易的核心,不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会渐渐受益。

  二、国际投资法与跨国低碳投资

  跨国低碳贸易投资时国际间利用投资发展低碳的方式,这其中既有来自本国对外的投资,也有国外对内的投资。如今碳投资热点倾向于循环利用、能源再生和环保产品的制造三大方向。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产生的意义何在,以我国为例,大量三资企业的入驻,加剧了环境破坏,这都是因为其大多以加工贸易为主,加之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注重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国内立法也被包括在国际投资法之中,发达国家普遍遏制国内碳排放的加剧,通过各种各样地措施,比如说碳税政策、碳排放交易机制、对高能耗企业地整改和遏制等等。而发展中国家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利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必不可少,但同时也应提高其入驻标准。一、阻止发达国家高碳排放量企业入驻国内,禁止碳污染的转移。二、鼓励并支持高洁能源、新型能源新型低碳材料企业地进入。三、争取高新能源外商企业入驻,给予其优惠,并积极吸收其节能减排、制造新型能源的技术和方法,减轻因经济而给国内带来的环境压力。改革后的国际投资法势必在低碳经济的影响下,鼓励对外谈投资抵制对内碳污染转移。这也必将改变我国旧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消除对外贸易中隐藏的碳污染,减轻国内行业失衡度。

  对于资本输出国也不能仅仅使用道德制约,各国应以多边条约为彼此约束,进行绿色的贸易投资,使发展中国家不再是发达国家的碳污染排放国。

  三、国际金融与法碳金融

  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指出了三个提供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体制:国际排放交易,是指发达国家间利用制定机构减排;联合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间相互帮助减少碳排放量;清洁发展,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指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减排工作、完善减排流程、改进减排技术。其目的在于明确温室气体交易中大体方向和各个国家在其中的职责。也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在逐渐繁荣,各项体制得到完善。

  国际碳交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简单来说这是一个分配和买卖碳排放量的机制。以欧盟为例,早在2005年1月1日就启用了其碳排放交易体制,即在预估本国的排放量总量后分配给国内指定单位排放权,如果其碳排放量低于预估值,也就是还有剩余的碳排放量,其剩余的碳排放量就可以用于出售,反之则需要购买。欧盟作为一个碳交易的先锋阵营将国际经济的形式融于低碳经济中,使低碳经济有迹可循,内容逐步完善。其所存的低碳经济交易环境也完全是出于各个国家自愿,使碳交易有法律依靠。

  目前低碳 经济正促使着国际经济体制向着绿色经济迈进,金融投资方向向着高洁能源、低碳排放的新方向 发展,同时在新经济体制下的国际金融投资也发生着改变。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商愿意投资低碳经济市场,银行搬出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一系列碳经济的衍生产品,为搏得新兴的低碳经济市场, 保险业也通过 计划融有低碳环保的新型绿色产品提升自身业内的可持续增长。在国际低碳经济市场中,银行承担着碳经济信贷资金的配属与约束的责任,保险业承担着转移低碳经济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着 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而碳基金就是其中交易主体,承担着自身的金融价值。随着绿色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金融与国际碳金融之间的触碰会日益增加,但相应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四、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向着“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势必会对国际税法产生影响。发达国际在发展其低碳经济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的化石能源需求降至最低,同时分配国内碳排放压力,将企业密集区中的部分企业转至发展中国家,加强了区域间的交流,也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过程中势必产生国际 税收问题。本国内,为支持低碳经济、节能减排而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比如征税、补贴等都将影响着国内税收问题。在国际,国际税法作为调节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财产价值和跨国所得的法案,必定在低碳经济体制相对成熟后出台新的财税鼓励政策,明确价格形成机制,统筹考虑资源、能源、环境与碳排放量确立税种、税率。

  碳关税具有税收的一般规律,通过提高对密集型企业区碳排放量的控制,达到抑制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减排和遏制全球变暖的作用。其中发达国家借助促进低碳经济为借口,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约的共同作用下大肆推广碳关税。而此时碳关税作为新型的国际经济壁垒正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出口经济。发达国际利用碳关税进行其环保产品的出口行为和利益交换,而碳关税作为一种国际关税标准也同时是一种惩罚措施,帮助了发达国家提升自身低碳量产品的出口竞争力,遏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经济。由于碳经济尚处于新兴时期,其法律强制性尚未普及到全球,加之各个国家内对碳排放量的标准与测定不尽相同,所以碳关税很可能形成一种经济的报复体制,不利于全球的自由经济。此外,低碳技术在发达国家中所处相对平均状态,换而言之,其关税贸易壁垒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而碳关税的推广和提出也对WTO国民待遇原则和《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在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同时,也是其利用自身的科技优势和国际影响力为本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多利益为目的,使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业分置给发展中企业,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失偏颇。

  但统筹来看,碳关税的出现也具有其一定意义和作用,尤以从环保角度考虑,碳关税的征收是有积极健康的作用的。而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应积极与国际公约提出合理性建议和要求,达成可以切实在碳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以国际条约为依靠实行其法律强制力。而发达国家应履行其为减少碳排放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履行其大国职责,使发展中国家在碳经济体制中得到平等对待,并能够得到先进的碳减排技术援助。

  结论

  碳经济时代是大势所趋,已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碳经济时代的来临已经说明经济不再是唯一有约束力的形式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怎么保持环境体制的健康才是当下我们所要问答的话题。只有在各国和谐发展、追求公共的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体制才能稳定,环保才能不以经济为目的,各个国家才能确保低碳经济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此外,在国际经济市场的建设时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能互利共惠、相互扶持,建立良好而又健康的交易体制也我们当下所面临的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低碳经济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

  国际经济法硕士论文参考篇2

  浅探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

  摘要: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规则统一进程加快、国家经济主权弱化、非国家行为主体影响扩大、软法重要性增强等新趋势。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此已经有所回应,目前需要从厘清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的角色定位、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更多利用法律机制解决经贸争端以及积极倡导和创制新的理念与规则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考虑对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中国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一大潮流,已经并将继续带来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作为以国际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全球化影响,出现相应的变化、发展和趋势。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面临着独特的机遇和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影响

  “全球化”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西奥多·莱维特(Theodore Levitt)发表于1983年的《市场全球化》一文中提出,用以描述此前20年间国际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他在文中大胆预言,全球化已然来临,全球性公司将在世界每个角落以同样的方式销售其商品与服务。[1] 在那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日益成为被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尽管全球化也可以用来形容其他领域的现象,包括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但更多地是指经济现象。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内容。[2]

