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2023最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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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等组成。海贸会自成立以来,作为中国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的一个重要平台,秉持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两岸经贸人员交往,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海贸会在两岸经贸领域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两岸颇具影响力的经贸促进机构。

中文名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属 性

协会

成立时间

2004年1月6日

主管单位

商务部

基本内容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 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主要任务】
  l 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联系,通过洽谈会、展览会、研讨会、专业交流等各种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l 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研究交流两岸贸易、投资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
  l 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等方面
  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l 组织会员单位赴台举办产品展览展销会,接待台湾工商企业团体来大陆经贸考察、参会、参展等活动
  l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l 研究两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l 为会员单位和海峡两岸经贸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
  信息交流、经贸合作、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领导机构】
  会长(法人代表) 李水林
  常务副会长 王辽平
  副会长 唐 炜
  秘书长 孙兆麟
  【会员构成】
  海贸会的会员包括从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
  海贸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英译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简称海贸会(英译简称AET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研究机构、相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愿结合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海峡两岸经贸问题,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关系,通过洽谈会、研讨会、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各种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包括贸易、双向投资、劳务合作等);
  (二)与台湾相应的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就通商、投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解决直接通商的相关技术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
  (三)与台湾相应的民间机构、工商团体研究、磋商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两岸直接通商将衍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业等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对台工作、对台经济活动和经贸研究及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两岸经贸关系研究的学术单位等。
  个人会员系指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方面从事研究、管理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从事对台工作、对台经济活动、对台经贸研究和交流与合作业务;
  (三)在对台经贸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工作便利条件。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二)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情况紧急,可由会长办公会代理事会决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4年1月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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