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23最新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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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文名

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

成立

1988年3月

名誉会长

沙麟

外文名

Shanghai Foreign Investment Association

会长

黄峰

协会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3月。2005年3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成员,市政府副市长周禹鹏先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晓明先生、市外经贸委(外资委)主任周波先生、副主任刘锦屏先生为名誉会长。沙麟先生为会长。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理事会聘请了历届协会会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领导为协会顾问。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29楼

所属实体:上海大厦

管理领导

会长:黄峰

副会长:刘生(法人)

秘书长:刘生

常务副秘书长:李洁

主要部门

四个部:会员部、权益保护部、传播部、企业服务部

四个工作委员会、分会:汽车分会、医药健康工作委员会、商业工作委员会、志愿者服务联盟

主营业务

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组织展销、对外交流、调查研究、编印资料、政策通报、会员联谊

服务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上海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内容

组织报告会、“沙龙”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的政策、法规和重要信息。编印《上海外资》(会刊)、《NEWSLETTER》(英文工作简报每月)等有关信息材料,建立协会网站,及时快速提供外资信息。

受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的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广州交易会”、“华东交易会”以及其他国际、国内展销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出国推销产品,考察市场。

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和服务,培训企业管理人员。

接受会员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贸易咨询以及从事项目代理、设立长驻机构等服务事宜。

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支持,增进友谊与合作。

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1999年9月1日起,扩大了为企业的服务内容,原由市外资委办理的以下各项事务性工作,委托协会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发放。涉外咨询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评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评定、考核和证书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内投资各方纠纷调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为外商独资企业代理“主管部门”盖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免税进口设备、征税进口设备和旧机电设备)的审核。

协会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SAEFI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15室

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

(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

(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经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调整和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其议事规则与理事会同。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会的会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熟悉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积极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增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各若干名。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

(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协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

(二)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三)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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