  如果将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一体化的另一种表述,那么以历史的眼光看,全球化并非一个新现象。事实上,过去数十年间世界经济的日益整合,在很多方面可以被视为开始于19世纪中叶、结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广泛一体化进程的重续。[3] 有的论者甚至将全球化之肇端上溯至1492年哥伦布的首次远航。[4] 对于经济一体化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早在160年前即已做出深刻论述。[5] 然而,晚近的经济全球化在某些方面又确实迥异于以往:不仅表现在更大部分世界和更多独立国家参与其中,更表现在现代科技,尤其是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世界变得前所未有的“微小”和“平坦”,国内市场日益容易地在全球层面被整合,跨国公司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合作与竞争的个人成为全球化的主要动力。[6] 这些都使得现今所谈论的全球化具有了不同以往的独特内涵。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并无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日益国际化,世界经济由一个单一市场和生产区组成,而不是由各国经济通过贸易和投资流动连接而成,区域或国家只是分支单位而已。”[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全球化是指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种类的增多,以及技术更为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使得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8]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市场——金融、产品、劳动力——更紧密一体化的过程”,[9] 表现为“货物和服务市场、金融体系、公司和产业以及技术和竞争的日益国际化”。[10] 而在全球化专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看来,全球化“从根本上说,正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和人民更加紧密的一体化,带来了交通运输和商业成本的显著降低,并且瓦解了商品、服务、资本、知识和跨越国界的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的人为障碍”。[11] 上述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至少存在如下共识:第一,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过程;第二,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要素突破国界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更为自由流动的过程;第三,经济全球化是包括诸多不同层面和要素的复杂过程。这些可以说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涵。

  经济全球化无远弗届,在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对法律的影响而言,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创制主体的多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治理”(governance)及“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日益成为法律领域的主题词,传统的国家中心法律本体论逐渐被多元法律本体论所取代,各种次国家、跨国家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迅速崛起,同民族国家分享全球治理权;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职业/行业组织、跨国公司乃至个人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和发展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其次是调整对象的丰富化和综合化。全球化不仅带来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现象、新关系、新问题,使得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调整对象日趋丰富,还使得不同法律部门间的联系、影响和融合大大增强,一部法律可能会同时涵盖贸易、投资、金融、环境、劳工、人权等传统上泾渭分明的多个主题。最后是规则内容的趋同化。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空前密切,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国际协调不断增强。与此相适应,全球范围的法律规则也日趋整合,不仅表现在各国国内法,尤其是经贸领域法律之间的借鉴和融合日益加强,反映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要求的法律规则日益占据主导地位,还表现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两套规则体系日趋融合。尽管理论界对于是否已经出现“法律全球化”尚存争议,但“法律趋同化”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

  作为以直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尤为明显,在统一规则、参与主体、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等方面出现了诸多新趋势。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这一点在最近几十年来尤为明显。[13] 大量国际经济条约的制定,使得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进程明显加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国际商事法律规则日趋统一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统一在过去几十年间已经取得显著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相关国际公约。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迄今为止已有73个缔约国,涵盖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经济体,[14] 极大促进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体规则的统一。同样,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相应领域的规则统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在国际支付、担保权益、电子商务等领域通过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等新公约;虽然这些公约至今还只在较小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或者尚未生效,但其在国际商法统一过程中所起的示范作用仍然不容忽视。

  促进国际商法统一的另一大动力是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主持编订的各类商事惯例。尽管不同于国际公约或习惯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没有强制性,但作为商人自己的“立法”,国际商事惯例直接反映了国际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 成熟的国际商事惯例被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所借鉴吸收,上升为法律,更是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

  2.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加速了各国涉外经贸立法的趋同

  如果说国际商法的发展代表着国际经济法在横向的“交易法”层面的统一趋势,那么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则代表着国际经济法在纵向的“管理法”层面的统一趋势。WTO是当今世界最成功也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迄今为止已有153个成员国, 其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核心、以大量具体类别协定为补充的法律框架,构成国际贸易管理方面最重要的依据,不仅作为国际法律规范得到普遍遵循,还通过不同方式转化为成员国的相关国内立法,极大促进了各国涉外经贸立法的统一。不仅如此,WTO的影响还辐射到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其他领域,通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1997年《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等文件,促进了相关领域法律规则的统一。

  3. 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了区域内经贸法律的统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并存的当今世界一大特征,自由贸易区(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则是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载体。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80个,其中205个已经生效;如果考虑进那些已经生效但未通知WTO、已经签订但尚未生效、正在谈判过程之中或者尚在拟议阶段的协定,那么到2010年将有接近400个区域贸易协定被实施。[17] 目前几乎所有WTO成员国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当事国,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二左右。区域贸易协定以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而成熟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还涉及投资、金融、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些都势必要求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做出调整,从而推动区域内经贸立法的统一。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加深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缔约国、尤其是谈判实力较强的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国内法的影响;而国际条约一旦成型,又会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这种作用与反作用,使得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贸立法的融合日益加深,界限日趋模糊。无论是两大法系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均为明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一现象越发明显。

  例如,WTO《反倾销协定》(1994年)是以欧美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制定的,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集团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方面之一,就是《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同时,《反倾销协定》还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的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规则。反过来,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各自反倾销法的内容。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三)国家经济主权弱化,国际组织影响力增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主权概念和主权原则经历了从绝对化到相对化的演变,经济主权也概莫能外,突出表现在WTO、IMF和世界银行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日益增强的影响力及其成员国经济主权的让渡上。

  首先,国家的经济独立权受到限制,在确定经济目标和政策、处理重大经济事务方面受到国际经济组织的介入和影响。以IMF为例,为了履行其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基本职责,IMF原则上每年都要同成员国进行磋商,对后者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做出评价;成员国必须向IMF提供本国的经济、金融数据,并就汇率及相关经济政策问题同IMF进行协调;IMF每年向成员国提交一份总结报告,以促进其相关政策的改进。对于陷入金融危机、需要巨额援助的成员国,IMF在提供贷款时会为其制定符合IMF标准和要求的经济调整计划,作为贷款的前提条件,成员国只有接受该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调整计划通常都会包含减少财政赤字、削减各种开支、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增加出国或减少进口、改革金融体制、促进市场自由化等内容。这种“有条件性”(conditionality)是IMF援助贷款的核心特点,是对成员国经济独立权的直接限制。

  其次,国家的经济立法权受到限制,立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到国际经济组织相关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例如,WTO一系列关于自由贸易的原则,包括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以及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具体规则,深刻影响着各国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它们不仅意味着成员国不能随意制定关税税则或设置非关税壁垒,对本国国民或市场实施保护,还意味着成员国对其具体法律法规必须及时公开并且通知WTO,由WTO进行经常性审查。如果WTO认定成员国的某项立法违反其在WTO框架下承担的义务,后者必须修改或废止。

  第三,国家的经济管辖权受到限制,需要服从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例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突破了“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19] 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同时,争端解决机构在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方一致反对,报告即可通过并执行。这些都大大强化了WTO的管辖权,削弱了成员国自身的管辖权。

  国际经济组织影响力的扩展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和协调程度加深的必然结果。正如WTO在2005年的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在全球化语境中,国家依靠单独行动无法实现重要的绩效目标,只有以条约为基础的合作行动才能克服实现那些目标所面临的日益增加的困难。在涉及常常是受……全球性经济架构——全球性公司、全球性市场、全球性销售网络——推动的经济事务时,这一点尤其正确。通过条约组织进行合作,也许是唯一的出路。”

