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学会(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的全国史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学术团体。
![我校叶青教授当选中国史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https://p.xsw88.cn/allimg/komo/20231009/k3057.png)
学会成立于1949年7月1日,原名为中国新史学研究会;1951年7月,举行正式成立大会,定名为中国史学会。
据2018年4月学会官网显示,学会下设二个分支机构。
中文名中国史学会
外文名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
别名ACH
总部地址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组织性质非营利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1949年7月1日
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
会长李捷
学会简介
中国史学会成立于1949年7月1日,原名为中国新史学研究会,是新中国成立前夕建立的社会科学界全国性学术团体之一。中国新史学研究会作为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的成员,参加了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51年7月,举行正式成立大会,定名为中国史学会。郭沫若任主席、吴玉章、范文澜为副主席。
中国史学会是中国历史学界的学术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历史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考古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世界史研究所是它的团体会员。中国史学会下设二个分支机构:史学理论分会和清宫史研究委员会。
中国史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提倡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以促进历史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成立以来,中国史学会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努力推动历史知识的普及,其主要工作如下:
1、组织编撰出版书籍;
2、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研究;
3、关注青年史学工作者的成长;
4、积极参与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活动和中外学术交流。
发展历程
1949年7月1日,学会成立,原名为中国新史学研究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建立的社会科学界全国性学术团体之一;9月,中国新史学研究会作为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的成员,参加了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51年7月,举行正式成立大会,定名为中国史学会;1951年9月17日中国史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学会章程。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会停止活动。
1980年,学会恢复活动。
1982年,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接纳中国史学会为该会会员。
1993年8月19日,史学理论分会成立。
1995年2月28日,中国社科院科研局批准设立东方历史研究出版基金。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史学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AC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史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史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与进行中外交流,促进历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地址为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①组织和推动历史科学的研究与历史知识的普及工作;
②举办学术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③与国际史学团体保持联系,开展中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④编印符合本会宗旨的出版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历史学会以及未加入地方历史学会的中央级学术机构等,得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本会章程;
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①提交入会申请书;
②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推选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参加理事会的理事人选;
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向本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推荐稿件;
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本会的决议;
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④按规定交纳会费;
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制定和修改章程;
②选举和罢免理事;
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④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⑤决定终止事宜;
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
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得依本会活动需要召开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①、③、⑤、⑥、⑦、⑧、⑨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①会费;
②捐赠;
③政府资助;
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领导机构中国史学会理事会第一届实行主席制,第二、三届实行主席团制,第四届起实行会长制。周谷城、郑天挺、白寿彝、邓广铭、刘大年、胡绳、吴于廑、戴逸、林甘泉、金冲及、李文海、张海鹏等曾先后担任学会的主席团成员或会长。现任会长是李捷。[1]
单位会员北京历史学会 | 天津历史学会 |
河北历史学会 | 山西历史学会 |
内蒙古历史学会 | 辽宁历史学会 |
吉林历史学会 | 黑龙江历史学会 |
上海历史学会 | 江苏历史学会 |
浙江历史学会 | 安徽历史学会 |
史学理论分会
清代宫廷史研究会学术成就学术合作• 综述中国史学会领导受邀参加会议1949年7月1日,中国史学界组织了中国新史学研究会,作为社会科学界代表之一,参加了于9月21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1951年7月,中国史学会正式成立,郭沫若任主席,吴玉章、范文澜任副主席。中国史学会还开展了大量学术活动,如1958年9月的《纪念戊戌变法六十周年学术讨论会》、1961年4月的《纪念巴黎公社九十周年学术讨论会》、5月的《纪念太平天国110周年学术讨论会》,以及10月的《纪念辛亥革命五十周年学术讨论会》等。
学术会议
十年浩劫期间,中国史学会停止了活动。粉碎“四人帮”后,史学界积极投入了批判“影射史学”和打破禁区的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历史学会大多恢复活动,国内外学术交流日渐增多的情况下,1980年4月,各地史学界代表齐集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乔木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既要成为历史研究工作的向导,也要不断用历史科学和其他学科所提供的新成果来丰富自己。为此,他还提出了一些改进历史教学和历史著作出版工作的建议。大会还通过了《致台湾历史学界书》,指出史家之责,在明治乱之迹,通古今之变;研讨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促进祖国统一早日实现,为我历史学界同仁神圣职责。自1980年以后,中国史学会召开过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即1983年4月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88年7月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93年11月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及1998年9月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史学会多次组织了学术讨论会,并在1991年和1996年分别在西安和合肥举办了两次全国青年史学工作者会议。除推动国内的史学研究以外,中国史学会还积极参加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活动,曾先后四次组团出席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即1980年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十五届、1985年在联邦德国斯图加特举行的第十六届、1990年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第十七届以及199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十八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全国历史学博士后论坛中国史学会
引导史学同仁系统地思考史学研究与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学术、艺术等领域的研究、发展与建设之关系,进而思考新形势下历史学科的功能、历史学家的使命与责任,尤其是史学研究实现自身价值的路径与方法。学术刊物中国史学会人员参加北洋海军学术研讨会中国史学会的出版物有:《中国历史学年鉴》,自1980年起每年出版一册、九十万字左右,主要栏目有史学研究,新书选介,史学界动态,考古文物新发现,研究、教学机构简介,已故历史学家介绍,中外学术交流简讯等。内容较丰富,信息量较大,得到国内外学者的较高评价。《史学情报》(季刊)每期十四万字,是《中国历史学年鉴》的辅助性刊物。主要栏目有文摘、学术动态、国内外书讯等;1982年创刊,共出版二十八期,1988年停刊。资料出版中国史学会自筹备会成立起,团结全国史学工作者,在学习和应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历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组成由徐特立、范文澜、翦伯赞、陈垣、郑振铎、向达、胡绳、吕振羽、华岗、邵循正、白寿彝组成的编委会,着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的编辑工作,陆续出版了《义和团》、《太平天国》、《回民起义》、《戊戌变法》、《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辛亥革命》、《捻军》、《洋务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北洋军阀》等12个选题的资料,总计2500万字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在1951至1958年期间完成的。这些资料的出版,有效地推动了中国近代史研究工作的进展。 参考资料1.中国史学会简介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引用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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