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公司协会(2023最新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卖女孩的小火柴)分享简介:中国财政私司协会 (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简称中财协会 ) 是中国企业散团财政私司的异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散团财政私司志愿结成,是天下性、业余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备社会集体法人资历。中财协会的国度营业主管单元是中国银行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简称中财协会 ) 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是全国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公告

中财协会的国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法定住所为北京。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5层501。[1]

中文名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简称

中财协会

首次成立时间

1987年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

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等

前身

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

发展历史

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之后又有九家财务公司相继批准成立。1988年4月,在中山、重汽等财务公司的倡导下,成立了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简称全国财联)。当时,全国财联仅是一个以经验交流和合作为目的的非正式的自愿联合的民间组织。在这次会上,成立了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简单的章程。

集团财务公司任第一届理事长单位,并确定一年一届,由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会员是中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为企业集团发展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质上是大型企业集团附属的金融公司。

先由中山集团财务公司任第一届理事长单位,并确定一年一届,由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

1993年,在全国财联第四届理事会上,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王岐山同志支持并表示同意,在全国财联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一个财务公司全国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之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具有了合法的地位。并于1994年9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成立大会。同时,举行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了协会章程,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党五喜同志当选为理事长。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分别于1996年4月、1998年10月、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届)、三次(届)一次、三次(届)二次会员大会,并在每年都召开理事会会议。

建设宗旨

中财协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中国经济建设。

业务范围

1、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交流会议

2、接受主管机关委托,实施对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管理,制定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

依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制定同业的利率执行办法。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同业的各项业务手续费率标准。

依据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同业的存款、贷款、投资、证券、结算、担保、财务、会计等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同业之间的业务代理规则。

制定同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规则。

规定禁止同业从事某一特定类型的业务或使用某一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

制定同业之间业务纠纷的仲裁办法。

制定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同业管理事项。

3、就有关财务公司政策法规以及涉及财务公司的共同利益问题,向主管机关及其它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4、调查研究财务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委托有关机构对会员进行资信评级,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

5、推进财务公司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财务公司业务活动中的关系,组织协调财务公司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6、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

7、组织财务公司进行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专业人员培训和业务考察等活动,推进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促进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8、进行财务公司的宣传,增强社会对财务公司的了解。

9、为实现中财协会宗旨出版杂志或简报。

10、开展与其它有关国际性、地域性协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11、其它有利于实现中财协会宗旨的业务。

理事成员

会长李效勇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长 杨圣军 中航第一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李占国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姚文中 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谢尉志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兰云生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罗新泉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简称“中国财协”,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

第二条 中国财协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财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条 中国财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财协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公司加强从业人员自律;

(五)对于违反中国财协章程、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办法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

(六)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必要时协助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向企业集团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关系,促进双方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合作;

(三)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在企业集团内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功能;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调解各种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财务公司行业声誉。

第九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宣传财务公司相关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推动财务公司金融创新,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组织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进行行业研究分析。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财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财协,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二)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文件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情况简介;

(五)中国财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请求中国财协提供帮助;

(三)参加中国财协组织的活动并获得其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中国财协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中国财协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向中国财协提供的商业机密,要求中国财协给予保密;

(七)对中国财协给予的处分有请求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退会自由;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财协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二)执行中国财协决议;

(三)维护中国财协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支持中国财协工作,承担中国财协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中国财协有关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中国财协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委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国财协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代表,须向中国财协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确认。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财协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

(三)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第十八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中国财协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财协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中国财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财协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中国财协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中国财协章程或行业自律制度会员的处分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举行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财协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相关专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合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有较好业绩,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关心、热爱中国财协工作,积极参加中国财协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入会满两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在任职期间,其所在理事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理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中国银监会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和颁布行业自律制度、业务指导意见及职业道德规范;

(五)对会员遵守中国财协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中国财协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六)决定会员入会;

(七)决定会员的表彰、奖励事宜;

(八)制定中国财协年度工作计划及审核秘书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制订会费缴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聘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制定中国财协基本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中国财协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等;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会员单位函告中国财协,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中国财协的任职,并由中国财协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财协设监事会,作为保证会员遵循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协会自身规范建设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条 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合规,经营状况较好,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履行会员义务;

(三)入会满两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监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中国银监会书面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国财协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中国财协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中国财协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交的报告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中国财协设秘书处为中国财协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八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采取由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选配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财务公司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课题;

(三)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交流考察和人员培训等各类活动;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向会员转达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编辑出版中国财协刊物、信息;

(七)负责行业研究分析;

(八)负责中国财协的对外联络;

(九)负责管理中国财协会费,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十)其它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节 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十条 中国财协设会长一名、专职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专职常务副会长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履职期间,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中国财协的职务。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后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

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会员单位理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给中国财协及会员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得继续担任中国财协有关职务。

第五十四条 会长为中国财协的法定代表人,中国财协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中国财协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中国财协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主持中国财协日常工作;

(二) 具体领导中国财协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中国财协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聘任,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财务公司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予以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产生新的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和专职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监督执行;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计划和名单,报专职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中国财协工作;

(五)任职前三年内其本人及所在公司未受过银监会等政府机关或集团公司处罚;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经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国财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中国财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中国财协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中国财协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四条 中国财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中国财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中国财协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国财协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中国财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中国财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财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中国财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中国财协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十二条 中国财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中国财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