  (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影响日益扩大

  伴随全球化而来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激增与活动频繁是近20年来国际秩序中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在国际经济领域,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第四种力量,越来越积极地表现出干预国际决策的能力和参与国际治理的决心。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的活动日益全球化,不仅针对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采取各种行动,影响其立法或决策过程,还直接参与联合国及主要国际经济组织的会议、决策、日常活动、项目执行乃至争端解决,通过合作或抗议行动对相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影响。这些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政府组织参与对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在于增强相关规则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民主性、开放性和透明性,促使其更为全面地反映国际社会中各种“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s)的诉求,而不是被某些国家、某些利益集团或者某种价值观念所垄断。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当前许多国际经济法律机制与国际组织的合法性之所以受到严重挑战,根源即在于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而在制定、决策过程中拓宽和加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渠道和参与力度,无疑是克服这种“合法性危机”的重要途径。例如,针对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决策过程的封闭性和秘密性,非政府组织发起了致力于增加透明性的努力,要求GATT加大向公众提供和收集信息的力度;这些努力引起了缔约国的反响,推动了GATT及其后的WTO朝着更为开放的方向发展。作为成果,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第2款规定:“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做出适当安排。”据此,1996年事会发布了《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南》,对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角色和参与做出了说明。从1996年新加坡会议开始,非政府组织被允许参加WTO部长级会议。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构还逐渐接受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阐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五)国际经济法同社会性法律的关联与整合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经济活动对环境、劳工等领域的影响日益突显,国际经济法也从传统上主要关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纯经济领域,发展到更多地涉及社会性领域,与环境、劳工、人权等社会性法律之间的关联和互动不断强化,乃至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整合趋势。这种基于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而形成的不同领域法律规则的相互挂钩,亦即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是当今国际经济法的一大发展趋势。

  环境立法与WTO贸易规则的关联与整合是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子。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之一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中明确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并成立了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从而使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WTO主流工作的一部分。虽然WTO各项协定致力于消除包括“绿色壁垒”(即因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而形成的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但GATT第20条第2款和第7款允许为环境保护目的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例外。在贸易争端案件审理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构也越来越多地考虑和援引环境立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将多边环境公约作为法律依据适用于案件审理,以及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国内环境保护措施的域外效力等。在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与环境被提上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日程,《多哈会议部长宣言》授权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开始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这是GATT/WTO历史上首次将环境问题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是环境立法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关联与互动进一步强化的标志。虽然多哈回合因为种种原因濒临失败,但这一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反映国际劳工公约基本要求的“核心劳工标准”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社会条款”成为WTO贸易谈判新议题,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国2003年一致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于烟草贸易做出诸多规定,世界银行有关援助和贷款的内部综合政策与复议监督机制要求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移民、文化间关系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国际经济法与社会性法律部门之间关联与整合的加强。

  (六)国际经济软法的作用日益突出

  “软法”(soft law)是时下讨论颇多的一个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尚无定论,较为流行的是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斯耐德(Francis 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23] 软法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都大量存在,就国际层面而言,包括不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各类国际非正式规范,如宣言、决议、换文、指南、纲领、通知、表态等。

  国际经济领域内的软法或者说国际经济软法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的直接产品,是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统一规则需求的不断增加同民族国家因主权而来的立法差异不能充分协调这对矛盾的必然结果。国际经济软法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或通过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世界银行制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欧盟机构发布的各种建议、意见、决议等;二是国际行业组织制订的行业准则,如国际商会编订的一系列商业惯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等;三是国际监管机构颁布的监管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等。

  国际经济软法不但弥补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等“硬法”在及时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的不足,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其适用日益广泛和统一,内容也从较为抽象的原则宣示发展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在很多时候表现出不亚于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硬约束”作用。以巴塞尔协议为例,其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只是由13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负责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其他机构组成的论坛式合作组织,不具有任何超国家的正式监管权,协议本身也仅具有指引和建议功能,并无强制约束力;然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囊括了世界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占据全球金融业的绝大部分份额,它们共同制订的这些文件事实上成为国际银行业通行的准则,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所严格遵循,其中很多内容还被直接转化为国内立法。

  三、中国的回应与对策

  自1979年确立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以来,中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全球经济。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加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及其给国际经济法带来的新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而作为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在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国际经济法的面貌。

  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后又陆续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构成完整的“三资企业”法律体系,为广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巩固和扩大对外开放成果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海商法》(1992年)、《对外贸易法》(1995年)等法律的相继出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涉外经济立法。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签署或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等重要国际经济条约,并恢复了在IMF、世界银行集团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的席位。

  2001年中国加入WTO对于经济全球化而言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入世以后,中国根据WTO诸协定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议定书》)的要求,全面梳理相关国内立法,修改或废止了大量与WTO义务不符的法律法规,并适应入世后需要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在涉外经济立法方面加速同国际接轨。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并依照《议定书》中的具体减让承诺及进度安排,中国向全球进一步开放了产品和服务市场,在投资、金融等相关领域也依据“服务贸易”项下的承诺实现了更大的自由化。目前《议定书》中规定的各项“过渡期”均已陆续到期,中国对外开放和融入全球经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日趋整合,相关立法也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内外有别逐渐向内外一体发展。例如,1999年《合同法》统一适用于各类国内和涉外合同,实行了10余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更近的例子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对内、外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和税率征税,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这些变化无疑是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的。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2007年中国GDP总量已接近25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成为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的典范。但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均GDP仅列世界第104位,现在以及在不远的将来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使得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独特的机遇和挑战,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政策和法律层面而言,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中国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应对:

  (一)采取务实立场,充当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者和协调人

  必须承认的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以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为基石的既有国际经济秩序得到巩固和加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趋缓和减弱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风起云涌,发展中国家寻求从根本上改变既有国际经济秩序,构建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普惠制的推出、七十七国集团的形成、联大一系列相关决议和宣言的通过、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确立等,都是这一时期的成果。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强势推行,1995年WTO的诞生更是彻底确立了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正日益被边缘化,不仅在南北对话中地位下降,而且南南合作也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实践。[24]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过去所采取的“变位权力行为”(meta-power behavior),即基于价值理性、以改变既存国际制度本身为目的、力争通过改变制度的“原则”和“准则”来促成国际经济秩序质变的行动,已不现实,而更为温和的“联系权力行为”(relational power behavior),即基于工具理性、在承认既存国际制度的前提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尝试通过改变制度的“规则”和“决策程序”来促成国际经济秩序量变的努力,则显得更为合理和可行。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体系外的革命者”角色,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结束了游离于国际经济体制之外的历史,从以往激进的“体系外的革命者”转化为姿态较低的“体系内的改革者”,不再以推翻既有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但仍然支持对国际经济体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造。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同时比较全面地融入了既有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自由主义国际经济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国又开始逐步由“体系的改革者”向更为温和的“体系的改良者”——“体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角色转变。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趋缓的事实,还是中国日益成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中“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的现实,都要求中国不能单纯地基于道义考虑充当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而必须采取更为务实的立场,在维护现有体系稳定性的前提下协调相关利益。中国目前的地位颇为特殊:既是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群体内有着广泛影响力,又是新兴的经济大国,在资源、能源进口和技术、资本输出等方面同某些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一定“南北”色彩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地位使得中国有可能成为南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之间充当中介者和协调人。

  (二)利用规则空间,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如前所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并存的当今世界一大特征。早在WTO成立之初,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便得到了充分肯定。1996年WTO首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第7条即指出:“区域性贸易协议可以进一步推进自由化,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与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一体。”而在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严重、多哈回合成功无望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的价值更加凸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WTO虽然致力于制定多边规则,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但基于现实考虑,对自由贸易区采取了有条件允许的态度,在现有框架下为区域经济一体化预留了空间。目前WTO协定中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国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GATS第5条第1款允许成员国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在这两个主要条款之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GATT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条第3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削减关税或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GATT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接受缔约方全体审查或申请豁免。

  在加入WTO多边体系的同时,中国也利用规则空间,逐步推进区域一体化。2001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区域经济合作”;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据此,中国近几年来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十五”期间商建自由贸易区9个(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CEPA),涉及27个国家和地区。 概而言之,目前中国参与的区域一体化安排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以地缘为基础的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如建设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二类是跨地缘、关系式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如中国与智利、新西兰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类较为特殊,是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安排,即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分别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

  虽然近年来进步明显,但总体而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和程度还比较有限,仍需进一步发展。从现实条件和需要看,似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首先,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立,同时积极推进中日韩东北亚自由贸易区构想,并在目前的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10+3”会议机制的基础上,筹划构建东亚自由贸易区。其次,强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在现有战略目标和运作机制基础上,逐步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再次,广泛参与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既要充分利用“授权条款”提供的便利,同更多发展中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又要从经济大国的现实出发,争取同各主要经济体达成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最后,加速内地、香港、澳门、台湾这四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在现有的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以灵活的方式将台湾吸纳进来,构建大中国自由贸易区。

  (三)顺应国际趋势,更多利用法律机制解决经贸争端

  与国家经济主权弱化和国际经济组织影响力增强这一趋势相伴,多边规则的实施机制日益强化,强制性和约束力有所增强,法律规则正在逐渐成为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一个主要手段。例如,WTO体制与原GATT体制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其拥有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依赖法律规则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并借助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和“反向协商一致”方式来确保规则的约束力。相比过去主要依靠成员国自行采取外交手段和贸易制裁,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标志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从外交导向到法律/规则导向的转变。正如“WTO之父”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所言,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或外交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事实上,WTO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构是最活跃也最繁忙的机构。截至2007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369个贸易纠纷,远远超过关贸总协定47年的总和;专家组做出了142个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做出了84个报告。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却不尽人意,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也落后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截至目前,中国在WTO的被诉案件为14起,起诉案件仅3起;作为对比,巴西的被诉和起诉案件分别为14起和24起。[30] 案件稀少,尤其是主动起诉案件寥寥无几,表明中国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旁观者”,同世界第四经济大国的地位颇不相称。个中原因比较复杂,固然有“必也使无讼乎”的文化传统和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主导的这一机制某种程度上的不信任等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恐怕还是在于对所涉及到的具体规则、程序乃至诉讼技巧的隔膜,以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匮乏。

  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纠纷的解决已逐渐由外交手段转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始于2006年的“影响汽车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首个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被诉案件,也是中国首个进入WTO仲裁程序的被诉案件(以往都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008年2月13日,WTO专家组初审裁定中国政府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WTO规则,该案也因此被称为“中国入世败诉第一案”。在笔者看来,该案最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胜诉还是败诉,而是在于中国开始直面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争端。可以作为旁证的是,在上述裁定宣布后不到1个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欧盟在WTO对新华社金融信息管理措施提起磋商请求一事发表谈话,称“中方将认真研究磋商请求,并将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处理此事”。在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未来贸易摩擦风险增大的现实情况下,顺应国际趋势,继续强化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对策。

  (四)提炼“中国经验”,积极倡导和参与创制新的理念和规则

  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在本质上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其理论主轴是强调“自由”、“竞争”和“一般性规则”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一理论产生于英美,过去20余年间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成为居于支配地位的“强势话语”,影响力覆盖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关系等多个领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立法,无不深深打上了新自由主义的烙印;一度被发展中国家奉为圭臬的“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33] 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

  由于在适用于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经济改革时遭遇挫折,更因为模范遵守该共识的阿根廷在21世纪初深陷金融危机,作为新自由主义政策宣言的“华盛顿共识”近年来日益受到批评和质疑。作为对其的挑战,斯蒂格利茨于1998年提出所谓“后华盛顿共识”(Post Washington Consensus),揭示华盛顿共识的失败之处,强调政府作用、公平价值和因地制宜,并对包括中国经验在内的东亚模式给予肯定。[34] 更具系统性和冲击力的则是2004年美国学者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 Cooper Ramo)提出的所谓“北京共识”(Beijing Consensus)。[35] 尽管“北京共识”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是对中国经验的正确概括尚可讨论,但其被提出这一事实本身无疑反映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于多元发展模式的需求,以及对于在全球化过程中独树一帜的中国经验的重视与期待。

  当此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国际经济法日新月异之际,为了扩大影响力、增加话语权,中国理应认真提炼自身发展经验,提出并倡导有别于新自由主义模式的、具有独创性的新的理念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创制,将这些理念和原则贯彻到新规则之中。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经有所尝试。早在1996年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苏比克会议上,中国就曾精辟地概括出APEC合作的运作机制——“APEC方式”,即充分尊重成员的多样性,承认各成员之间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上的差异及其带来的不同利益和需求;强调灵活性、渐进性和开放性;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求同存异、自主自愿的原则;实行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相结合。 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和谐世界”的理念,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需要关注各国的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主张经济全球化应该使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受益,而不应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 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在今后延续此类实践,巩固和强化这种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国际规则创制权和阐释权,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四、结论

  无论赞成抑或反对,经济全球化是这个时代每个国家、每个组织和每个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事实。正如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形象地表述的那样:“我对全球化的感觉很像对黎明的感觉。一般来说,我认为太阳每天早上升起是件好事,利大于弊;但即便我不太喜欢黎明,我也无能为力。全球化不是我启动的,我也没法让它停下来——除非人类的发展为此付出重大代价——我不打算浪费时间去尝试。我想思考的一切,就是如何从这个新体系中收获最好的结果并缓冲最坏的结果,为大多数人。”

  即使是反全球化者——社会底层民众、群众性民族主义者、资本主义的反对者、环境保护者和非政府组织等——也都承认全球化是一个客观事实,是世界历史进程不可逆转的趋势。 他们所反对的,并非全球化本身,而是全球化所赖以进行的方式,以及这种方式下的全球化所造成的失业增多、环境恶化、贫富悬殊、社会动荡等负面结果。事实上,反全球化运动不但不是一般性地反对全球化,而且其发展壮大本身就有赖于全球化的运作理念和手段,本身就已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现象。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反全球化主体在抗议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抵制OECD《多边投资协定》乃至影响多哈回合谈判中的醒目表现,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时时表态对全球化敬而远之的反全球化运动,甚至可以视为对全球化另一种意义上的模仿,因为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模仿有正有负,亦步亦趋固然是模仿,“反其道以行也是一种模仿”。 不必担心反全球化运动会颠覆全球化进程或扭转国际经济法的总体趋势;相反,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在很多方面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因此,我们所面对的问题不是“是否”全球化,而是“如何”全球化,或者用斯蒂格利茨的话来说,如何“管理”(manage)和“重塑”(reshape)全球化,以便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造福于大多数人,真正地“奏效”(work)。[41] 事实上,当下经济全球化问题重重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则的整合滞后于经济全球化,决策者们的本地眼光无法应对全球问题,无法协调本地利益与普遍利益,无法充分考虑一国经济活动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从而产生国际经济决策过程中的民主赤字。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有赖于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更为开放、全面和公正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也应当,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注释:

  [1] See Theodore Levitt, The Globalization of Market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Vol. 61, No.3, 1983, pp. 92-102.

  [2] 例如,英国学者莱斯利·斯克莱尔(Leslie Sklair)认为,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以通讯、旅游、生态的全球化为基本内容,以文化及社会、政治影响为直接后果的一种社会变化趋势。参见Leslie Sklair, 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Globalization, Journal of World Systems Research, Vol. 5, No. 2, Summer 1999, 143, 156-158.

  [3]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 Survey by the Staff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May 1997, at 45.

  [4]〔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第二版),何帆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5]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了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255页。

  [6] 参见前引4,弗里德曼书,第9、10页。

  [7] UNCTAD, Informational Encounter o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Trade in a Globalization World Economy, Jakarta, Indonesia, 1991, June, at 19-20.

  [8]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supra note 3, at 45.

  [9] Angel Gurría,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OECD, Managing globalisation and the role of the OECD, Korean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 20 September 2006.

  [10] OECD, Measuring Globalization: OECD Handbook o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dicators, OECD Publishing, 2005, at 16.

  [11]〔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夏业良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2] 参见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法律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理论的比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3] See John H. 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at 47-48.

  [14]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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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



  中国对外援助旨在帮助受援国,促进其进步发展,遵循平等互利、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原则。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趋势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发展很快,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西方的学者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管理体系都认识不够,甚至误解很深。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包括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政策,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官方发展援助,中国对外援助,援助机制

  我国对外援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向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了援助,帮助受援国建成各类项目约2000个;在 60多个国家实施了100多个优惠贷款项目;向110多个国家无偿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为100多个国家培训培养了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2.3万人。另外,中国政府已与亚、非、拉美和南太地区的46个国家签署了免债议定书,免除这些国家对华部分到期债务。此外,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呼吁,在阿尔及利亚、伊朗、巴基斯坦大地震,印度洋海啸,美国飓风灾害等重大灾难后,在最短的时间里提供了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有效支援了有关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救灾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的对外援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研究中国对外援助问题的时候,外界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不甚了解,对中国对外援助的管理机构、管理体系甚感迷惑。本文试图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总体的分析,分析中国对外援助的原则、方针策略、主要援助机构和职责、对外援助体系的构成等,并试图探讨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的特点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对外援助是中国经济外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对第三世界的援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对外援助思想。其中主要体现为1964年周恩来访问亚非14国时提出的“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平等互利,不干涉内政;切实帮助受援国自力更生;力求使受援国真正受益;尽量减轻受援国的负担;严格履行承担的义务。援外八项原则阐明了中国对外援助的性质、宗旨,也是中国对外政策在援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这些原则确定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思想和立场。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推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在与发达国家交往的同时,中国仍然把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作为对外政策的重中之重,力求与发展中国家形成互利双赢的共同发展模式。中国的对外援助政策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色,创造了一些更加符合经济合作规律的新的做法。

  20世纪80年代,根据邓小平对外开放的指导思想,我国总结了长期以来与第三世界国家合作的经验,提出了新时期对外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讲究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1996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非洲总部发表演讲时郑重宣布了与非洲国家合作的五点原则:真诚友好,彼此成为可信赖的全天候朋友;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互惠互利,谋求共同发展;加强磋商,在国际事务中密切合作;面向未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这一思想成为我国新时期对外援助的工作方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援外工作。近一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上升和对外交往能力的提高,胡锦涛和温家宝对援外未来发展方向、援外战略性任务等大政方针亲自部署、亲自决策,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05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出席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政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五项新举措;在2006年11月份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中国政府将采取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其中主要内容涉及援外工作。援外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外援助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对外援助秉承“援外八项原则”的精神,总的原则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平等相待,维护共同利益;第二,尽力而为,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第三,互利共赢,谋求共同发展。这些特点是我们过去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二)中国对外援助政策的变化

  从建国初到现在,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政府对外援助政策做了一些调整,总的来说,我国对外援助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

  1.意识形态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逐渐减弱。建国伊始,中国的对外援助工作是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即通过援外,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促进民族解放运动,促进世界和平。此时,中国在国内进行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仍然对第三世界特别是未独立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援助,以至于我国不堪重负。 60年代和70年代,是我国对外援助受意识形态影响最大的阶段,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被提高到了极高的地位,其对我国的外援政策的影响也逐步加深。1980年后,中国外交逐步摆脱了左倾思想的束缚,外交政策进行了调整。政治上平等互信、相互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经济上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主题。

  2.经济因素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不断增大。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外交战略的调整。中国在处理对外援助与国内经济建设的关系时,越发侧重于经济建设的需要。一方面,中国政府认识到,对外援助应该考虑本国的国力,量力而行。1980年的全国外经工作会议指出,中国的对外援助要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量力而行。1983年起,中国开始减少援助的支出,直到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援助的规模才开始扩大。另一方面,对外援助逐渐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中国与受援国之间的贸易额随之增长,对外援助也将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带入了国际市场,为它们带来了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对外援助与经济建设呈现出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

  3.人道主义援助力度加大。从90年代后半期开始,特别是近两年,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影响力的增大,中国向遭遇战乱和自然灾害的国家提供了大量人道主义援助。

  2000年以来,世界各地海啸、地震、飓风、旱灾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造成受灾国家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2005年印度洋地震海啸、美国飓风灾害、巴基斯坦大地震等,以及2006年印度尼西亚发生强烈地震、黎以爆发战争冲突、菲律宾遭受强台风袭击时,中国都快速启动紧急人道主义救援机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国家提供了紧急人道主义物资援助。中国人道主义救援力度的加大,反映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秉承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精神,愿意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创造和谐世界尽义务、做贡献。

  (三)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在中国对外援助思想和原则逐渐成熟,对外援助政策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我国也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制的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1.对外援助主要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步形成了由援外管理体系和援外支持体系共同组成的对外援助体系。

  (1)援外管理体系

  随着对外援助工作的进行,我国逐渐建立了以商务部(14个司局)、外交部和财政部三个部门为主,23个部委以及地方省区商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

  2006年,以中非峰会为契机,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与中央各有关部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部门沟通与协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优化援外管理机制,提高援外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现有的以及正在建设的援外管理机制包括:

  ——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三部门援外工作联动机制;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减免债务工作机制;

  ——商务部、外交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部门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联动工作机制;

  ——23部委援外合作机制;

  ——商务部与地方省区商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商务部部内14个司局援外工作联系机制;

  ——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及部内财务、人事、纪检和地区司等单位和技术专家建立的援外项目巡检机制;

  ——与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

  随着我国对外援助各机制的建立和强化,对外援助工作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援外管理体系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2)援外支持体系

  除了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区商务部门,援外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协助。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就是两个重要的我国对外援助的协作支持机构。

  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是商务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依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对分离的精神于 2003年7月份组建的。作为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辅助管理力量,主要负责我国对外援助业务的促进、服务和保障工作,并承担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促进工作。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专门支持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从1995年开始,中国进出口银行成为我国政府指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办理援外性质的政府援外优惠贷款业务。中国政府优惠贷款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部,负责制订政策和计划,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评估审查、放款、贷款管理、本息回收等。每年的贷款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外交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

  2.对外援助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商务部援外司

  中国对外援助的归口单位是商务部援外司,主要负责拟定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发展,援外司逐渐加强了援外管理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对外援助的法制化

  1964年,周恩来宣布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准则”,之后,这一准则成为我国施行援外工作的唯一标准。1991年,在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上,专题研究了援外工作问题,会议强调了进一步做好援外工作的意义,明确规定了援外任务单位的职责,制定了加强援外物资供应和援外出国人员管理等办法。2003年,商务部条法部门会同相关司局正式启动了《中国对外援助条例》的起草工作,以加强援外工作管理,将对外援助纳入法制化管理。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援外尚无统一的立法,现有援外制度体系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体,包括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和内部规则。

  近年来,商务部援外司加强了制度建设,先后印发实施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评标原则(修订版)》等重要部门规章,制订《商务部制订和实施<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拟定实施《关于建立对外援助项目经济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的内部暂行规定》、《对外援助项目招标工作内部管理暂行规程》等一批内部工作规则。仅2006年全年制订和颁布实行的援外管理文件就达到38件,推进了援外管理的制度建设。

  (2)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对外援助以资金和物资援助为主。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5年以后,中国尝试了新的对外援助方式,并对已有的对外援助方式进行了改革,这其中,优惠贷款援助方式和援外项目合作方式逐渐增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受援国建设当地有资源、有市场的生产性项目,鼓励国内的企业到受援国进行投资建厂,将对外援助与投资、承包等项目互利合作起来。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金融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的含有赠与成份的中长期低息贷款。1994年初,国务院决定通过政府贴息优惠贷款的方式对外援助。1995年7 月,我国同津巴布韦签订了第一笔优惠贷款框架协议。优惠贷款改变了传统的我国对外援助资金仅仅来自于财政拨款的途径,将财政资金同金融资金结合起来,扩大了对外援助的规模,而且,由于银行资本的介入,银行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及监管,有助于提高对外援助的效率与效益。

  援外项目合资合作是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项目的合资合作方式自1992年开始试行,其优点在于除了我国政府投入对外援助资金以外,企业也投入了自己的资本,因此,对外援助规模扩大了;而且,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双方企业在管理、技术上长期合作,有利于培养受援国企业管理人才,帮助受援国增加收入和就业,从而提高援助的效益;同时,也能使我国企业更加顺利地开拓海外市场。

  (3)建立健全援外管理机制

  对外援助工作要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健全援外管理制度,加强援外项目的管理。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与改革,我国援外已基本形成了符合政治需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整套援外管理机制。援外项目的考察、设计、设计审查、设计监理、招标、贯标、施工、施工监理、中期质量检查、竣工验收检查、重大工程巡检等重要环节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管理目标。

  近年来,商务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援外项目的主体管理以及援外人力资源项目和优惠贷款项目的管理。在援外主体管理方面,2004年以来,商务部加强了援外企业评价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准备从2007年起,构建一整套援外企业评价制度,以及配套建立的鼓励制度和严格退出机制;在援外人力资源项目管理方面,2002年以来,配合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援外支出的增长以及培训领域和专业范围的扩展,商务部加强了援外人力资源培训的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在优惠贷款管理方面,2004年以来,针对优惠贷款迅猛发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商务部加强了优惠贷款项目企业的资格准入制度和竞争制度。

(4)加强对外援助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大力加强援外宣传

  近年来,商务部援外司加强了援外政策研究和专家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援外宣传等工作。 一方面,商务部在重要援外政策推出之前,开始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和各种专业优势资源,邀请国内主要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并积极与农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委和银行进行沟通和交流,以加强援外政策的科学性。同时,在工作中也积极总结援外工作实践的经验,向中央和国务院呈报了大量有深度的汇报材料。另一方面,创办《援外工作通讯》、制订援外标识、编印援外大型画册、启动拍摄援外专题电视片、编制宣传手册、援外历史资料整理等工作,大力加强了援外宣传。

  在增加援外政策透明度方面,尽管目前对外援助总体信息还未在公开出版物或官方网站上公开,但是已经可以在公开渠道找到一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2005年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比较的详细数据,在商务部的年鉴上,列有对外援助项目的总体数额,商务部网站不断在发布对外援助项目的消息;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援外项目的深度报道;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公开发布其对外信贷投资的部分统计数据。 经济,政策-[飞诺网FENO.CN]

  二、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对外援助机制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

  改革开放以后,根据邓小平同志对国际形势和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我国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改革。但是,我国基本还未形成对外经济援助的理论研究。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类似英国ODI(海外发展研究所)的对发展援助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研究力量。整个国家对发展援助理论与政策的研究都十分薄弱。目前,一方面,我国对西方对外援助体系不甚了解,另一方面,自己也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对外援助理论体系。

  (二)对外援助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外援助战略不清晰

  在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国家,都有对外援助法和相关法案,内容包括对外援助的原因和目的、执行机构、提案及其批准程序(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援助总额与GDP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等等内容,以规范政府的对外经济援助行为,避免对外经济援助的随意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相应的对外援助法律、法规。现有的援外制度体系仍是由部门规章为主体,由一系列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构成的。中国的对外援助总体上透明度比较低。对于外部世界而言,我国的援外决策是怎样制定的,决策主体是谁,决策过程是怎样的等都笼罩着几分神秘的色彩,决策内容更不必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因此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政策变动也较多。

  (三)对外援助管理机制尚未成熟

  近年来,商务部虽然开始致力于建立完整、规范的对外援助管理机制,对外援助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了一定的基础,但还不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可以说刚刚起步,许多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工作。

  首先,在项目主体管理方面,虽然2004年以来,援外管理制度建设得到有力的推进,2004年7月1日开始,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开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主体管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具体表现在主体培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新企业缺乏承担援外任务的实践经验和思想准备,对援外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求缺乏正确认识;在主体监管方面,适当的激励机制、必要的约束机制和刚性的退出机制还不健全;在主体选择方面,现行援外项目招投标制度在坚持“ 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还没有根本处理好“公平”与“合理”的关系,特别在企业评价以及合理反映企业既有业绩和优势方面有待改进。

  其次,优惠贷款管理方面,2004年以来,虽然优惠贷款发展迅猛,项目可行性评估工作逐步规范,但这一类项目还没有建立配套的资格准入制度和竞争制度。主体管理方面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惠贷款的使用效果。

  第三,在援外人力资源项目管理方面。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援外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的重视,2002年以来用于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的援外支出增长很快,培训领域和专业范围不断扩展。但相对于援助规模和内容的迅速发展,援外人力资源培训的主体资格管理仍相对滞后。

  此外,我国援外管理工作还存在援外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管理不规范,援外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四)多边援助渠道未得到充分重视

  从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向联合国提供过9笔多边援助款。80年代,我国也尝试了将对外援助同联合国的多边援助、受援国自筹部分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第三国援助等相结合,开展对外援助工作。自1983年起,我国就开始与联合国发展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技术合作,由我国实施了一批多边援助项目。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越来越注重国际形象,进一步加大了多边援助的力度,同国际组织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力度也越来越大。2005年,中国政府通过联合国多边救援行动向海啸受灾国提供了2000万美元捐助。从2006年起,中国已经开始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WFP)的受援国转变为援助国。农业部的官员表示,中国政府重视同WFP的合作,我们愿意继续加强与WFP之间的合作。但总的来说,中国对多边渠道还未予以充分的重视,通过多边渠道的援助还比较少,援助的力度不够,涉及的范围也不广。

  (五)NGO在援助中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在官方援助中纳入NGO的参与,可以适当缓冲和“稀释”官方援助的政治性,有时更容易被受援国国民接受。一国公民对他国的善意表达,有时候比为表达政治意愿而进行发展援助的政府有更强的感染力。近年来,国际NGO在外援机制较成熟的国家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就开始吸纳NGO参与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扩大资金来源。2004年印度洋海域发生海啸之前,中国已有民间力量参与对外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规模比较小,主要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民间团体进行。2004年东南亚海啸救灾期间,国内首次大规模的民间力量参与对外人道主义援助。中国NGO组织和中资企业开始参与到对外援助中,向当地政府提供了一些紧急的援助。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成为政府指定接收社会捐款的NGO。之后,中国扶贫基金会也跻身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的行列。同时,一些企业也参与到国际救援中。在印尼发生海啸灾害的时候,中国的华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就向印尼紧急提供了无线通讯设备,金额不小;巴基斯坦发生地震之后,有十几家中资企业纷纷向巴基斯坦政府提供现金援助,最多一家达到1000万美金。但是,总的来说,中国对外援助中缺少民间参与的活力,NGO发育低下,能力不足,在外援机制中参与程度很低,在中国对外援助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三、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制的发展方向

  对外援助是中国对外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作为一个大国,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责任的上升,中国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援助也是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在对外援助上表现得相当活跃。在新的形势下,建立系统成熟的援助机制和策略以保障援助的有效性,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关系到中国能否建立可持续地担负大国责任的形象,关系到中国对外援助的实际效果。

  因此,我国应从国情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对外援助有益的做法,汲取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起符合国际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管理体制。

  (一)加强对外援助理论研究

  对外援助是中国整体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长期的可持续的和平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内容,是中国经济外交的具体实施步骤之一。它应该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原则、法则和措施,是一个科学决策的过程。而且,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援助课题,对外援助需要依据哪些新的原则、它与对外政策的相互关系怎样、如何使援助更加有效、如何使援助更能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摆脱困境、中国作为一个自身在许多方面需要得到援助的国家如何实现对其他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有力支持、援助行为如何实现互利与互助并最终达到深层次的经济合作的目的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受援国的利益,也关系到中国自身的长期发展。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外援助理论的研究,增加对外援助理性科学的成份。这方面,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的DAC(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在官方发展援助方面的研究比较成熟,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二)加快对外援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的对外援助随意性较大,不够透明,对外援助政策不需通过人大的决议,这都是现存比较大的问题。中国要成为一个现代化的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的外交就必须向着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和理性化方向发展,避免由于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而对外交和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害。对外援助的法制化就是理性外交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外援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援外规范管理,使对外援助成为一项有规则、有秩序、有目的的工作。

  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援助法,或针对某一个特殊事件而出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援助法案。这些法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起到了比较有效的作用,中国在制订对外援助的标准、法规时,可以借鉴其中部分合理成分,形成有中国特色、体现大国风范同时又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科学务实的对外援助法。

  (三)建立系统成熟的援助机制

  建立系统成熟的援助机制和策略关系到对外援助的实际效果,对改进对外援助工作,提升对外援助工作水平和运行效率十分重要。这方面,我国特别应注意加强国际间合作,吸取西方好的经验。

  1.科学制定援助规划,提高立项工作水平。商务部在制定对外援助计划过程中,要从中国长远和整体战略利益出发,从有利于受援国发展的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充分论证,科学制订国别援助方案,精心选定援助项目,合理安排有限的援助资金。在继续帮助受援国建设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标志性项目、提供紧急救灾援助、搞好人才培训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发展中国家发挥丰富的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经济的新途径、新方式。

  2.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对外援助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保障;同时解决援外行政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适当增加主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管理型、专家型人才,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擅长管理的复合型的援外管理干部队伍。

  3.加强援外项目管理,提高援外工作效率。首先,应加强主管部门与驻外使(领)馆、国内相关单位的有效配合和相互支持,加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其次,通过有效地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采取先进管理方式,及时监控援外项目实施管理过程每一环节,重点对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问题实施动态、精细的管理;最后,认真做好项目评估工作,确保援外项目达到预期的目的。在项目评估方面,应注意学习发达国家的项目评估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项目评估与项目总结报告制度、全面统计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规范项目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

  (四)加强与多边援助组织的合作

  国际援助体系目前由150多个多边机构,33个双边机构[其中22个国家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的成员],至少10个提供了大量ODA但非DAC成员的政府以及正在迅速成长的全球纵向基金会(Vertical Global Funds)组成。其中,双边援助机构提供了总援助支出的70%,多边援助机构提供了其余30%。

  当前最主要的多边援助组织为联合国系统,主要为联合国所属的各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CEF)、世界粮食规划署(WFP)、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UN- Habitat)等,以及欧盟、世界银行及区域开发银行(如非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IDA)等。多边援助以优惠贷款和赠款的形式为主,其中,区域开发银行、欧盟和IDA注重经济基础结构和生产部门,而联合国则在提供粮食和其他救助品援助中占支配性地位。一般来说,多边援助组织先是向各个国家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到的资金提供给受援国。虽然目前多边援助机构只提供了30%的官方发展援助,但是其重要作用正日渐凸现出来。中国在向多边援助组织提供援助方面还没有足够的经验。今后,中国应该更多地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向这些组织提供资金。因为,首先,这些国际组织在全球的援助上占有重要地位,向他们提供资金能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其次,这些国际组织在向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的时候不会带有很强的利益目的,他们更加真心地希望能改变受援国的贫困状况,因此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援助效果。

  (五)逐渐发挥NGO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

  发挥NGO在对外援助的作用,不仅可以提升援助的真实性和效率,还可以促进中国的国际就业与社会成熟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使中国的救援理念及文明关爱影响传播得更广更深,并对政府的外交和国际角色起缓冲和弥补的作用。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发挥NGO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一方面,借助NGO的力量,吸取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国际援助,扩大援助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引导NGO平等参与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的任务,而不是简单地把钱拨给受援国的政府,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利用效率,达到更好的援助效果。国际援助中,应提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以透明的市场化操作进行援助资金的分配。而且,NGO对国际援助的参与、意见和声音,包括批评和压力,还可以提高官方发展援助的透明度。近年来,国内的扶贫领域已经开始了政府招标采购NGO服务的尝试,以增进国内“援助” 的效率和透明度。在国际援助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领域,政府也可从信息发布、提供渠道等方面对NGO进行统一的引导、组织和管理,引导我国的NGO介入到国家对外援助中。我国的NGO也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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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国际经济公正的伦理

  摘要:国际经济公正作为全球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它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局限,以人类的利益为最终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开展,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密切,但同时,国际经济公正也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本文从伦理角度对国际经济公正的原则、相关公正原则进行简要地阐述,并对国际经济不公正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经济公正;伦理分析

  前言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趋势,为世界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极大促进了世界经济领域的整体发展。长期以来,为了谋求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存双赢的国际经济秩序,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努力、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为此做出了极大地贡献。就长远发展而言,国际经济公正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总体发展速度,加快了全球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同时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一、国际经济公平的原则

  1.机会均等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是国际经济公正最基本的原则,对实现当代国际社会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机会均等在国际社会的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规则制度的机会均等和国际市场的机会均等,各个国家都有权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任何组织或国家都不得以不正当地理由歧视别国的产品及服务。

  2.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作为最低层次的伦理要求,即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相互没有利益冲突的范围内遵守相关准则,不得对任何国家或地区造成经济损害。其主要的要求有: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得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

  3.互利互惠原则

  互利互惠原则是建立在无害原则上的较高一级的伦理要求,它要求各方能够以为对方减少损失为出发点,使参与经济交易和合作的各国都能带来较大的利益。互利互惠能够形成良好的交易氛围,从而让更多的经济和科技相对落后的国家从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国际经济不公正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1.国际经济不公正的现状

  国际经济不公正的现象虽不能归咎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确实正承受着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国际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其主要的不公现状有如下几个方面:(1)贸易分工不合理,其主要的表现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相对落后,严重影响了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2)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理应拥有分配全球财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却由部分发达国际主宰。因此,造成世界贫富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3)由于国际经济秩序本身的不平等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享受的机会与发达国家相比是及其不平等的。

  2.分析导致国际经济不公正的原因

  (1)国际社会的忽视与偏见

  发达国家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者,而大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是其中被动的接受者。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强调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性,否认其他超越国家的强制权利存在,从而否定国与国之间公正原则的存在,他们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并不用遵守所谓的道德原则,双方只是以利益为基础竞争的关系。因此,造成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公正的忽视与偏见,使得部分发展中国家在需求经济公正上形成严重阻碍。

  (2)经济全球化作用下消极因素的扩散

  多数国家为追求经济的效率,都会有目的的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体制也同样存在一些消极功能,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扩散到世界范围,给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的冲击。其次,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也通过经济全球化扩散到世界范围,使得进一步拉大了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不仅如此,部分发达国际还利用经济全球化进程,以一些非正当的理由,试图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些消极因素,使得大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并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经济不公正。

  (3)各国政府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合理

  要想塑造一个对经济分配有最佳效果的经济体制,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政府在参与到全球经济秩序的协商时,首先应确定责任是对自己的公民还是整个人类。在实际协商过程里,才能合理对自身角色进行定位,使得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处理国际事务时,产生与国际经济公正理念一致或相对抗的情况。但是,经济强大的国家通常运用压倒性的实力,以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制定规则,从而造成了国际经济的不公正。

  三、维护国际经济公正的思考

  1.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自身经济优势,对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掠夺、控制,致使世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应以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为核心,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处理国际事务等方面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促进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应注意以下几点,如加强南北合作交流;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的重要性;实施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仲裁等。

  2.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对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可适当制定相关的国际和谐伦理,用以调和的态度对世界各国、各民族行为的进行规范,为建立国际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可通过以下部分途径:一、建立健全有效的国际社会伦理规范“制度化”机制,制定合理的伦理行为准则,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二、建立有效的国际社会公正机制,通过制度保障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三、完善国际利益制约机制,一方面可确保利益合理、公正的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也可利用机制对危害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恶行进行相应的惩处。

  四、结语

  本文从伦理角度对国际经济公正做出了合理分析,不难发现经济公正在国际上有着十分重要地位。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下,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发展较落后的国家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牺牲品。唯有从全人类的利益出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吴海霓.当代国际贸易公正的伦理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6(11):6-6.

  [2]郑卫丽.实现世界经济正义的伦理学思考[J].商业时代,2014(1):4-5.

  [3]周传博.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分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8):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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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 摘要】 经济 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 发展 产生了一系列的 影响 。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中国 的国际经济法 研究 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 问题 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 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 金融 、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 法律 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 社会 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 分析 。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 科技 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

  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 目前 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

  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 经济 法 发展 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 问题 。据世界银行 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

  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 中国 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 目前 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 法律 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

  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 企业 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 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

  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 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 电子 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 现代 科学 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 计算 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 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 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 组织为适应信息 时代 的需要,正加紧 研究 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 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

  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 内容 。

  二、 经济 全球化与新世纪 中国 国际经济 法学的任务及 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 研究 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

  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 分析 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 影响 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 问题 ,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

  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

  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 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 企业 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 金融 体制和国有企业 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 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 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 政治 、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

  [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 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

  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 中国 "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 法律 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 发展 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 经济 安全的 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 目前 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 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 研究 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 分析 ,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 金融 、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 经验教训。

  3.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 企业 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 规律 的 科学 内容 和合理成分。

  4. 现代 科技 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

  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 电子 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

  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 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

  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 网络 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 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 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 理论 指导意义和实践 参考 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 方法 ,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 影响 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 研究 的 方法 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 分析 各国相关 法律 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 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 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 影响。

  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 发展 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 问题 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 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 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 自然 科学 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1]江泽民.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 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2]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 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 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3]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4]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6]J.I.Charney.Politics,Values and Functions: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21st Century,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s,1997.

  [7]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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